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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強制某類人士接受新冠病毒檢測 團體批有違人權

香港強制某類人士接受新冠病毒檢測團體批有違人權。(網上圖片)

由周日(15日)開始,政府可要求某類人士接受2019冠狀病毒病的檢測,以及指明的醫生可要求有病徵的病人接受檢測。有關決定受到多個團體反對,認為相關做法有違人權。

而醫學界對法例迅速生效及有關細節亦感迷茫,不少人疑惑究竟是否即日起就要強制有病徵的病人驗毒。有私家醫生指診所已要求相關病人進行檢測,暫沒有出現抗拒的情況,但認為14天內進行檢測的期限太長,有利隱形病人在社區播毒,宜收緊期限至7天內,進一步堵截隱性傳播鏈。

公民中心成員歐贊年表示,市民是否願意提供唾液樣本是個人人權,認為強制檢測是違反個人意願,並指有市民亦擔心其樣本會交予大陸化驗公司,損害個人私隱。他又批評,政府未有諮詢公眾,亦未釋除公眾疑慮,已隨即推行相關措施,形容做法是「硬上馬」。

香港專職醫療人員及護士協會幹事劉凱文指,擔心措施會影響醫護人員與患者之間的信任,導致市民因不願意提供唾液樣本而不去求診,最終反而會適得其反。他又批評,政府未有修補入境措施等防疫漏洞。

團體亦指,政府應維持現行的自願檢測做法,並以倡議、鼓勵、勸說有需要的市民參與檢測,以及提供更多方便市民的檢測地點及地點開放時間,讓市民容易參與檢測,但不應強制市民接受檢測。

政府周六(14日)刊登憲報,訂立《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讓政府可要求某類人士接受病毒檢測,相關法例周日(15日)起生效。幾類人士可能被強制檢測,包括居住或工作於有疫症爆發的居所或商業單位、某特定職業人士,或已接近完成14天強制檢疫的抵港人士。

新法例規定下,若註冊醫生按臨床判斷懷疑某人染疫,可向病人發出書面指示要求14天內接受檢測。要接受強制檢測的人士,可選擇衛生署或合資格私營化驗室檢測服務。沒遵從檢測公告或檢測指示即屬犯罪,可被定額罰款2000港元;被通知要檢測者亦會收到強制檢測令,若不遵從即屬犯罪,可被罰款2.5萬港元及監禁六個月。

西醫工會會長楊超發表示,法例實施的第一天,其診所超過90%病人大致接受病毒檢測,沒有抗拒,「比起平常可能只有一半願意檢測」,認為是一大進步,至於餘下10%不願進行檢測的病人屬小朋友,較難強制他們,故醫生有需要時會轉介他們到私家醫院等環境條件較優越的地方進行檢測。他指若私家醫生真的遇上不合作的病人,相關書面指示會呈報衛生署,交由當局執法。

楊又指,法例要求病人14天內進行檢測的期限太長,若患者在期限前一天才檢測,早前的10多天可能已在社區造成大量傳播,故認為法例宜收緊至7天內,加快堵截隱型傳播鏈。

責任編輯: 李華  來源:自由亞洲電台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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