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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無天?駐港國安公署執法不受香港管轄 港國安委決定不容司法覆核

—開支編制不受法律限制

中共官方新華社公佈「港區國安法」的條文講述設立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國安公署人員由中央機構派出,執行職務不受香港管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認為,國安法下的國安公署人員在港只會「無法無天」,若有國安人員要求進入某地方、索取某些資料等,「難道有人會敢於說不」。

中共官方新華社公佈「港區國安法」的條文講述設立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國安公署人員由中央機構派出,執行職務不受香港管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認為,國安法下的國安公署人員在港只會「無法無天」,若有國安人員要求進入某地方、索取某些資料等,「難道有人會敢於說不」。

港版國安法」的條文指出,駐港國安公署由中央人民政府在港設立,國安公署人員由中央人民政府有關機關聯合派出。職責主要是分析香港形勢,就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履行國安職責;收集分析國安情報;辦理危害國安的案件,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

國安公署在以下三種特定情況行使管轄權,包括:案件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管轄有困難;港府無法有效執行國安法的嚴重情況;國家安全面臨威脅。

根據規定管轄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由國安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機關行使職權。由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

國安公署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管轄,持國安公署制發證件的人員和車輛,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國安公署享有香港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

至於香港的國安委,則是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國安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國安委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

國安委的職責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條文明訂國安委工作「不受香港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而且工作信息不予公開,由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則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國安委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國安事務顧問列席香港國安委會議。

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可從香港以外聘請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任務,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任命前須徵求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意見。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職責,包括收集分析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部署、協調、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動;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進行反干預調查和開展國家安全審查;承辦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交辦的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執行本法所需的其他職責。

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檢控工作,檢控官由律政司長徵得香港國安委同意後任命。財政司長應當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支付開支並核准所涉及的人員編制,不受香港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限制。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認為,國安法下的國安公署人員在港只會「無法無天」,日後國安人員「佢做嘅嘢系國家機密,邊有人可以問佢嘢」,「連想嗌救命都唔得」。他舉例指,若有國安人員要求進入某地方、索取某些資料等,難道有人會敢於說不?他指難怪北京遲遲不肯公開國安法條文,因為越早公佈、只會引起越大反彈,尤其整部聲稱要「止暴制亂」的國安法,原來有不少嚴重罪行根本沒有涉及暴力行為,反而是禁制言論自由,以言入罪。

責任編輯: 秦瑞  來源:蘋果日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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