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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文!別開槍 我是來說好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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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啥也不說了,好文章,你懂的。願這種作者全家幸福、交通安全、生下孩子器官齊備、全身健康。

北京市豐臺區檢察院決定對涉雷洋案五名警務人員不予起訴,引起內地社會強烈不滿(網圖)

這次執法不正確,但沒有害死人,只是導致窒息而已,你一窒息就死了,是你體質不符合執法要求。

我反感這種惡習:對組織結論說三道四,而且盡說些不好聽的。搞得官媒發個公告還必須記得關評論,這樣真地好嗎?搞得我們這些想配合的群眾都找不到配合的平台,這樣真地好嗎?搞得我為了和組織保持一致還不得不自己去開個公眾號,而且還擔心因為碰了敏感話題被兄弟單位不由分說地封掉。

我先聲明:同志們別開槍,是自己人,是自己人,是自己人!我是來說好話的!

連配合都要如此既高調又小心,這環境真是惡劣!

為了儘量不碰敏感詞,咱們不說內容,只說形式:我想夸一夸現在司法部門文案工作的進步。以最近一份著名的公告為例,逐句賞析:

1、原文:‌‌「2016年5月7日晚,根據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專項行動部署,東小口派出所時任副所長邢某某帶領警察孔某、輔警周某、保安員孫某某、張某某等人在昌平區龍錦三街涉黃足療保健店附近執行便衣蹲守、打擊任務。‌‌」

賞析: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正廳級單位,專門部署盯一家足療店,工作深入細緻吧?不要以為一家小足療店我們正廳級機關就放過你,為了平安帝都,我們事無巨細。

這事兒本來值得大書特書的,但文中一筆帶過,既體現了公安部門低調謙遜的作風,又表明了檢察機關不把兄弟單位當外人,嚴格要求、不輕易表揚的態度。

2、原文:‌‌「當晚21時許,雷某在位於龍錦三街23-13號的足療保健店接受有償性服務離開時,被邢某某等人發現。‌‌」

賞析:是‌‌「離開‌‌」被發現?還是‌‌「接受服務‌‌」被發現?如果僅僅是‌‌「離開‌‌」被發現,那麼人生不過匆匆過客,所有人早晚都會離開所有地方,誰規定足療店進去了就不能離開,一離開就可疑呢?如果是‌‌「接受服務‌‌」被發現,那麼這服務到底是‌‌「有償‌‌」的‌‌「性服務‌‌」,還是‌‌「有償性‌‌」的‌‌「服務‌‌」?

如果是後者,那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除非司法機關的同志們認為‌‌「無償性‌‌」的‌‌「服務‌‌」才是正常的,否則又無任何可疑之處;

如果是前者,那麼公安人員為什麼在‌‌「性服務ing‌‌」的時候靜如處子,偏偏要等到‌‌「離開‌‌」的時候才動如脫兔呢?難道是審看動作片的時候養成的職業習慣?

問題確實很多,但是都被‌‌「接受有償性服務離開時被發現‌‌」寥寥數字涵蓋在內,斷句不同,解釋不同;標點不同,結論不同,各種可能性都有,但又並不明確,充分留下闡釋餘地,是謂深得漢語之精髓。啥叫專業?這就叫專業!

3、原文:‌‌「因懷疑雷某有嫖娼行為,邢某某等人立即追趕,示明警察身份後進行盤查。‌‌」

賞析:為什麼懷疑呢?聯繫上文可知,因為雷某‌‌「離開‌‌」了。為什麼他進去的時候不懷疑,而要等到離開的時候才懷疑呢?這就進一步反映了公安人員的辦案經驗和職業操守。這種妙處,不下細工夫是體會不到的。

最重要的是,什麼叫‌‌「示明‌‌」?出示證件、自報身份叫示明,打啞語、比暗號也叫示明,戰爭年代我地寫下工作者給同志丟個眼神兒,難道就不是示明嗎?而且是更嚴格意義上的‌‌「示明‌‌」。

‌‌「示明‌‌」在此處的用法是偏正詞組轉聯合詞組,也就是說,我‌‌「示‌‌」了,你就該‌‌「明‌‌」,你不明那是你自己的事兒。用詞準確,方能無懈可擊。

一個詞就論證了雷某反抗之毫無道理:你甭管我出沒出示證件,你甭管我看上去像警察還是土匪,我告訴你沒有?告訴你了你還不信,整死你丫的怨誰?

