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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媒引消息:駐港國安人員可合法持槍械 李家超拒評論

人大常委會計劃加快審議「港區國安法」,京官更揚言要保留權力處理本港涉國安的「嚴重案件」。《明報》今日引述消息指,中央與港方代表曾討論 大陸駐港國安人員合法持械問題,惟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接受該報專訪時拒絕評論,又以未有具體條文為由,拒絕承諾港人在「國安法」下不會「被送中」。

《明報》今引述接近中央消息,稱中央曾與港方代表商討有關國內來港人員持械問題,而中央屬意由警務處向相關人員發出許可證。根據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警務處處長可向合適者簽發槍械或彈藥的管有權牌照,讓其合法管有槍械或彈藥。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接受該報專訪時,不評論有關消息,僅稱本港有管制槍械的法律,任何來港執法人員必須遵守香港法律,包括「任何新制定的香港法律,或將來在港以其他方式制定的不同法律」。

李家超又稱,會有法律條文描述港方與國家駐港機構的關係,亦需設協調機制,就情報分享、對國家安全看法、有否合作需要、國內人員培訓港方人員等協調。

被問港方能否向中央建議毋須「按需要」在港設立機構,李則稱中央對國家安全的判斷比香港「高很多層次」,需尊重國家決定。

「港版國安法」至今未有具體草案條文,但港官以至京官已可交代日後如何執法,包括中央對嚴重案件保留管轄權。李家超堅稱待國安法條文出台再評論,但認為國安法須符合「依法」及「保障人權」原則,而基本法及其保障香港的司法獨立和終審權亦「原封不動」。惟被問及能否保證港人將來不會「被送中」,李拒絕作此承諾,續稱在未有條文下討論不切實際。

李家超又認為,澳門就處理國安案件的保密制度可取,本港日後會否公開破獲案件亦要視乎每宗案件實質情況。至於會否就「港安法」設「日落條款」,如本港可就23條立法後可取代國安法,李家超僅稱相信將來23條立法諮詢會吸納港人不同意見,但承認現屆政府僅餘兩年任期,「時間不太多」。

責任編輯: 秦瑞  來源:蘋果日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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