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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你真實的宋朝衙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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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人所說的「官二代」,宋朝人稱為「衙內」。就語境與詞義來說,「衙內」與「官二代」非常匹配,都表明官宦子弟的身份,同時又帶有不言自明的形象暗示:這是一個子憑父貴、倚勢欺人的「隱權力」群體。

拜小說《水滸傳》之賜,歷史上知名度最高的衙內,要算施耐庵筆下的那個「高衙內」了。他首次出場,便是在汴梁的東嶽廟調戲林沖的娘子,原來這廝自恃是當朝太尉高俅的兒子,一貫「在東京倚勢豪強,專一愛淫垢人家妻女。京師人懼怕他權勢,誰敢與他爭口?叫他做『花花太歲』」。

元雜劇也塑造了一批作惡多端的衙內形象。如《生金閣》有個龐衙內,出場白即亮明其身份與品質:「花花太歲為第一,浪子喪門世無對,聞著名兒腦也疼,只我有權有勢龐衙內。小官姓龐名勛,官封衙內之職。我是權豪勢要之家,累代簪纓之子。我嫌官小不做,馬瘦不騎,打死人不償命,若打死一個人,如同捏殺一個蒼蠅相似。」《陳州糶米》也有個劉衙內,出場也唱道:「花花太歲為第一,浪子喪門世無對,聞著名兒腦也疼,則我是有權有勢的劉衙內。小官劉衙內是也。我是那權豪勢要之家,累代簪纓之子;打死人不要償命,如同房檐上揭一個瓦。」

這些創作於宋代之後的小說與戲劇,講的都是衙內欺男霸女的故事,且均以宋朝為背景。其影響所及,便為衙內群體定型,以至現在人們一看到「衙內」二字,會自然而然地浮現出一個仗勢欺民、恃強凌弱的惡少形象,並以為宋朝是盛產這類惡衙內的時代。但溯本追源,「衙內」在宋代並無特別的褒貶含義,只因為唐、五代時,藩鎮多以子弟充任「衙內都指揮使」、「衙內都虞侯」等親衛官,宋人出於習慣,便將官宦子弟喚作「衙內」,就如稱「王孫」、「公子」,並非特指驕橫的「官二代」。衙內作為無惡不作的人物形象,是從元雜劇開始才頻頻亮相的,這顯然是元朝文人借古諷今,以宋朝衙內影射當時的權貴。

如果我們看宋代的正史、宋人的筆記,而不是看後世的小說與戲劇,便可以發現,宋朝的「官二代」當然並非全是「高衙內」那般的人物,如北宋范仲淹的子孫,便賢才輩出。歷史上高俅的三個兒子,也談不上臭名昭著,因為史料中找不到他們作惡的故事,如果真的劣跡斑斑,應該是難逃史筆的。宋朝的惡衙內現象,也不可能比其他任何時代的嚴重,如元代的「舊臣勛閥」子弟有世襲官職的特權,「權豪勢要之家」甚至可以「打死人不償命」;清後期的八旗子弟也差不多成了「遊手好閒、好逸惡勞」之輩的代名詞,這類群體性的「官二代」現象,都是宋代所沒有的。

事實上,宋人在約束「官二代」胡作非為方面的做法,即使不能說「最可稱道」,至少也是可圈可點的。對「官二代」的約束機制,簡單來說,可以分為兩種,一是道德、風俗的「軟約束」,一是法律、制度的「硬約束」。

我們先來說「軟約束」。所謂「軟約束」,主要表現為家庭與社會究竟以怎麼樣的價值觀去塑造官宦子弟的心智。

宋代的士大夫家庭很重視培養子孫的品行。了解中國家訓史的朋友應該知道,家訓發展到宋代時出現了一個顯著的繁榮期,許多我們現在熟知的宋朝士大夫,都留下了家訓。如范仲淹有《義莊規矩》,司馬光有《家范》,包拯有《家訓》,黃庭堅有《家戒》,袁采有《袁氏世范》,陸游有《放翁家訓》,趙鼎有《家訓筆錄》,朱熹有《家訓》,陸九韶有《居家制用》,葉夢得有《石林家訓》,等等。

