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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擬制定印花稅法 維持證券交易稅等現行稅率不變

中國印花稅法草案27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草案基本維持現行稅率水準,借款合同、買賣合同、技術合同、證券交易等稅目維持現行稅率不變。

中新社報導,1988年8月,中國國務院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書立或領受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和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印花稅。1992年,中國統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徵收印花稅。2018年,國務院同意對存托憑證的出讓方徵收印花稅。

中國此次制定印花稅法,總體上按照稅制平移、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準基本不變,將《暫行條例》和證券交易印花稅有關規定提升為法律。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對部分內容作必要調整,適當簡併稅目、降低部分稅率。

在納稅人方面,草案規定,在中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或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證券交易的出讓方徵收,不對受讓方徵收。

在稅目稅率方面,草案基本維持現行稅率水準,適當簡併稅目稅率、減輕稅負。一是借款合同、買賣合同、技術合同、證券交易等稅目維持現行稅率不變;二是將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的稅率由萬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三;三是將營業帳簿的稅率由萬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二點五;四是取消對權利、許可證照每件徵收人民幣5元印花稅的規定。

在稅收優惠方面,草案總體維持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不變,在保留《暫行條例》中免稅規定的同時,將現行有關文檔規定的部分稅收優惠政策提升為法律。同時規定,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減征或免徵印花稅。

責任編輯: 楚天  來源:世界日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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