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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是人類唯一的 偽預測學的偽學者

中共的教科書中,包括法學中,均以「公民義務」為自由權利的前提條件,意思就是,你若違反公民義務則失去自由。而憲法規定的公民義務卻都是反自由的,例如憲法規定公民必須支持四項基本原則,而這四項原則中,堅持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侵害了公民的信仰自由,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則剝奪了權力歸屬人民的自由;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剝奪了公民的民族自決權的自由;堅持無產階級專政更是剝奪了公民要求民主的自由。自由主義認為,是人就有自由權利,即使犯人,也只能有限度地限制其某些自由,而其他權利必須受到尊重與保護。

就《中國憲法(建議稿)》有網友提出,若此稿具有法學背景那就好了。對此筆者回答:應該說此稿若具備西方自由主義的法學背景而不是中國的專制主義的法學背景就好了,因為法學是有理論傾向的,而中國法學與西方自由主義法學基於截然相反的理論。西方法學是從約翰·洛克的社會契約理論開始的。而中國是從馬克思的個人背景中的所謂自由理論開始的,就是盧梭的理論,馬克思很欣賞或崇拜盧梭。雖然盧梭號稱自己是自由主義者,但盧梭的自由主義與社會契約與約翰·洛克的是對立的,根本就是偽自由主義。美國、法國的自由主義以及現代各民主國家均基於約翰·洛克的理論。約翰·洛克的自由主義捍衛的是個人的自由,是一個由每個個體在廢除家庭背景因素、宗教、種族等因素下的平等的、保護所有人而不是需要任何人為大家做犧牲的自由主義社會契約。

盧梭根本上不承認這樣的社會契約,用伏爾泰的話說,盧梭想像的自由是「高貴的野蠻人」的自由,即是沒有法律約束沒有政府管理的自由,實際上就是叢林世界的自由,他覺得那是天生的最原始的自由,所以要回歸到那樣的狀態。在此多說上一句:叢林社會即使在最開始的狀態下各人都是自由的而且是平等的,但是因為強者會自由地欺負弱者,因而叢林社會中的弱者最終因為缺乏保護而失去大部分或全部的自由於強者,所以這種所謂的自由狀態是不持久的,最後的狀態仍然是沒有平等沒有自由。然後馬克思,包括他之前的恐怖統治主導者羅伯斯庇爾均對盧梭崇拜無比,羅伯斯庇爾甚至以「自然神」來形容這樣的無法實現的自由,並強令全社會信仰「自然神」。他們的「自然狀態下的自由」後來變成中共宣傳中的所謂「自由意志」,然後中共的教科書中,包括法學中,均以「公民義務」為自由權利的前提條件,意思就是,你若違反公民義務則失去自由。而憲法規定的公民義務卻都是反自由的,例如憲法規定公民必須支持四項基本原則,而這四項原則中,堅持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侵害了公民的信仰自由,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則剝奪了權力歸屬人民的自由;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剝奪了公民的民族自決權的自由;堅持無產階級專政更是剝奪了公民要求民主的自由。自由主義認為,是人就有自由權利,即使犯人,也只能有限度地限制其某些自由,而其他權利必須受到尊重與保護,如在押人員的私隱權、沉默權、個人尊嚴、生命、身體不受虐待酷刑等等權利。而中國的犯人,甚至還未被定罪的被拘禁者,全都被剝奪全部的人權,如獄中的郭飛雄被獄警要求見到警官必須雙手抱頭像蟲子一樣地蹲下,這種剝奪個人尊嚴的要求竟然是中國監獄的獄規!在押人員沒有任何作人的權利,中共還以為這是正當的,符合道德也符合天意。——這種反自由反人權的法學原理根本不如沒學習過。

盧梭因為生活於國王專制時代,沒有接觸過真正的自由社會,因此,美國教授認為盧梭的種種說法是可以理解的。然而馬克思之流,包括它的老祖宗羅伯斯庇爾都生活在法國大革命之後,人權宣言及法國新的憲法產生後的時代,卻故意地崇拜盧梭。

至今因為馬克思崇拜盧梭,在中國,大家能看到盧梭的書,但是與馬克思同時代的英國牛津教授的《古代法》的書卻因為與馬克思觀點對立而在中國被禁止到今天。這部書講述了人類社會的真正的發展規律。這位與馬克思同時代著書的教授名叫亨利·梅恩。他與馬克思不同,馬克思雖然混了一個博士,但沒有工作過一天,沒有當過一小時的教授。這位教授因出版古代法的講課筆記而出名,後得到去印度大陸擔任類似於今天的大法官+司法部長這麼一個待遇優厚的職位,因而對古印度法又有了深入了解和研究。這本書的最大的觀點就是對於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解釋,他的解釋不是基於幻想或空想,而是基於他對十多個古代社會的研究。所以他的結論有強大的歷史知識作支撐,從一個半世紀後的今天來看,他的理論是正確的,而馬克思的幻想是錯誤的。然而在當時,馬克思與恩格斯因為出書特別困難,沒人願意幫他們出書,他們或許出於嫉妒,專門寫了一本書用下流話罵亨利·梅恩教授,和今天五毛差不多。如果大家用谷歌搜索還能搜到他們發的那本罵亨利·梅恩的書。

