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遇難飛行員趙新宇家屬參加庭審,向涉墜機事件的被告公司索賠。
趙新宇墜亡的飛機殘骸。
今年3月1日,趙新宇父親趙蘭生在飛機墜毀地點給兒子燒紙。
2015年5月一架小型飛機在安徽濉溪縣墜毀,機上美國飛行員傑森和中國飛行員趙新宇遇難。根據事故鑑定,此次飛行是在組織方無相應資質,不具備適航狀態的情況下進行的,是一次「黑飛」。兩名飛行員的家人根據事故調查報告認定的責任,將與此次飛行相關的北京喬海航空設備有限公司、河南喬治海茵茨飛機製造有限公司,以及兩家公司負責人陳偉訴至法院。
昨天,該案在密雲法院開庭審理。傑森父母要求三被告賠償包括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的167萬餘元的賠償;趙新宇的父母則提出了包括2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的182萬元的賠償。三被告則表示,墜機事件是飛行員的過錯導致。
中美兩飛行員「黑飛」遇難
去年5月3日,一架小型飛機從安徽濉溪縣起飛幾分鐘突然墜毀,機上中國飛行員趙新宇和美籍飛行員傑森遇難。
對於這起事故的原因,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做出的《事故調查報告》分析稱「由於事發前事發單位或者當時飛行員未將此次飛行任務向有關單位報告,飛機上也未安裝飛行記錄設備,故不能對此次事件作出客觀分析。」
該報告對此事故得出的結論是,涉事飛機屬北京喬海航空設備有限公司(簡稱喬海公司)生產,但未取得中國民航的型號認可證和生產許可證;未取得中國民航的適航證、國籍登記證和民用航空器電台執照。
調查報告指出,機上執行飛行的一名外籍飛行人員未持有中國民航飛行執照或執照認可函;此次活動未向軍、民航空管部門申報;此次事件為一次非法飛行的通用航空一般飛行事故。而這種未經登記的飛行,即所謂的「黑飛」。
調查報告還顯示,喬海公司以及涉事的河南喬治海茵茨飛機製造有限公司(簡稱喬治海茵茨公司)實際控制人為陳偉。事故中飛機的零部件是由陳偉委託北京一家公司進口,在京完成裝配,於去年4月,運至喬治海因茨公司。
事發後,趙新宇的父親趙蘭生先是將安徽濉溪縣政府起訴到法院,要求當地政府對此次事故調查報告進行批覆。代理律師介紹說,政府一旦對事故調查報告進行了批覆,就意味着對調查報告中的事故性質、原因和後果做出了最終的確認。此後趙蘭生撤訴,並且起訴了事故報告中認定的相關責任人。
遇難者家屬訴「黑飛」公司
截至目前,這次墜機事件已經過去18個月,趙蘭生將《事故調查報告》中認定與墜機事件相關的喬海公司、陳偉、喬治海茵茨公司訴至法院,美國飛行員傑森的父母也委託律師起訴了上述三名被告。
趙新宇和傑森的起訴書顯示,三被告在明知喬海公司、喬治海茵茨公司不具備相應資質,不具備適航狀態的情況下,由陳偉指令兩家公司組織實施並使用該飛機進行非法飛行,造成飛行事故,導致趙新宇和傑森在事故中喪生,兩名飛行員家屬遭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痛苦。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三被告應向原告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並承擔連帶責任。趙新宇的父母則提出了包括2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的182萬元的賠償。傑森父母要求三被告賠償包括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的167萬餘元的賠償。
被告稱飛行員明知「黑飛」
昨天上午開庭時,三被告委託一名律師應訴,陳偉親自到庭。
三被告答辯稱,對原告方陳述的事實經過沒有異議,但飛機墜毀的事情與陳偉和喬治海茵茨公司沒有關係,原告起訴沒有依據。被告方還提出,傑森是這次航空事故的直接侵權人,應該承擔侵權責任,現在傑森死亡,要求追加作為傑森繼承人的其父母為被告。趙新宇明知黑飛還要參與,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過錯,應當相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
陳偉表示,傑森和趙新宇都是持有飛行駕照的飛行員,在此情況下,兩人都進行了此次飛行,傑森在美國沒有工作,是自己邀請他到國內「來玩」,而趙新宇是聽別人說自己公司的飛機性能好於是過來試試,並不是自己公司請來的。
陳偉說,他邀請傑森過來一起飛,是覺得「有義務通過自己的舉動向國人展示,低空飛行並不是什麼不得了的事情」。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被媒體稱為「黑飛狂人」的陳偉曾於2014年4月8日,駕駛一架小型飛機降落在綿陽北川新縣城的一個加油站,邁出艙門要工作人員給飛機加油。這段飛機開進加油站的視頻火爆網絡,陳偉因為「黑飛」被相關部門處罰60萬元。
此案未當庭宣判。
■追問
「黑飛」為何屢屢發生?
專家稱通用航空領域法律規定有不足並且滯後
據公開報道,去年我國在通用航空領域已發生10餘起墜機事故,致近20人死亡。
去年3月20日傍晚,一架民用小型直升機墜入合肥董鋪水庫,造成一死一傷的悲劇,後經民航監管部門查證,這架小型飛機屬於黑飛。
同年10月末,滑翔機愛好者龔某駕駛一架三角形動力裝置滑翔機,在崇明縣港沿公路近北海灘附近墜毀。據悉,龔某是去年7月份在上海市區購買的這架滑翔機,後將飛機運回至崇明家中,升空當天是他第一次飛行。
北京法學會航空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張起淮律師表示,隨着時代發展,通用航空領域的市場越來越大,但是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對飛行器的人、財、物方面的監管與規定都沒有跟上,於是市場需求和監管薄弱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在這個監管空隙下,就有人開始冒險進行「黑飛」以謀取利益,這也凸顯了現有通用航空領域法律規定的不足和滯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