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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殺人案」的處理意見出來了!這篇文章很好 看完果斷轉!

辱母殺人案

此案重點,首先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古代孝子沒有被黑社會囚禁),其二是執法者瀆職,然後是抗黑抗暴救母自衛(黑社會團伙犯罪行為持續實施),最後要問責做出荒謬判決的地方法院(不處理黑惡勢力反而判決救母青年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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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查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一)本案首要問題是定義案件性質,而非討論是否防衛過當

本案是「涉黑團伙組織犯罪」還是「債權人向債務人討債」?

1、在案件發生過程中,債權人在哪裏

2、11人團伙和被拘禁人有沒有債務關係

3、債權人和11人團伙是什麼關係

4、11人團伙是否有組織,還有多少人

5、11人團伙是否經常實施此類案件並以此牟利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黑社會性質組織具備以下特徵:

1、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2、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3、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4、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三)11人團伙及相關幕後成員是否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

1、有沒有較穩定組織,人數是否較多,有沒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有沒有骨幹成員?

2、是否長期通過違法手段獲取經濟利益,是否具有一定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活動?

3、是否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是否為非作惡,是否欺壓、殘害群眾?

4、國家工作人員有沒有包庇縱容?有沒有稱霸一方?有沒有在聊城當地或相關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有沒有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所謂「懲惡揚善」,首在「懲惡」。法律如果不懲惡,就是在縱容和弘揚惡。

如此顯而易見、如此囂張猖狂、如此影響惡劣的團伙犯案,若不予以迎頭痛擊,國法威嚴何在?涉黑團伙豈不更加橫行霸道?中國社會豈不人人自危?

因主觀無意識越過涉黑團伙作案的事實去裁判於歡是否防衛過當,是瀆職;若有意忽略包庇,則是惡意瀆職、褻瀆國法、玩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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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警察雖無主觀惡意,但涉嫌瀆職

當事警察至少有三種處理方法:

1、帶走被拘禁的母子二人

2、將雙方就地隔離,勸解

3、若遇阻攔,應停留原地呼叫增援

在11名團伙成員拘禁母子兩人的情境裏,極易出現不可挽回的後果,當事警察採取措施不當,只是詢問幾分鐘後就離開,導致惡果發生,應涉嫌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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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公安涉嫌對黑惡勢力長期無作為

1、11人團伙及其幕後組織已經存在多長時間?

2、當地公安系統對涉黑團伙知情不知情?

3、如果不知情,為什麼不知情?是否瀆職

4、如果知情,為什麼涉黑團伙如此猖狂?

5、當地公安隊伍里有沒有為涉黑勢力提供保護傘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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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黑抗暴、救母自衛的青年於歡應給予獎勵

1、案件首要重點是涉黑團伙正在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其危險和威脅程度遠遠超過普通人之間的債務糾紛,面對11人黑勢力團伙施加的迫害,於歡的任何行為首先是對黑惡勢力的正當反抗。

2、11人黑惡勢力團伙正在實施暴力威脅、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猥褻婦女等犯罪行為,並實施諸多侮辱人格、踐踏尊嚴、摧殘當事人精神等違法暴力行為,隨時可能危害到當事人生命安全,於歡的行為是對正在實施的多重暴力威脅進行正當反抗。

3、當事警察離開讓當事人對脫離11人黑惡團伙的暴力控制徹底絕望,母親受到11人團伙極端侮辱,母子二人生命安全已無法保障,全景恐懼之下,於歡被迫撿起水果刀將反抗付諸行動。

此涉黑勢力簡直無法無天,11人團伙正在實施犯罪,見警察也不曾中止犯罪行為,實乃大惡大奸。於歡沒有跪地屈服,選擇用行動反抗黑惡勢力團伙的犯罪活動,精神可嘉,懲惡有功,值得嘉獎。

11人團伙用極端手段侮辱於歡母親,警察到場之前於歡保持高度克制,在警察離開才出於對執法者的絕望憤而出手——於公是守法為先,於母是孝行為先,於己是自衛為先,此行屬大善,值得嘉獎。

不要用法理大過人情混淆視聽,面對大奸大惡,面對黑勢力團伙正在實施的暴行,面對母親遭受極端侮辱踐踏,在對當事執法者的寄託完全絕望之下,抗黑抗暴、救母自衛,無罪,有功,當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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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該當何罪?

1、是否涉嫌瀆職

(1)地方法院對此案涉黑團伙的有罪裁決何在?

(2)認為「沒有防衛緊迫性…沒有帶武器……危險性較小…不屬於正當防衛」,這簡直是拿着法理站在黑社會施暴者立場做出的裁決——黑社會施暴者為刀俎,於歡母子為魚肉,依照法理推測刀俎不會殺害魚肉,卻不用法理推測魚肉的絕望恐懼。

讓法理僅為黑社會施暴者服務,該當何罪?

2、草率判決摧殘無辜青年

此案發生一年,如果不是進入公眾視野,會不會讓一位22歲青年的一生就此斷送?他在過去一年間遭受的身體和心理折磨,怎樣彌補?如此草率地以無期徒刑摧毀一位中國青年,該當何罪?

3、執國之重器碾軋公理人倫

法律為國之重器,執掌國器卻為黑社會施暴者做無害推測,對救母者於歡做無期徒刑判決,真是一腳踩穿了社會底線,肆意碾碎公理人倫,該當何罪?

4、揚惡抑善,破壞公序良俗

未對11人團伙及其幕後組織是否為黑社會做認定,這就是不懲惡,不懲惡就是弘揚惡。對抗黑抗暴、救母自衛的青年判決無期徒刑,這就是抑善,抑善就是助惡。

此判決對社會公序良俗的破壞極其嚴重,從惡者不受懲罰,勢必讓從惡者更加泛濫,守善者遭受打擊,勢必讓守善者日漸稀少,社會安定和諧局面逐步被瓦解破壞,該當何罪?

5、破壞民眾對法治的信任

民眾的正義觀念非常樸素:懲惡揚善、不受侵害、遭受侵害能受到保護。正當防衛的本意是什麼?就是在公權力保護出現死角時,能夠對惡勢力實施自衛反抗。

不懲作惡者,是對信任的第一重破壞。懲罰守善者,是對信任的第二重破壞。

普通人竟無法做到正當防衛,真是把最底層的信任都踏碎了。撕毀民眾對法治的信任,該當何罪?

6、破壞民眾對國家的信仰紐帶

中國人的信仰里,母親神聖不可侵犯。

現在,一位母親被多達11人的黑惡勢力團伙囚禁,極端凌辱、恐怖威脅,被按在馬桶里吃屎、被人用生殖器在臉上甩,她的兒子因為救母自衛反抗黑社會團伙,竟然被判處無期徒刑。

設身處地,14億中國人,誰能做出和於歡不一樣的選擇?這不是對於歡一個人的判決,這是對14億中國人信仰的否定。此判決讓人遍體生寒!

此判決發生在山東,真是「孔孟之鄉」的羞恥,發生在中國,真是「禮儀之邦」的恥辱!幸好沒判死刑,良知尚在,還可挽回。

所有參與判決的地方法院人員,理應以此判決為恥,反思、自省、懺悔,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用實際行動爭取民眾的諒解。

責任編輯: 夏雨荷  來源:新浪博客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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