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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面對百年最嚴苛法律 學者形容已超越大陸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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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港區國安法》為700多萬香港人,定下了近百年最嚴苛的法律。中國大陸學者認為,國安法是自1925年日本《治安維護法》後,最嚴厲的法律。

2020年7月1日,在香港,一對夫婦互相擁抱,防暴警察用催淚瓦斯驅散反國家安全法抗議者。(路透社

中共《港區國安法》為700多萬香港人,定下了近百年最嚴苛的法律。中國大陸學者認為,國安法是自1925年日本《治安維護法》後,最嚴厲的法律。

北京,中國港澳辦常務副主任張曉明出席記者會,解釋剛通過並在港實施的《港區國安法》。他說:「我們等待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已經等了整整23周年,終於等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頒佈實施,這真的可以說事有必至、理有固然,它既是歷史的偶然,也是符合事物發展規律的必然。而這部法律本身就是繼香港《基本法》之後,中央為香港專門制定的第二部重要法律。」

被問到法律第29條中所指的「引發特區居民對中央政府或特區政府的憎恨」,具體意思為何。張曉明解釋,「引發憎恨」一詞是照抄香港現有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有關條文亦規定引發居民之間的憎恨及對政府的憎恨,可能構成犯罪。他舉例去年有人謠傳港鐵太子站打死人,將不滿情緒指向警方,子虛烏有,出於惡意,就可能構成犯罪。

2020年7月1日,在北京,中國港澳辦常務副主任張曉明出席記者會,解釋剛通過並在港實施的《港區國安法》。(路透社)

香港國安法比大陸有過之而無不及

對此,河北某大學法學教授李先生對自由亞洲電台說:「第一,對這一部法的總體性評價,包括它立法的程序以及立法的內容,我就不去做評價了,相信你也應該知道我的觀點;第二,關於這部法理的溯及力問題,就是法無明文不為罪,也就是說你行為的時候,有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你這是犯罪行為,那麼,如果沒有,那麼你就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依據這個原則,即便這個國安法認為是犯罪,但是在行為人當時行為的時候,沒有明文的法律規定,認為他是犯罪,那麼就不能去追究他的法律責任。」

北京清華大學政治系前講師吳強接受本台採訪時說,熟悉過去兩百年歷史的人,都可從這部法案中看到該法類似於1925年日本進入威權統治時代的《治安維持法》:「類似於1925年日本的《治安維持法》,它實際上是在終結香港此前的一點點自由狀態,更重要的是以所謂國家安全的名義,把香港納入大陸的國家安全體制當中,比大陸有過之而無不及的安全專制的制度。」

港版國安法清楚列舉顛覆國家政權等四大罪行以及相關罰則,所有罪行的最高刑罰都是無期徒刑。該法授予香港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學者認為此法充滿了中國共產黨的制度特色。

2020年7月1日,香港舉行抗議國安法,一名防暴警察試圖抓捕一名男子。(AFP)

學者吳強說:「基本上是在照搬大陸的國家安全委員會的體制,同時恢復了香港警察當中的政治處,以此來撲滅香港的社會運動,這部法案是在大力的消滅香港最後一點殘存的自由,並且是針對香港的民主運動。」

國安法第38條效力擴大至全球

中國大陸多位法律學者認為《港區國安法》的細節,其中第38條效力範圍無限擴大至全球,外國人士如果聲援香港或議論香港政治的內容若涉及法條規定的罪行,也可能觸法,比此前預測的內容還差。

法律學者張鵬對本台表述,港版國安法條文極為嚴厲,而且留下制定者任意解釋的空間:「而且很多概念含糊不清,很多法律效力的界定,外延非常的廣,涵蓋非常寬泛。這樣一來,在執行過程當中,香港政府以及中央派駐機構,他們在具體辦案過程中,自由裁量的空間非常大。這種立法方式違反了法治原則。」

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負責起訴

香港警方依據《港區國安法》將成立國家安全處,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嫌犯或被告不會再出現危害國安的行為,違反國安法的嫌疑人或被告都不得保釋。相關案件由香港律政司司長直接處理,案件訴訟不設陪審團。

責任編輯: 夏雨荷  來源:自由亞洲電台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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