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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新年前再被羈柙 國安法顛覆香港法例

身負欺詐罪和《香港國安法》控罪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上周獲香港高等法院批准保釋,律政司不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周四(31日)批准律政司上訴申請,黎智英須還柙候審。值得留意的是,律政司代表在庭上稱,在處理國安法保釋時,「無罪假定」並不適用,更強調國安法屬嚴重罪行,被告就如「謀殺案疑犯」一樣。

「釋放黎智英!以言入罪可恥!」黎智英在2020的最後一天,再度被送上囚車,大批支持者寒風中在庭外聲援。

律政司:國安法處理保釋時沒有無罪假定

在庭審中,代表控方律政司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表示,國安法由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目的是保障香港本地國安安全,故此法庭在詮釋有關法例時,必須考慮立法原意。

他又引用國安法第42(2)條,「針對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得准予保釋。」周天行認為,批准黎智英保釋的原審法官李運騰,錯誤理解第42條的立法原意。

他表示,控方同意在一般刑事罪行中,法庭維持「無罪假定」法律原則,故被告被起訴後有保釋權利;但涉及國安法的罪行時,保釋條件不能跟一般刑事案件相提並論,又稱《香港國安法》並非在香港同一個法律體系下產生的,條文中沒有「無罪假定」,在考慮是否批准保釋時,應給予「國家安全」問題更多考慮。

他又稱,被告所面對的《香港國安法》控罪嚴重,最高可以判處終身監禁,「如謀殺案疑犯般」,法庭一般不會批准保釋,又提到國家安全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批准保釋的門檻必定相當高。

黎智英還柙被送上囚車,現場有大批記者及支持黎智英的民眾圍繞囚車。(劉少風攝)

辯方:國安法不影響香港法庭處理保釋的做法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反駁,表示原審法官李運騰在考慮給予被告保釋時,已全面考慮到律政司所提出的論點,信納黎智英會遵守保釋條件,不接觸外國團體,不會重犯,認為沒有可爭辯之處。辯方又表示,《香港國安法》的存在,並不影響香港法庭一貫考慮刑事案件保釋的做法。

終審法院最終批准律政司上訴申請,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1日判決,黎智英須還柙候審。法官認為,有關國安法第42條,條文具有爭議,因此批准控方保釋上訴許可的申請。

有支持黎智英的市民手舉香港司法已死的標語(劉少風攝)

國安法真的沒有無罪假定嗎?

庭審焦點之一,是律政司代表聲稱,《香港國安法》條文中沒有「無罪假定」。

然而記者翻查資料,《香港國安法》第5條,列明「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就連多次為國安法護航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都在社交媒體轉載相關報道,指國安法第5條已清楚寫明,未判罪前任何人必須「假定無罪」,批評控方律師的言論「真丟臉」。

而「無罪假定」,也是香港普通法的原要基本原則。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告訴本台,事實反映國安法與香港普通法存有不少矛盾,認為問題的癥結在於,國安法立法本身就是顛覆香港本地法例。

張達明說:「國安法不是在香港草擬的法律,在一國兩制下,弔詭之處是,現有法庭是據本地法律處理。現在令到國安法是完全顛覆香港現有法律,因為法律是沒有經過討論,就寫出來,之後又說解釋權是在人大常委,而非香港法庭,就帶出很多問題,衝擊香港現有法制。」

張達明表示,香港法庭面對《香港國安法》和香港普通法兩套不同法制,增添判決難度。

而早在今年七月國安法剛生效時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就指出,國安法第42條訂明「如非信納疑犯不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不准保釋」,與第5條的「無罪假定」自相矛盾。

責任編輯: 楚天  來源:RFA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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