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事故過程和處理
第一章事故發生
14日早8點左右,我從厚德路由東向西正常行駛,越過厚德路小學路口約10米後,前方一電動車突然左轉橫過機動車道然後逆行欲進入厚德路小學,由於她車速太快,電動車後座上反向乘坐的小女孩將左腿伸出車外,致小女孩左小腿撞在我車的右前大燈上。
事故發生後,小女孩拼命哭叫,我無法判斷傷情(雖然我知道肯定沒大事),對方也不提如何處理,對於這種手段老辣的人,為避免被敲詐,我決定報警、出險走正當程序。
警察、保險先後到場,警察也不主動提調解,我也就不提,因為我認為是對方全責,保險的希望我私了,還說不私了對我很不利,拖車、停車費是不賠的,當時有點心動想私了,但很不甘心,對方也不說私了的事,還強說我撞他,小孩又被120拉走,內心深處其實很想完整的走次事故程序(還沒出過雙方事故),也很不服拖車、停車費問題,想和交警較量下,再考慮到馬上放假不太用車,最後還是決定走正常程序。
交警看雙方不能現場調解,於是叫車來拖對方的電動車,扣下我的駕照,叫人開我的車去停車場,我也去直屬大隊事故科領回扣車單據。
回家馬上查法規,等看到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停車、鑑定、檢驗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心裏踏實多了,也明白保險公司的險惡,他當然希望當事人私了,他就可以不費時、不費力、不出錢,還拿一般人很害怕的停車、拖車費來嚇人,還好沒吃他那套。繼續查到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當在10個工作日做出,事故責任認定書作出後就可以拿回車子,感覺更沒什麼了,也就半個月吧(當然各人情況不同,好車或沒車不行的人另當別論),咱能等。
策略:事故發生後迅速判斷各種因素,做出最有利選擇
第二章對扣車的行政強制行為提出行政複議
怎麼講車都是被扣了,心裏總還是不舒服也不服氣的,其實車主都明白,交警扣車無非就是希望機動車主能賠錢結案,警察省事又不容易發生信訪事件。很反感交警動不動就扣車,於是繼續查法規,發現法律只規定「因為收集證據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才能扣押事故車輛而且扣押車輛需要履行很多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當時想不通這麼簡單也沒有車輛損失的事故還要收集什麼證據,而且扣押財物是要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的,於是馬上寫好行政複議申請書,下午就去交警支隊。
到了支隊進門要登記,一開始說去法制科,門衛說沒這個科,於是說去行政複議辦公室,門衛居然不知道有行政複議辦公室,瞎指揮讓我去7樓,整個7樓沒有掛牌的辦公室還都鎖着,還好碰上2個穿制服的警察,問了以後說在4樓,於是去4樓,其實4樓是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提出覆核的地方,那裏一個領導模樣的人開始也以為是覆核,問清是對行政強制行為複議後,打了電話問別人才說要去6樓秩序科,於是明白,很少有人提起行政複議啊,大家業務都不熟啊,中國真是刁民太少,天天在網上費唾沫沒用啊,不如實際做點什麼,贛州每天多少事故多少車被扣啊,別說多,每天有一個人複議,交警支隊門鬥擠破了,如果每個人對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不公都提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中國早就官不聊生,早就不是現在這個樣子了。
終於到了6樓,馬上發現有個辦公室掛着行政複議辦公室的牌子,心裏罵門衛:文盲加法盲,怎麼TMD都這素質啊。可門鎖着,正好以前坐電梯上來的幾個警察也走過來,一問是行政複議的,馬上進了秩序科辦公室。和每次行政複議一樣,對方總是推脫說些理由,一番唇槍舌劍後,最後表示什麼也別說了,按行政複議法規定的程序辦理吧,對方終於沒辦法說受理了。
