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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面法覆核案將上訴至終院 政府不再堅持警方有權要求市民除去蒙面物

泛民去年對政府動用緊急法訂立蒙面法一事提出司法覆核,原審勝訴,其後上訴庭推翻緊急法違憲的裁決,並裁定蒙面法規管非法集結合憲,只是規管和平遊行集會才屬違憲。泛民與政府均申請向終審法院上訴,提出多項待決問題。上訴庭今頒判詞,同意全部問題均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應交由終院審理,批出上訴許可。而根據判詞所列的上訴問題,政府不再爭取蒙面法可賦予警方強制除去市民蒙面物品的權力。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受爭議之處為第2條,容許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在其認為屬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訂立任何其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泛民質疑賦予特首過大立法權力,違反《基本法》。惟上訴庭今年4月裁定條例符合《基本法》憲制設計。

泛民要求終院重新審視緊急法是否賦予特首過大權力,缺乏制約,即使法庭亦無從覆核,違反三權分立制衡的憲制秩序。泛民重申,緊急法沒有界定何謂「危害公安」,由特首主觀判斷,可訂立的規例範疇過闊,凌駕其他法例,甚至立法會亦無權將之廢除。

其他上訴問題亦曾經提出過,包括緊急法是否與《香港人權法案》不相容,以及權力是否過於空泛,未能滿足「依法規定」原則。

《禁止蒙面規例》方面,第3(1)(a)條禁止在非法集結中蒙面,上訴庭早前維持原訟庭的合憲判決;惟禁止在未經批准集結中蒙面的第3(1)(b)條,則由違憲改判合憲。至於禁止在和平合法的集會遊行中蒙面的第3(1)(c)和3(1)(d)條,上訴庭認同屬違憲。此外,第5條賦予警方權力強制除去市民蒙面物品的權力,亦屬違憲。

政府指暴力示威頻繁發生,會妨礙市民行使自由;惟上訴庭只聚焦於警方有足夠權力對破壞秩序行為作出反應,終院應考慮禁止在合法集會遊行中蒙面,是否有助預防暴力、協助警方找出打算生事或騎劫和平活動的人,以及對表達自由、示威自由和私隱權的限制是否符合比例。政府又稱,當局比法庭更有資格判斷在危害公安情況下什麼措施屬適當。

泛民則針對規管未經批准集結的第3(1)(b)條,要求終院裁定是否過度限制私隱權和表達、集會、行動自由;以及就該條而言,「身處集結」一詞是否採用《公安條例》中「明知而持續參與集結」的含義。

責任編輯: 時方  來源:蘋果日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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