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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運鈔員上路被查 槍指警察要求出示執法證

槍指交警的運鈔車駕駛員被警方控制林學平攝

昆明2月13日電記者日前從雲南省建水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獲悉,2月11日上午,當地交警在城區道路開展路檢路查中,對一輛綠色全封閉小貨車進行檢查,該車駕駛員以自己駕駛的是運鈔車為由,拒絕向交警出示相關證件,還竟然從一旁拿起放在車上的防暴槍指向執勤交警。

警察對運鈔車駕駛員搜身

當天上午10時許,大隊執勤警察對一輛無任何標識全封閉小貨車進行例行檢查,當要求駕駛員出示駕駛證和行駛證時,小貨車駕駛員表示,「自己駕駛的是運鈔票車,不是什麼人都可以查的」,隨後便拒絕向警察出示相關證件。在警察繼續對其進行詢問時,該駕駛員反而「勸告」警察不要浪費時間,還向執勤警察索要執法證。當警察再次要求其出示證件時,駕車男子迅速從副駕位置拿出一支防暴槍指向執勤警察,警察勸說之後才把槍放下,但仍拒絕出示證件,整個過程持續達一小時之久。增援警察趕到後,該男子被帶到交警大隊接受調查。

運鈔車駕駛員指認防暴槍

經核實,駕車男子名叫趙某,建水縣臨安鎮人,在建水某銀行做押運員近10年。據趙某講述,在平日工作中單位領導曾交待,駕駛運鈔車可以不讓交警檢查,加之平時缺少學習,認為運鈔車享有一定的「特權」,結果不曾想自己的行為已經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趙某因涉嫌阻礙警察執行職務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案件正進一步辦理之中。

運鈔車駕駛員被帶往警局

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同時,運鈔車不屬於特種車,應當遵守交通規則和交警指揮。即便是特種車輛,如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也只能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薛丹、王菊梅)

運鈔車押運員拒不下車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人民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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