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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小強:傳統對陣現代 美國墮胎戰激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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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2日,川普演講中說:「每一個生命都是神聖的,每一個孩子都是來自上帝的珍貴禮物。」這句話,向世界傳達出了清晰明確的理念和信息:美國正在向傳統價值觀回歸。

美國支持和反對墮胎的團體在激烈對峙

美國圍繞墮胎合法化的「墮胎之戰」,正在不斷升溫。自2016年大選和川普特朗普)當選總統後,美國「捍衛生命」反墮胎陣營聲勢大振,「捍衛生育權」挺墮胎陣營聲勢也相應升級。

2019年2月22日,川普政府發佈新規定,限制聯邦資助提供墮胎轉介服務的團體(如:美國計劃生育聯合會,Planned Parenthood)。該規則由美國衛生及公共服務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在去年首次提出,如果機構組織及團體獲得聯邦資助,則不可提供墮胎服務;同時,新規也禁止聯邦向提供轉介墮胎服務的機構、組織及團體撥款。

與此同時,伊利諾伊州宣佈了《生殖健康法案》(Reproductive Health Act),該法案取消了對未出生嬰兒的多項保護措施,包括對墮胎地點的限制、允許非醫生墮胎、自行墮胎等等。該法案還將迫使醫療保險提供者為墮胎提供保險,教堂或其它宗教組織也不例外。此法案一旦實施,會將使墮胎在懷孕的全部九個月期間合法化。伊利諾伊州州長普利茨克(J.B. Pritzker)承諾,要讓該州成為全美「墮胎最友好的州」。

2月25日,美國聯邦參議院以53-44否決了《墮胎倖存者保護法案》(Born-Alive Abortion Survivors Protection Act)。該法案的主要推手是內布拉斯加州共和黨聯邦參議員本·薩希。法案要求實施墮胎的醫護人員對墮胎失敗後還活着的嬰兒採取挽救生命的措施,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最嚴重的可以判5年監禁,甚至是一級謀殺。

川普在參院投票後發推文說:「參議院民主黨剛剛投票反對阻止殺害新生嬰兒的法案,民主黨的墮胎立場現在這麼極端,他們根本不在乎殺死新生兒。今天的投票是美國國會史上最駭人聽聞的一場表決之一。如果有一件事是我們所有人都該認同的,那就是保護無辜嬰兒的生命。」

美國總統川普上台執政兩年多來,在政治、經濟、軍事和外交等多方面取得成效,讓美國走在了「再次偉大」的道路上。特別是在價值觀方面,川普致力於捍衛宗教和信仰自由,保護生命。

2018年5月22日,川普演講中說:「每一個生命都是神聖的,每一個孩子都是來自上帝的珍貴禮物。」這句話,向世界傳達出了清晰明確的理念和信息:美國正在向傳統價值觀回歸。

如今,美國社會以至歐洲和全世界,已經分化為涇渭分明的兩大陣營。在美國兩黨之爭表面的背後,其實是兩種不同價值觀的對陣:傳統和現代,這兩個完全對立的價值觀之間的激烈對抗。

美國墮胎合法化簡史

19世紀的美國政府持「反墮胎」立場;1803年,英國通過了《艾倫伯勒法》,開始對墮胎實施更多限制,受此影響,各州亦紛紛效仿,到了1849年,有20個州將胎動前(即懷孕18周)的墮胎定為輕罪,將胎動後的墮胎,定為二級謀殺。

自1859年起,除為挽救母親生命,美國醫藥協會譴責所有墮胎行為,並敦促各州立法限制墮胎。1859年,美國醫學會年會通過決議,敦促各州立法限制墮胎。到了1910年,除了肯塔基州以外,美國所有的州都對墮胎進行了限制。同時,即使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墮胎權也是掌握在醫院的審查委員會中,由醫生而不是當事者說了算。

1921年,生育控制聯盟(Birth Control League)在紐約成立,開始大力鼓吹避孕和墮胎。1930年代,執業醫生每年進行80萬宗墮胎,非法墮胎也大增。此後,墮胎合法化迅速蔓延。

1959年,立法機構提案「刑法雛型」,擬通過因強暴或亂倫而致的懷孕,或為了母親身心健康,可在合法醫院執行墮胎手術的法令。

1965年,康州高等法院決定讓人工避孕合法化,並定義為「個人權利」。

1967,科羅拉多州首先通過因強暴、亂倫或為拯救母親生命可施行墮胎手術;加州、俄勒崗州開始跟隨。

1970,夏威夷成為第一個允許孕婦在任何情況下合法墮胎的州;另有14州通過立法,同意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墮胎。

1973年,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判決,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對於婦女墮胎權以及私隱權的重要案例。對於婦女墮胎的問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承認婦女的墮胎權,受到憲法私隱權的保護。判決後各州均制定不同的法律,唯限制不一。

最高法院羅伊訴韋德案判決,將「健康」的定義擴大到所有因素:包括生理、情緒、心理、家庭及婦女的年齡,這等於允許孕婦可因任何理由、在任何情況下合法墮胎。

在羅訴韋德案判決出來之後,美國最高法院推翻了大多數州的反墮胎法,確立了「三階段標準」,來指導各州法律在婦女妊娠的不同階段是否應當允許墮胎。

美國最高法院確立的「三階段標準」肯定了妊娠第一期(First trimester,妊娠頭3個月)婦女作決定的自主權;在妊娠第二期(Second trimester,妊娠中3個月),為了婦女的健康,各州可以限制墮胎,但不能禁止墮胎;在妊娠第三期(Third trimester,妊娠後3個月),除非母體有生命危險,為了保護胎兒,各州可以立法限制或禁止墮胎。

1976年,最高法院取消「未成年人需經父母同意、已婚婦女需由配偶同意才能墮胎」的限制。

1993年,美國總統克林頓發佈行政命令,促使胎兒組織的搜集和研究合法化、RU486的研究、民眾可以在政府補助的診所內接受墮胎指導與諮詢,美國軍醫院也開始提供墮胎手術。

1994年,克林頓總統以「the Freedom of Access to Clinics Entrance Act」(FACE),禁止反墮胎者與團體在施行墮胎的診所外進行抗議活動,雖然這原是美國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

2000年,最高法院宣佈「內布拉斯加州禁止局部墮胎的法令」違憲。

2003年10月21日,國會以64票對34票,通過了禁止後期墮胎的法案,規定禁止在妊娠中期三個月和末期三個月實施墮胎,布殊總統立即簽署法案。

2009年,總統奧巴馬簽署一項命令,允許政府資助推動墮胎的國外機構,推翻了前任總統的禁令。

2017年,川普總統任期第一年,全美19個州通過了63條針對墮胎的限制性法規,川普任期的頭半年,全美各州共推出了431條限制墮胎的規定;2018年第一季度,37個州通過了308條限制墮胎規定。與此針鋒相對的是,44個州通過了700條保護或擴大生育自主權的法規。(待續)#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中文大紀元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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