宋代士大夫家訓不僅數量多,從內容看,也值得稱道,很注重對家人的品德教化,包括告誡官宦子弟不可驕橫。我們今日翻閱這些家訓,會發現古人的家教思想並非都是過時的「封建倫理」,而是蘊含着普世、永恆的價值。沒有一條家訓會是教導後人做壞事的,都是告誡家人要做好人,行好事。試舉兩例:包拯的家訓很簡單,全文只有一句話:「後世子孫仕宦有犯贓濫者,不得放歸本家,亡歿之後,不得葬於大塋之中。不從吾志,非吾子孫。」在宗法時代,「開除家籍」無疑是非常嚴厲的懲罰,所以老包這條家訓的約束力是非同小可的。包拯的子孫到底也沒有辱沒祖宗,其子包綬、其孫包永年都居官清正,留有廉聲。

袁采的家訓則以細緻入微見長,如在「子孫勿得敗祖德」條中,他列舉了官宦子弟不肖的種種危害:「富家之子孫不肖,不過耽酒、好色、賭博、近小人,破家之事而已;貴宦之子孫不止此也。其居鄉也,強索人之酒食,強貸人之錢財,強借人之物而不還,強買人之物而不償。親近群小,則使之假勢以凌人;侵害善良,則多致飾詞以妄訟」,最後必「誤其父祖陷於刑辟也」。簡言之,官宦子弟不肖,後果要比富家子弟不肖嚴重得多。所以袁采告誡說,後世當家之人,要特別注意子孫做出不肖之事,「凡為人父祖者,宜知此事,常關防,更常詢訪,或庶幾焉」。

宋代士大夫重家訓,並非無因。一個深刻的歷史背景是,漢唐時代的門閥世族到了宋代已經煙消雲散,政治不再被世族壟斷,而是以科舉的方式向全民開放,「取士不問世家」。雖說宋朝還保留着「恩蔭」之制,但科考已是取士的主流。據統計,兩宋141位宰相中,可考為「官二代」的有62人,其中53人正兒八經是科考出身,佔85%,只有9人靠恩蔭得官。絕大多數的官宦子弟必須跟平民子弟競爭,而且,按宋朝科舉制度,「食祿之家,有登第者,禮部具姓名以聞,令複試之」,即「官二代」如果科舉及第,還得複試一次。要求比平民更嚴格。總之,宋代社會呈現出「貧富無定勢」的上下流動特點,這是之前的時代所不具備的。也就是說,宋朝的士大夫家庭有更深切的危機感,如果子孫不肖,便會在競爭中被淘汰。黃庭堅曾親見「衣冠世族金珠滿堂」,不數年間,已呈「廢田不耕,空囷不給」的敗相,又數年,整個家族就完全敗落了,「有縲紲於公庭者,有荷擔而倦於行路者(招惹官司、流落街頭)」。所以黃庭堅作《家戒》,「以為吾族之鑑」。

另一個歷史背景則是,宋朝「以儒立國,而儒道之振獨優於前代」,家訓的興起與儒家的復興是同步的,儒家相信「教化行而風俗美」,重視對社會風氣的培養。宋代士大夫家訓表現出來的「修身—齊家」思想,與整個社會的主流價值觀相互響應,進而促成了一種敦厚的風俗。一個人(包括「官二代」)處於這樣的風俗中,會感受到無形的壓力,不致於做出太出格、太丟人的事情。我們肯定想像不出范仲淹、司馬光的子孫敢像小說雜劇中的「高衙內」那樣肆無忌憚,公然在鬧市欺男霸女。即使法律不管,也丟不起那個人嘛。