4、原文:‌‌「在制服和控制雷某過程中,邢某某等人對雷某實施了用手臂圍圈頸項部、膝蓋壓制頸面部、摁壓四肢、掌摑面部等行為‌‌」。

這一句的妙處也要細細品味方可體會。亮點是:‌‌「掌摑面部‌‌」。因為前面幾個動作是各國警察拿人時都會做的,體現不出先進性。

事實上我們知道,掌摑面部是我國曆朝公安之國粹,但這一具有核心價值的動作偏偏放到最後說,除了低調謙遜,還體現出一種具有連續性的畫面感,公告作者很可能擁有漢語言文學和影視編導雙學位,總之反映出司法機關專業人才素質的提升啦!

5、原文:‌‌「後邢某某違規安排周某、孫某某、張某某獨立駕車押送。在車輛行駛至龍錦苑東五區南門內丁字路口西側轉彎處時,雷某試圖跳車逃跑,並呼喊掙脫。‌‌」

賞析:此句亮點在‌‌「違規安排‌‌」四字。一方面,邢某某的安排是違規的,但另一方面,他安排了押送,可沒安排逃跑,所以雷某逃跑也是‌‌「違規‌‌」的。

雖然,幾位沒有執法權的輔警、保安員單獨執法本身是違規的,但是,違規的執法也是執法,執法違規之因,並不能推出不服從執法之果。可見這四字看似批評邢某某違規安排,實為抨擊雷某違規不服從安排,‌‌「死了活該‌‌」之結論呼之欲出,所包含的邏輯相當深奧,能熟練使用這種邏輯者,其國學造詣必深。

6、原文:‌‌「其間,邢某某等人對雷某實施了腳踩頸面部、強行拖拽上車等行為,致使雷某體位多次出現變化。‌‌」

賞析:‌‌「體位變化‌‌」一語,堪稱全篇亮點。抱摔、膝壓、掌摑、腳踩,產生了什麼結果呢?可能是打死,可能是致殘,但是這些詞都內涵不夠精確,外延不夠廣闊,可百搭而不殆之用詞,非‌‌「體位變化‌‌」莫屬。此詞初看難以接受,細想不禁叫絕,精確寫實,承左拉自然主義傳統,有羅伯-格里耶新小說之風。

被如此招呼以後,即使是姚明,也難免體位變化,就算是從樓上扔下去再被貨車碾幾個來回,發生的也無非是體位變化。你不得不佩服作者之高才,想來作者令尊令堂在授受之時是沒有‌‌「體位變化‌‌」的,這樣才能使天地之靈氣絲毫不漏,完整灌入作者那天才腦袋瓜。

7、原文:‌‌「本例吸入性窒息的形成不排除與死者生前在飽食狀態下,因執法過程中的外力作用和劇烈活動以及體位變化等因素有關。‌‌」

賞析:這裏又提到了體位變化,但這一句的亮點是‌‌「飽食狀態下‌‌」,也就是說,死者如果不飽食,就不會死。飽食在先,吸入在後,死亡責任死者自己要擔一多半。啥也不說了,細緻、精確、科學,最重要的是,邏輯無懈可擊。

8、原文:‌‌「事發後,邢某某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做虛假陳述,引發公眾質疑,並與其他四名涉案警務人員故意編造事實、隱瞞真相,妨礙偵查。‌‌」

賞析:此句系詳略得當之範例。如‌‌「飽食‌‌」對死亡的影響,當詳則詳;而編造什麼事實了、隱瞞什麼真相了,傳說中的‌‌「戴套打飛機‌‌」到底是否成立,這些當略,就略了。

