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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客火燒車司機涉性侵被判5年還工作 答案在此

阿波羅網台灣記者表示,一審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後,約一個月到一個半月左右會收到地檢署執行科通知在某日去執行,自己去監獄服刑;若不服一審判決,可在十五日內提起上訴要求二審。司機蘇明成一審判刑5年後並沒有去服刑而是提起上訴,所以其人身自由仍在。若判決後沒有上訴,且沒有去服刑則會被通緝。

遼寧旅遊車在台灣出事起火,車內26人全部遇難。案件又有重大進展。港媒報道,蘇明成3年前性侵女導遊,2015年9月一審被判5年,今年6月二審又是5年、賠90萬元。審判期間怒嗆:我要學鄭捷殺幾個人,或是開遊覽車去撞!一審、二審分別被判刑5年,其一直非但沒有入監,反而還能工作,甚至更改自己姓名。大陸網友對此表示不解,紛紛質疑台灣法律荒謬。

對此阿波羅網台灣記者表示,一審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後,約一個月到一個半月左右會收到地檢署執行科通知在某日去執行,自己去監獄服刑;若不服一審判決,可在十五日內提起上訴要求二審。蘇明成一審判刑5年後並沒有去服刑而是提起上訴,所以其人身自由仍在。若判決後沒有上訴,且沒有去服刑則會被通緝。

今年6月24日二審再判5年。7月19日,發生了蘇明成駕駛的旅遊車起火造成26名陸客遇難事件。

澎湃新聞網今致電桃園地檢署襄閱檢察官王以文,其表示:依據台灣相關法律,除非法官最後定刑,此前嫌疑人都是自由身。

依據台灣刑法,性侵害可分為強制性交與強制猥褻兩大類。性侵害包含大陸通常意義上的強姦。

蘇明成原名蘇忠華,其父親是台籍老兵,在大陸滯留期間生下了蘇忠華,他在中國出生長大,26歲才依親來台,跟鄰居相處不睦。是否因為心情沮喪,造成陸客團火燒車悲劇,仍待檢警調查。

2013年性侵女導遊

蘋果日報報道,花蓮高分院指出,蘇在2013年10月出車載陸客環台,12日入住花蓮市雅築商務旅館,晚上9時許,蘇男約女導遊到房間討論行程,順便幫女導遊印製帶動唱歌曲《家後》的歌詞,女導遊進房時,發現蘇明成有喝酒,討論完要離開時,被蘇男硬拉回房間襲胸、強吻,性侵得逞。

一審被判5年

蘋果日報稱,女導遊向法官哭訴,整個過程她不停呼救,還猛抓蘇男生殖器、口咬蘇男手臂,才奮力掙脫逃到旅館櫃枱求救,她打電話請人力派遣公司派另一名導遊來頂替,但公司竟要求:「事情不要鬧大!」女導遊害怕丟工作,隔天強打精神與蘇男同車並繼續帶團,稍晚由丈夫陪同驗傷提告,經診斷除了胸腹、四肢多處瘀傷,下體同樣有擦傷。

全案經花蓮地院審理,去年9月一審判蘇明成有期徒刑5年。

不滿一審提上訴二審還是判5年

蘋果日報披露,全案經花蓮地院審理,去年9月一審判蘇明成有期徒刑5年,但蘇男竟辯稱是女導遊上廁所時故意沒穿褲還對他笑,讓自己覺得被挑逗,不滿判決提出上訴;但花蓮高分院根據相關證詞,認為是蘇男卸責之詞,加上蘇男後來也坦承犯行,今年6月24日二審維持5年判決。另,蘇男在民事部分也被判要賠償女導遊90萬元。

長期工作不穩定曾改姓名

蘋果日報指出,蘇明成在性侵案發生後就離開原先工作的通運公司,3年來工作不定,去年10月才又在玫瑰石通運公司找到工作,在該案二審前,蘇明成自6月17日請長假至本月10日,復工第一次出團,就發生火燒車事故,官司是否為最後的催化劑,因蘇明成手機已燒毀,須調閱通聯紀錄,確認生前最後通話,釐清疑點。

玫瑰石通運總經理林靖樺昨表示,公司只知道他曾改名,若早知他涉及性侵案,「當初就不會錄用他!」《蘋果》昨到遊覽車司機蘇明成性侵案時任職的通運公司,鐵門深鎖、無人響應。再致電人力派遣公司主管,對方告知蘇2年前已離職,對性侵案不清楚。

想當鄭捷第二「殺幾個」

蘋果日報報導,曾和蘇明成合作過的一名導遊說,他在2014年曾與蘇明成搭配出車,當時剛發生鄭捷殺人案,大家談到鄭捷不是痛罵就是畏懼,蘇明成卻笑着說:「我也想和他(指鄭捷)一樣!」印象中蘇明成有說:「我要學鄭捷殺幾個人,或是開遊覽車去撞!」他以為這只是玩笑話,沒放在心上。

這名導遊表示,自己只和蘇明成合作過一次,但對蘇的印象十分深刻,火燒車事故發生後,因蘇明成的名字改了,他也沒聯想到,直到昨看到《蘋果》刊登蘇的照片,才驚覺「天啊!居然是他!」想到25人慘死畫面,心中不寒而慄。

蘇明成性侵事件簿

★2013/10/12

蘇明成(原名蘇忠華)出團投宿花蓮旅館,叫女導遊到房間討論行程,卻趁機性侵,女導遊隔天提告,蘇隨後也離職

★2015/08

蘇到戶政事務所,改名蘇明成

★2015/09/16

法院一審判刑5年,蘇明成收到判決後十分不滿,提出上訴

★2015/10

蘇明成到玫瑰石通運公司工作

★2016/03/18

法院判蘇明成須賠償90萬元給女導遊

★2016/06/17

蘇明成向玫瑰石通運公司請長假

★2016/06/24

法院二審判刑5年

★2016/07/10

蘇明成休假結束

★2016/07/12

蘇明成出車載24名陸客團

★2016/07/19

蘇明成駕駛遊覽車在國道2號酒駕,釀火燒車事故,26人全罹難

性侵害定義

在台灣法律規範上,性侵害可分為強制性交與強制猥褻兩大類。強制性交或猥褻罪,台灣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定義如下:

加害人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它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以強制手段逼迫被害人與之發生性交或性交以外其它足以滿足其性慾的猥褻行為。

大陸網友痛罵:

「都判刑了,為什麼不是在牢裏怎麼跑出來工作了?」

「灣島的法律到底是怎樣的?判刑的也可以上班??」

「哇,嚇倒我了,判了刑還能出團」「台灣省內是不是人才短缺啊?這種人也能錄用???」「已經判刑,還在外自由生活,不可理解彎彎的法律。」

「尼瑪,台灣都是些什麼人啊。連罪犯都還可以繼續上班,不用服刑?」

「那邊入獄是不是要選日子?」

「把台灣看白了,所謂的法治就是讓已經定罪獲刑的人繼續開着滿載遊客的車到處玩?!」

「判刑就是繼續上班?民主灣灣牛逼了。」

「判刑了還能上班,那還判刑幹啥?設置法院只是為了解決一部分人就業?」

阿波羅網林億報道

責任編輯: 林億  來源:阿波羅網林億報道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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