亨利·梅恩的觀點就是:人類社會是由不同的群體組成的,而不是統一的,人類社會在古代的總體的發展規律實際上是沒有發展,類似古印度那樣(如果還能延續至今的話)。如果某個古代社會有發展,那麼,這其實就是人類史上的特例。而這個特例在他所研究的十幾個古代社會中,只有一個,就是古羅馬。所以研究社會未來的發展只能夠研究特例,而不是尋找所有古代社會的共同"發展規律",通過它預測未來社會的發展趨勢,也就是,我們不能從過去的各古代社會的"發展規律"來研究未來社會的發展規律,因為過去的社會普遍規律是沒有發展。而今天的社會是基於古代社會中的特例——古羅馬的社會發展而來的。在此先聲明一下;這位教授並非民族主義者,因為歐洲人並未將古羅馬社會看作自己的血緣上的祖先,西方人也從來就不注重血緣的延續,而更注重的是信仰的延續。他是根據古代社會的發展和各社會間的對比而得出這個結論的。另外,他用最多的筆墨闡述古羅馬社會的發展歷史,並預測未來社會的發展規律。

他認為,古羅馬社會,從其發展過程看,整個社會是一個由「等級社會」走向「契約社會」的過程。等級社會的意思是:每個人生來不具備獨立的社會地位,他的社會地位來自於自己的家族或其他群體,或者說由家族成員或其他群體成員作為其身份地位。他的社會地位全部是由他所屬的集體來決定的,也就是說,假設這個人脫離他所屬的群體,他將失去他的地位(如因婚姻脫離原家族而可能失去貴族的地位,或因脫離教會而失去教士的崇高地位),這就是沒有獨立地位的含義。在這樣的社會中,社會以家族為主要群體,所以家族地位將決定個人在社會上的基礎地位,而家族的首領就是整個部落的家長(父親),對整個族群中的每一個人都有着生殺予奪的大權。然而,家族並不是嚴格按照血親來決定其成員的,有些家庭是外來的,被賜予自家的姓氏,成為家族成員,有些只是為這個家族工作,也是家族成員。這樣的家族通過與其他家族聯姻而擴大自己的生存範圍,形成社會。古希臘社會所具備的民主制度,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些互相關聯的家族共同組成的一個城邦(城市國家),大家互相都認識。

這樣的社會狀態在開始沒有法律,完全靠家長(族長)的個人意志統領所有人。但是隨着部落擴大,長者會任命自家親人(即精英)管理部分事務,但是精英開始掌控權力的時候得不到眾人認可,於是由長者一人說了算的社會模式變成必須將規則寫下來公佈出來才能得到眾人認可的模式。於是產生了最早的法律條文。但是法律條文會因為不同的特殊情形而被以各種方式去改變,以達到當事人自己的目的。其中有關合法繼承人的問題就出現過多次的舞弊現象,以便使幼兒或懷孕中的遺腹子能得到遺產。但後來總是這樣就不行了,於是開始有了對法律的正式修訂。然後法律越來越複雜,而長期以來由於吸取古希臘的憲政模式,族長得以用相對公正的方式處理事務,因此羅馬法有了長達1000年的穩定,羅馬帝國也持續了千年的興盛。但是,最後因為巨大的羅馬領土不斷遭到外族的入侵,使羅馬邊境不停地受到騷擾。古羅馬皇帝傑斯提尼在妻子的影響下皈依了基督教對古羅馬法進行修訂,從而終結了古羅馬法,而開始了按照基督教教義制定新的法律。

