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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刑警如何逼供?死命掐睾丸細節曝光 法院判:被告無法自證無罪!

—毛骨悚然! 高智晟揭冤案判決理由:被告無法自證無罪!

維權律師高智晟在其《制憲思想》一文中披露很多中共司法黑暗內幕。他表示,中共治下辦案過程中以公安偵查為主導,沒有獨立審判,由此造就了無數冤案。其中,烏魯木齊一個「屈打成招」冤案的判決書中,定罪理由竟然是「被告方也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沒有犯罪」,令人毛骨悚然。

今年年初,大陸著名維權律師高智晟起草了一部《中華聯邦共和國憲法》,並發表了《高智晟制憲思想記錄》系列文章。他在此系列文章的第十篇《公安辦案之黑》中披露了他在律師生涯中遭遇的中共司法黑幕。

政法委是中共司法提線木偶的操縱人

他在文章中說,共產黨搶得政權後,像其它所有領域一樣,它在所有環節上會認認真真摹仿人類文明共有的形式。與公、檢、法對應的偵、控、審,主導刑事訴訟的三大形式環節它一個不少。表面上,凡文明制度下的一切形式要件它一樣不缺,所謂金玉其表。凡前台實施形式過程的所謂偵、控、審人員,他們就是傳統藝人手裏的提線木偶,他們背後提線操縱的就是中共的政法委。

由於法院是最後的決論環節,所以它乾脆在法院設立了一種日常的「提線操作」制度叫「審判委員會」制度(檢察院設有黨委控制的「檢委會」),其成員由黨的職務人員組成,他們並不具體審案,而案件的最終判決結論卻必須由他們作出。真正具體審案的所謂「審判員」卻只能在台前作煞有介事的欺騙性表演。

七天內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

此外,中共刑事訴訟程序與文明司法制度下以審判為主的價值運作狀態不同,它們是完全以偵查價值為主。由偵查程序提挈著整個刑事訴訟程序的局面。就是實踐中形容它們是公安備料,檢察院做飯,法院吃下模式。偵查階段最恐怖的制度設計是由公安機關先抓人,然後在七天內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這七日內公安就得「拿出」其自行決定抓人合法的證據,而人就在他們手裏、不受任何監督,酷刑成了普遍的「取證」方式——直接、方便、快捷而無任何風險。

無論如何得「有罪」

而檢察批准逮捕後,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就剩下一種結局——無論如何得「有罪」,否則,公安、檢方就算辦了錯案。名義上,檢察院對公安辦案過程有法律監督權,但批准逮捕後兩家在同一案件上卻成了一個特殊的利益共同體,那就是被抓的人必須有罪,他們兩家才能正確,冷酷的手段就成了唯一的也是全部的保證。對於冤獄者而言,這個過程生不如死,沒有任何人會聽他的申辯,而申辯又定會被認為是「不老實交待罪行」。冷血的酷刑,最終必能使幾乎百分之百的人「如實交待犯罪事實」。

這些上下一鍋糊粥的法盲們,再加上這種上下一桶漿糊的昏亂運作,給無數無聲的人民造成了人生的巨大不幸,有的甚至是人生徹底的毀滅。

高智晟表示,在他短暫的訴訟律師生涯,卻經歷過多起赤裸裸的冤案,鑄就了他職業生涯里揮之不去的痛。

刑警逼供 使勁捏睾丸

高智晟稱,烏魯木齊騰威市場被盜案,就是一起由沙區公安局刑警大隊一個叫孟林富者主辦的一起大冤案。孟只是利用了制度的惡,或竟是不自覺地被導入了制度的惡。

烏魯木齊騰威市場原屬烏市郵政系統的臨街樓產,租與別人而單位收取租金。市場主要銷售高檔音響及其它電器。案發夜被盜價值十餘萬元的電器。高智晟的委託人孫利軍,與另外兩個年輕人當晚在郵政局門衛處值夜,市場是在二樓,郵政單位值班室是一樓,事發當夜,孫他們值班室門口的一副梯子成了盜竊者的工具。因當天夜裏有雪,梯子移動痕跡明顯,案發後沙區分局刑警中隊孟林富主辦此案。

孟於第二天勘驗完現場後認為當晚郵政局夜值的孫利軍等三人有盜竊嫌疑,便抓捕了孫等三人,接下來,孟所有的一切「工作」就是使他們三個人承認盜竊。三個年輕人真所謂禍從天降,地獄般的噩運從被抓的當天夜裏開始。孟當天夜裏對孫利軍實施了駭人聽聞的酷刑,就是反覆將人懸空吊起來毆打、使勁捏孫的睾丸,每至生不如死時,孫大叫承認「盜竊」,一放下來就覺得太冤不肯配合「筆錄」,經多次野蠻的過程後,孫「承認」了盜竊,並全按孟的口述,作出了與現場勘驗情形完全「吻合」的「犯罪交待」。其他兩人亦經歷了同樣生不如死的過程後也被逼「交待了犯罪事實」。孟因這個大案的「迅速破獲」而立了功受獎,而孫等三個年輕人則需在監獄裏度過每人十幾年的囚禁。

中共公安實施酷刑示意圖(網絡圖片)

中共公安在公、檢、法三個環節里是最強勢的,有時就是以赤裸裸的威脅來主導整個訴訟程序向着他們已設計好的方向進行。有一個絕對規律是,凡公安偵查人員心知肚明的冤案,他們百分之百地會來「旁聽」案件審理,就在現場盯着檢方、法院順着他們的意思進行。該案「庭審」時,孟赫然在「法庭」就坐。警察的濫權只是恐怖的一部分,更其恐怖的是沒有獨立的審判。

「被告方也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沒有犯罪。」

十幾年過去了,判決書定罪理由中的一句話使高智晟永不能忘,即:「被告方也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沒有犯罪。」這裏公然地昭示了一切反動司法制度下的一個共有的邪惡規律——即雖然控方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有罪,而被告也無法證明自己無罪,因此你就有罪。這種野蠻的定罪價值觀使人毛骨悚然。

在這個案件里,案發半年後,孟仍不停地補充「新的證據」,法院需要什麼證據就補充什麼!

孫利軍們被迫「認罪」前被實施酷刑的場所對高智晟等辯方,包括三名被告人本人都是個謎。這個案件「審理」中,對於「疑罪從無原則」、「法非證據排除原則」、「不得自證有罪原則」都是公然反動的。

高智晟表示,這個案件中,我們看到的是無底線的私念驅使下的人性的可怖,而更可怕的是可被這種壞人性恣肆利用,並總能予這種壞人性以實質性褒獎的邪惡制度。

阿波羅網於飛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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