當然,「軟約束」並不是對任何人都有效,所以「硬約束」必不可少。宋代也不乏不成器的「官二代」,如北宋時,「長安多仕族子弟,恃蔭縱橫」,其中有個李姓衙內尤其橫暴,其父乃是永興軍知軍(長安市長)陳堯咨的舊交;又如參知政事(副宰相)呂惠卿之弟呂升卿曾指使知縣「強買民田」;翰林學士趙彥若的兒子趙仁恕枉法貪贓,且私制酷刑,迫害無辜;南宋時,參知政事李彥穎的兒子橫行霸道,曾在鬧市殺傷人命;當過浙西提點刑獄官(相當於高級法院大法官)的胡穎,也有子侄「交遊非類」,把持鄉里。

問題是:官宦子弟橫行不法,作為「硬約束」的法律能做出公正的懲罰嗎?還是給予豁免的特權?

漢唐時,貴族、高級官僚及其子弟有「贖刑」的特權,即「官二代」犯了法,可以通過繳納罰金換取免刑。宋代繼承了「贖刑」制度,但已出現了變化:首先,限制了官宦子弟的「許贖」特權;其次,一般百姓的輕罪也允許贖刑。總之,宋代贖刑的特權色彩較之前代已大大削弱了。法律已不是衙內的擋箭牌。

在司法理念上,宋代的士大夫認為,法者,乃天下公器,雖天子也不得徇私;也強調司法的公正,用司馬光的話來說:「有罪則刑之,雖貴為公卿,親若兄弟,近在耳目之前,皆不可寬假。」體現在司法制度上,宋代已確立了「獨立審判」的原則,「州縣鞫獄,在法不得具情節申監司,及不得聽候指揮結斷」,意思說,按法律規定,州縣法官獨立進行審判,不得徵求上級法司的意見;「如監司指揮具情節及令聽候指揮結斷者,以違制論」,上級法司如果幹預州縣法官審判,則以違制追究責任;御史「勘事不得奏援引聖旨及於中書取意」,即司法官可以不必理會皇帝與宰相的意見。這樣的司法制度安排,應該說,是有利於司法官擺脫權貴的影響,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

事實上,前面提到的那幾個橫行不法的官宦子弟,都受到了懲罰。陳堯咨知永興軍後,立即就嚴懲了那幫「恃蔭縱橫」的「官二代」,包括他舊交的兒子李衙內;胡穎也將他的不肖子侄法辦了,胡家一個叫做黃百七的家僕還被「杖一百」,帶枷示眾五日。如果說陳堯咨、胡穎為官嚴厲,其「大義滅親」之舉似乎有「人治」之嫌,不足以證明法律與制度對於官宦子弟的「硬約束」效力,那麼我們來看另外幾個例子:呂升卿強買民田一事,被御史中丞鄧綰獲知,鄧綰即上書檢舉,連其兄長呂惠卿也被彈劾,隨後呂惠卿被罷去參知政事,呂升卿也降職處理;趙仁恕的劣跡亦為提刑官告發,立案查辦;李彥穎因為兒子「毆人至死」,也遭諫官彈劾,「奉祠鐫秩」,即降級,給一個閒職。這裏有個細節請注意,彈劾呂惠卿兄弟的御史鄧綰,並不是什么正派的官員,呂氏兄弟受到處分,是宋朝健全的監察制度良好運行的結果。

宋代的台諫系統有個特點:完全獨立於行政系統,掌監察、司法、審查之權,與政府形成「二權分立」之勢,這使得制度性的「硬約束」特別有力量。趙仁恕被立案後,因為初審法官做出輕判,朝中台諫官立即便炸開了鍋,接二連三上疏彈劾,在台諫的強大壓力下,趙仁恕最後被流放陳州,看管起來,其父趙彥若也被罷職。

因此,我還是有底氣說,大體而言,宋代的「官二代」如果觸犯了國法,是難逃法律的懲處的,即使有個地位顯赫的爹,也未必罩得住。

(選自吳鈎著《重新發現宋朝》,九州出版社,2014-4)

責任編輯: 吳量  來源:重新發現宋朝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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