而經過千年的基督教的控制,人們又認識到實際上古羅馬法律的精神更加符合全社會的期待。這是因為雖然產生了許多新教教派,但人們無法自由選擇自己的信仰,更無法選擇自己的統治者,而統治者的統治卻是極為不公正的。也就是說,人們認為古羅馬更加公正,更能夠保護到各家的財產和公平處理家庭之間的關係。於是,人們研究古羅馬法,這是文藝復興時期。而這時的人們發現實際上古羅馬法有兩套體系,除針對古羅馬公民的繁瑣的法律體系之外,還有一套更加簡單但是更加公正的法律體系,這就是古羅馬針對外國人設立的普通人法律體系,它將所有外國人,無論是經商的、旅遊的、探親的還是其他任何原因到古羅馬的,一律對待。這套法律體系很簡單,它不考慮當事人的背景身份,完全依據當事人的行為與事實判案。這特別符合當時西歐人,尤其是信仰新教的西歐人的要求。古羅馬之所以制定一套不考慮任何人背景的外國人的法律,是因為古羅馬人認為,「除對不同社會等級的羅馬公民必須有與其社會等級相應的法律規定之外,凡事都必須遵從一個最大的規律,這個規律就是:在沒有人為控制的、沒有等級作為大背景的自然狀態下,任何人與其他人都是平等的」。這種人人平等觀念是因為古羅馬人認為,古羅馬公民的身份地位必須體現在法律之中,因為這對於保護羅馬等級制度的社會非常重要。但是,對所有的外來人就不必這麼麻煩了,外來人在自然狀態下(即羅馬統治者不希望花功夫管理的情形下),對他們應當一律平等對待。——這種樸素的自然法思想被文藝復興的西歐人接受,並以「人人生而平等,是統治者使我們成為具有不同等級的人,而使得我們失去原本應當與其他人相等的權利」。因此,他們認為,新的社會不應考慮每個個人的背景,包括其家族、所屬的行業協會或其他形式的群體組織,而只應該考慮這個人是不是「公民」。在這種情況下,學者們著述認為法律不應當按照家族的背景區別對待每個人。

當時的法國法律分許多種,例如針對信仰不同,天主教徒的是一種,他們可以在皇家機構擔任辦公職位,可以繼承財產可以獲得提升等等,而新教徒又是一種,他們在法律上沒有繼承權、結婚不受承認,子女為私生子女,不能成為法定的財產繼承人,無法擔任公職等等。這樣的法律使得個人出身成為最重要的因素,因為出身即決定宗教信仰家庭富有程度決定未來發展空間。有些宗教徒,如猶太教,生存空間非常艱難。於是人們開始要求打破以家族為個人身份代表的社會制度與法律制度,使得每個個人在法律面前一樣,而不能將不同背景考慮到法律裏面,使得一部法律將天主教徒、新教徒、猶太教徒分開得到不同的法律待遇。這樣是不公平的,而人生來原本是一樣的。這是古典個人主義的理論起源。個人主義是指個人獨立於家庭背景在社會上獲得發展機會,不是中共所說的"自私自利"主義。

這就是古羅馬法之後的千年歷史發展過程。這個過程中,人們認識到人原本出生的時候都是一樣的,也是自由的,不受任何不公平的法律的限制也不因為出生在那個家族而受歧視。在法國大革命爆發後,法國出台了以自然法的人人平等生而自由為原則的法國人權及公民權利宣言,告示所有人,不再以家族確定任何人的地位。由此標誌着以家族為核心的等級社會的終結,而以獨立的個人為核心的契約社會開始。

那麼契約社會是什麼意思?就是每個個人無需受家族和族長的控制,可以憑藉自己的意志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例如結婚,無需族長的同意,只要當事人雙方願意即可以秘密或公開方式締結婚約。個人也可以憑藉自己的能力通過競爭與政府簽約求得公職,也可以出賣自己的勞動力去掙錢而不依賴家族的財產分配。總之,個人可以獨立生活,法律不再將個人的背景考慮進去,法律將只認這個人是否為公民,而不管你是猶太裔公民還是伯爵家的後裔,大家全都一樣。

這就是契約社會階段。這個階段,個人不再依賴家族獲得法定的待遇,個人不再需要依從父母之命,個人也不需要為家族其他成員的行為負責,個人在社會各方面均獨立行事,獨立簽署各種契約(這裏指廣義的簽約,如購物就屬於簽約的範疇),個人靠簽約自由而獲得發展空間。

但是,這樣的社會發展卻是所有古代各社會中的特例,其他的古代社會例如印度,雖有法律的產生,屬於少有的產生了成文法律的古代社會,但是古印度的社會秩序幾千年不變,法律秩序也幾千年不變,社會模式也不變。而這樣的古老而不變的社會才是具有成文法律的古代社會的普遍現象,或者說規律性的現象,而絕大多數的古代社會連成文法律都沒有。作者也提到也有變化很快的社會,如古希臘,古希臘在文明發展早期發展得比古羅馬好,繁榮興盛,他們的社會遇到大事由大家一起開會決定,有自己的法律以及陪審團判案。通過對比十幾個古代社會的發展狀況,亨利·梅恩認為,還是古羅馬的發展更加具有發展潛力,將會成為未來人類發展的總的趨勢。

