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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中對彈劾總統有哪些規定?

2019年10月2日,眾議院議長南希‧佩洛西(加州民主黨)和眾議院情報主席、眾議員亞當·希夫(加州民主黨),在華盛頓國會大廈舉行彈劾川普特朗普)總統的新聞發佈會。

有良知的美國公民都知道,彈劾任何一位總統都是令人悲傷的事情,而現在並不是許多政界人士和媒體熱衷於此事的時候。

一些憤世嫉俗的人稱,目前民主黨主導的眾議院針對川普(特朗普)總統的彈劾調查就是一場混戰,其結果將完全由政治利益決定。但其實不是這樣的,憲法和有關的判案先例對此定出了規則。這些規則規定了眾議院的彈劾(指控)和參議院的審判如何進行。因為大多數美國人都明白彈劾和審判的嚴重性,即使法院不強制執行,他們也會堅持遵守憲法所定下的規則。

憲法的相關規格的制定是以18世紀英國的彈劾和審判制度為藍本,這些制度大部分建立在13世紀的案例之上。自美國憲法通過以來,國會已經創造了更多的先例。憲法和判例規定了彈劾的法律程序和規則。

根據彈劾法,眾議院不能僅僅因為認為總統的政策被誤導或有害,就依據憲法彈劾總統,參議院也不能隨便依據憲法罷免總統。換句話說,他們不能因為不喜歡某位總統的激烈言辭,或者因為他發推特太多,或者因為某位總統還是一個普通公民的時候給了某個女人封口費,或者因為他解僱了一個他們認為不該解僱的人,或者是因為(就像美國前185年的每一位總統一樣)他沒有公佈他的納稅申報單,或者是因為他的政黨在國會失去了一定數量的席位而彈劾或罷免他。

他們也不能彈劾或罷免一位總統,只因為他擁有在正常市場交易過程中出售給外國政府的企業股份,或者因為他是「有史以來最糟糕的總統」——這本身就是每個現任總統的對手的悲嘆。儘管德克薩斯州民主黨眾議員阿爾‧格林(Al Green)斷言,他們可能無法以彈劾或罷免一位總統來阻止他再次當選。

我們沒有立法機構控制行政部門的議會形式的政府。總統獨立於國會。他是定期選舉產生的,直接對人民負責。為了保護總統的獨立性,憲法將對總統彈劾的應用範圍縮小為:(1)重罪(Felony)(「叛國、賄賂或其他重罪」)或(2)「高級別輕罪」(High… Misdemeanors)。

一些人聲稱,「輕罪」這個短語的意思是指國會希望它是什麼意思就是什麼。他們錯了。如果這是真的,憲法的制定者就不會列出彈劾的理由,而是讓國會選擇它希望的理由。如果國會可以以任何理由彈劾和罷免總統,總統將成為首相,對其廢立可以取決於立法機構的一時興起。

歷史研究表明,「嚴重輕罪」意味着違反受託責任——或者用開國者的話說,就是「違反信任」。

撇開法律術語上的差異不談,違反受託責任的行為在今天與當時《憲法》通過時大致相同。受託責任是約束那些處理他人事務的人的法律義務:受託人、銀行家、會計師、公司高管等等。違反受託責任包括未能提供法律要求的報告,忽視自己的工作,或工作不稱職,不稱職,或不誠實。

一些批評人士說,唐納德‧川普(特朗普)總統違反了他的受託責任。他們聲稱,他對事實的表述前後不一,能力不足,並且在與烏克蘭總統的電話討論中,試圖利用他的官方影響力攻擊政治對手。所有這些聽上去都很糟糕。

然而,通常來講,對政治家們的行為水平的預期確實遠遠低於對私營部門受託人的預期。政治是出了名的不誠實和邋遢,成功的政治家——甚至是總統——也經常會說和做一些足以把銀行家或企業高管送進監獄的事情。

信託法(Fiduciary law)告訴我們,在評估一個官員的行為時,我們應該參考處於類似職位的其他官員的行為。因此,在決定一個政治家的行為是否可以被彈劾時,我們必須將他的行為與其他政治家的行為進行比較。在考慮是否彈劾現任總統時,我們要考慮其他總統的行為。

令人遺憾但卻是事實的是,許多總統經常對真相視而不見,行事無能,利用職務之便攻擊政治對手。也因此,我們更加意識到反對者對川普的指責的荒拗,僅僅是因為主流媒體和其他輿論傳播者對他有不同看法。

在不同的媒體環境下,例如,甘迺迪(John f. Kennedy)曾將白宮變成了「妓院」,或者林登‧約翰遜(Lyndon B. Johnson)將FBI武器化,或者巴拉克‧奧巴馬(Barack Obama)對所謂的保護患者與平價醫療法案的嚴重錯誤陳述可能都會成為本世紀的醜聞。然而,在所有近代的總統中,只有比爾‧克林頓遭到了彈劾。參議院當時認為,即使克林頓被指控犯有重罪ーー在法庭訴訟中作偽證ーー也不能成為將其免職的理由。

是的,聯邦政客的行為標準低得離譜。但彈劾總統的程序必須遵循正當程序。反向地改變規則違反了正當彈劾程序。衡量川普的標準必須與他的前任相同。

憲法和彈劾判例及規定保護了正當程序的規則。比如:在審判之前,參議員們必須宣誓他們將「根據憲法和法律公正執法,願上帝保佑我!」沒有其它的哪個參議院審判程序需要這樣的特殊誓言宣誓。即使上帝沒有讓一個明顯帶有偏見的參議員立即公正地負起責任,美國人民也會讓他這樣做。

彈劾審判由美國參議院常規(Standing Rules of the United States Senate)管理,以確保程序正當。根據先例,檢察官必須以「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來證明他們的指控符合憲法規定,而且必須有三分之二的參議員(並非僅僅多數黨)同意才能宣判總統有罪。

美國開國元勛們早已預料到,肆無忌憚的參議員可能會試圖把對總統的審判變成暴虐私刑或政治馬戲。因此,美國憲法規定,總統受審時,要由美國首席大法官——而不是副總統或任何參議員——主持。

總之,彈劾和罷免程序不應該是變成政治分歧或黨派敵意的宣洩。這應該是一個可悲而嚴肅的程序,由美國司法系統的核心法律規則管理。

羅布‧納特爾森是一位多產的作家、憲法學者和歷史學家,著有《最初的憲法:實際上它所說的和所意味的》(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等書籍。他此前曾是一位終身憲法教授,現在是丹佛獨立研究所(Independence Institute in Denver)憲法法理學高級研究員。

本文章所表達的是作者的觀點,並不一定反映大紀元時報的觀點。

責任編輯: 時方  來源:英文大紀元專欄作家Rob Natelson/高杉編譯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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