9、原文:‌‌「邢某某等五人在執行公務活動過程中,不正確履行職責,存在不當執法行為,執法行為超出合理限度,致執法對象發生吸入性窒息;‌‌」

賞析:此句用語平實質樸而意味深遠。是‌‌「履行職責‌‌」,只不過沒‌‌「正確‌‌」履行;是‌‌「執法‌‌」,只不過‌‌「不當‌‌」。最重要的是,執法的‌‌「合理限度‌‌」是什麼?請注意,不是‌‌「不弄死人‌‌」,而是‌‌「不發生吸入性窒息‌‌」。

也就是說,這次執法不正確、不當、不合理,但並沒有害死人,只是‌‌「導致發生吸入性窒息‌‌」而已,至於你一窒息就死了,應該得出的結論是你的體質不符合執法要求。

何況窒息還是‌‌「吸入性‌‌」的,為什麼會吸入呢?如前所說,還是因為你飽食了。所以這句話上承上文,下啟下文,自然而然引出結論,可謂文眼。

10、原文:‌‌「鑑於邢某某等五人系根據上級統一部署開展執法活動,對雷某執行公務具有事實依據與合法前提且雷某有妨礙執法行為,犯罪情節輕微,能夠認罪悔罪,綜合全案事實和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務人員不起訴。‌‌」

賞析:這段話是全文高潮,所有線索都在這裏得到呼應,值得一一評述。

‌‌「根據上級統一部署開展執法活動‌‌」:再次強調了正廳級上級指揮工作之細緻,和涉事公安人員行為之正當。

‌‌「對雷某執行公務具有事實依據與合法前提‌‌」:前文好像並沒說清楚是不是有‌‌「事實依據‌‌」,但是,我們已經知道,沒說清楚並不等於沒有,文中留下了充分的闡釋餘地得以發揮,可以這麼說,也可以那麼說,想怎麼說就怎麼說,這就叫‌‌「合法前提‌‌」。

‌‌「且雷某有妨礙執法行為‌‌」:前文中一條重要邏輯再次得到強調:雖然執法是違規的,但仍然不容妨礙,妨礙違規執法,死了活該。

‌‌「犯罪情節輕微‌‌」:再次強調另一條重要邏輯,即他們並沒有弄死人(因為弄死人無論如何說不上輕微),而只是導致窒息而已,而且窒息的主要責任在於死者。

刑法、刑事訴訟法:引用相當得當,諸如‌‌「殺人償命‌‌」,諸如‌‌「公民有權走在大街上不被打死‌‌」,諸如‌‌「公民有權吃飽之後走在大街上不被打死‌‌」之類,是個人就知道,缺乏技術含量,而文中引用的兩條法律則是非專業人士不可得:主要內容是‌‌「不管幹了什麼,我們不想處罰的時候可以不處罰‌‌」。

11、原文:‌‌「北京市檢察機關在辦理該案過程中,始終堅持依法、客觀、公正、透明的原則,依法開展案件偵查、審查起訴,及時向社會公佈案件處理信息,多次聽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並按規定啟動人民監督程序進行監督評議,保證案件依法公正處理。‌‌」

賞析:其實該篇公告到上段引文為止已經相當完美,令人無言以對了,但公告作者還百尺竿更進一杯。雖然自己說自己客觀公正透明看上去有點像王婆賣瓜,但這是值得的,因為這段話首先解釋了這個並不複雜的案子為什麼拖了這麼長時間(因為有那麼那麼多的事要做啊),其次申明了那些屏蔽、刪帖的事情一定不是他們幹的(因為他們是公正透明的啊!至於是誰幹的,你們猜!)。

最重要的是,‌‌「多次聽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極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這裏的‌‌「聽取‌‌」二字使用得極為高明。

因為聽是聽,取是取,大家的意見我都可以聽(當然,被封掉刪掉的除外,但是,不是我們幹的啦!鬼才知道是什麼鬼乾的啦!),但取誰的就是我的事了。

但無論如何,你不能說我沒有聽取。聽而不取,是正常執法,你們也看見了,連違規執法都是不得妨礙的,否則,發生‌‌「體位變化‌‌」、‌‌「吸入性窒息‌‌」,後果自負。

賞析完畢。結論:啥也不說了,好文章,你懂的。願這種作者全家幸福、交通安全、生下孩子器官齊備、全身健康。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微博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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