他那個時代,美國的民主還沒有成型,歐洲就更不用說,自由主義也不是西方主流社會的普遍要求,但是他預見到,未來的社會必是一個按照人人平等天生自由的原則而建立的契約型社會,而以家族為核心的等級社會將會逐漸淘汰。他談到的古代的許多故事、傳說、文書、等等都可以佐證他對古代社會與古代法律發展的歷史過程的推演(雖然其中有多處地方的推演有錯誤,但不影響其大結論的正確),而基於此,他對未來社會進行了預測,就是:等級社會讓位於契約社會,未來將進入平等與自由的狀態,法律也將以此為立法的原則,去維護這樣一個新的社會秩序與建立這樣一個新的法律體系。

這樣的社會發展預測與馬克思空想的所謂古代社會都以統一的社會形態發展,直到未來整個類也將沿着靜態的社會模式發展。試想,古代散落四處互無聯繫的各種部落、族群、城邦等等,可能像一個大一統的單民族國家那樣形成統一的歷史發展軌跡嗎?若有,那才是奇蹟!馬克思的階級理論本質上就是對等級制度的認可與維護,馬克思倡導的不過是工人必須成為社會的主導階級,但階級仍然存在並永遠持續下去,直到有一天人們按照自己的意願工作而不再具有社會分工體系中的職業身份,也就是馬克思命名的「共產主義社會」才會沒有階級。馬克思從未在思想上看到古代到現代的這種等級制度的由強到弱的變化過程,仍然沒有擺脫等級社會的模式去思考當代社會的存在與發展。馬克思更不知道古代社會不是一個統一的社會,而是完全不同的各自分離的社會。所以古代社會沒有統一的變化規律可言。馬克思只能夠憑感覺推斷古代社會唯一的共性,就是在開始的時候全部都是家族為核心的集體制,族長一個人說了算,而且那時不存在成文法律,完全是口頭處理一切事務。

馬克思不懂得古代因為有少數社會的精英為了獲得權威而制定出類似法律的成文規定,而後便改變了古代社會的發展,使得不同社會有了不同的發展路徑。而絕大多數古代社會仍然沒有成文法律,也就是絕大多數古代社會仍然是族長口頭管控一切。但是少數社會發展出書面行為規範以後,便出現了分支,共有三種發展路徑:有千年法律不變的,有變化太快的,還有一個特例就是古羅馬持續一千年統治,而這才是剛剛合適歷史發展的特例。

所有這些馬克思在它的空想預測時都沒有考慮到。他只單純地用古代社會生產能力去劃分社會發展階段,因為生產能力在各古代社會中是共同因素。但是,共同因素不一定產生共同的發展規律,就好比古代人也都有各自語言,但不因為語言的存在而使得古代各部落發展出某種共同的其他特性,如相同的語言或文字。所以,找到某種共性而認定這種共性即可推演出共同規律,這本身就是巨大的邏輯錯誤。作為人這樣一種動物,它必定有勞動能力,而且後代的勞動技能必定會比祖先好,因為人,作為靈長類動物,有學習能力與記憶能力。但是這些能力與社會的人文發展沒有必然聯繫。因而憑藉人有勞動技能並有改善的能力而推演生產力會提升,繼而不同等級之間關係會發生矛盾與鬥爭促使社會"前進",這種邏輯根本無法自洽,而且也不符合歷史事實。例如歷史上的奴隸制一直到19世紀都還存在(美國),並不是像馬克思說的,奴隸制僅僅存在於一個共同的歷史階段,而且奴隸社會之後一定是封建社會。美國的奴隸制直到1865年內戰結束才宣告結束,那麼根據馬克思的預言,美國南部是否為生產力落後於西歐封建制的奴隸社會呢?這個奴隸社會是否因為奴隸主與奴隸之間的不可調和的矛盾而被推翻呢?在這個落後的奴隸社會結束後,美國南部是否進入了封建社會階段呢?答案全部都是否定的:當時美國的生產力無疑比任何中世紀時代西歐國家的生產力強,奴隸制是因為北方捍衛自由而戰,使得南方在失敗的情況下廢止奴隸制;1865年廢除奴隸制之後,美國,至少在南部原""奴隸社會"中,並沒有如同馬克思所預測的那樣產生封建制度。

這一類的明顯的謬誤還有許多許多,為什麼?因為馬克思完全憑藉想像,而且沒有能力(他從未做過學術研究)閱讀到關於古代的各種學術性的著作,據美國教授說,他讀大學的時候,由法律轉學習哲學,加入青年黑格爾哲學學會,但是黑格爾的理論他沒有讀完,因為讀不懂。這就是中共的偉大導師馬克思。

有一點與大家分享:在馬克思和同時代的亨利·梅恩之後,再沒有學者去研究社會預測了,而且社會發展預測被列為偽科學,亨利·梅恩因為其對古代各社會的詳盡論述與研究,被當作人類學奠基人及法學史學者,他不被認為是社會預測學者,唯一被認為作社會預測的偽科學的偽學者,全人類中只有一個,就是——卡爾·馬克思。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中國憲法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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