一等就10多天,什麼消息也沒有,其實早就知道這樣的結果,因為每次複議哪個行政機關都這樣,25號過完節也放暑假了,於是再去交警支隊,直奔秩序科,進門一說要拿行政複議受理通知書,對方和以前一樣搬出領導不在要審批所以還沒辦等等說辭,我也冷處理,只問什麼時候能拿到,一個主管模樣的說今天一定會聯繫你,可今天26號了,還沒動靜,準備明天再去聯繫。
咱也不急,先施加壓力,看事故中隊這邊責任認定書怎麼出,如果不認定對方全責(其實全不全責都是保險賠,我只是找理由和警察PK),我就兩邊一起動作,同時打2場行政訴訟;如果認定對方全責,還要看拿回車子的過程是不是沒有障礙,不爽的話還是打官司(呵呵,我無責也要打官司,要交警好看)。
第三章調解、檢驗等前處理程序
15日下午,到事故中隊調解,我早考慮好了,直接說調解就是各走各路,看着對方拿着各種片子和單據想問我要錢的樣子,我很想告訴他:首先錢應該保險公司出,如果是搶救(什麼是搶救法律也是有明確定義的)費用交警會責令保險公司墊付,也是與我無關的,只有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我才承擔,其次,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來後你也是與保險公司協商賠償,我可以不介入的,如果對保險公司的賠償不滿只能向法院起訴,法院判保險賠多少讓它賠,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按責任法院判我賠多少我才賠,我的損失只是用車不方便,這么小的事故而且你全責,我很歡迎你去法院起訴,說不定我反訴你,我還可以拿點錢呢。當然沒說,反正我沒出1分錢,懶得和他慪氣。
直接談崩回家,其實真的是為了對方好也為了交警好,自我拔高下,呵呵:如果我賠了錢,對方下次還會違章,這次我是謹慎駕駛車速很慢,下次碰上個飆車的那結局很難想像,你就是賠了錢,人沒了有什麼意思?交警也就只圖自己輕鬆,現在道路交通擁堵、事故多很多原因是行人、非機動車違章多又難管理、難處罰,好嘛,管不好行人、非機動車,交警就壓迫機動車方,扣車迫你就範,讓我這個機動車主免費幫你們教訓下違章非機動車有什麼不好啊。
21號去事故中隊做筆錄,本來也沒啥說的,交警叫我複印下被扣的駕照,可氣的是去4樓複印居然要1塊1張,還是個律師事務所的,中國就這幫黑心的狗腿子搞壞了,懂法執法的人都不守法。浪費他2張紙,然後問他要FP,他不給FP,我也就轉身去樓下找店家,靠,狗還真多,緊挨事故中隊一家複印店先問復什麼,一看是駕駛證也叫價1塊,插,哪天我辦完這件事,把這兩家店一起投訴到工商局去。繼續往前走,很快就找到家2角的,既鍛煉了身體又省了錢,還戰勝了黑心狗,還是蠻愉快的(咱是個閒人,時間多,其他人慎重),只是悲哀中國狗太多還有人閒着沒事拯救狗的(赤那),更悲哀中國良民太多,那個律師事務所明顯佔用國家資源(辦公室居然在行政機關內),與交警肯定有利益關聯,而且非法超出範圍經營(律所沒有複印的營業執照的),也沒一個人去投訴,難道我又要成為第一個吃螃蟹的人?
做筆錄的時候,來了個處理事故的,可憐兮兮的樣子,上來就發煙,還給我1支(我不抽煙,也沒發煙給過交警),那警察也夠壞,拿出好幾份鑑定報告讓那人去複印,還要那人去交鑑定費,那人很老實沒有一句怨言地去了,我看着他的背影心底無限悲哀,***也只能現在這個樣子了,人民就這水平啊,這樣的水是不可能覆舟的,同時心底打定主意,以後決不去複印、更不可能交任何費用。
26號下午通知我去拿車輛性能檢驗報告,辦案協警還是叫我去複印,我先拿過來看完檢驗結論合格,然後裝傻,怎麼叫我去複印啊,也許是昨天去支隊要複議通知書的消息傳到這邊,起了效果,主辦的正式警察知道我難對付,就叫協警別囉嗦自己去複印(我判斷一定是去4樓那律所不要錢複印來的,黑啊),然後,告知我如果雙方對檢驗結果都沒有異議,就可以拿車了,還說不管你交不交費,都會放車。呵呵。
第四章車輛技術性能鑑定報告
拿到鑑定報告第一眼看結論,合格,2月年檢了,意料之中,但也算放心了;可看見日期很不爽,送檢居然寫15號,這麼簡單的鑑定居然要11天到26號才出結果,很顯然是交警與司法鑑定所穿一條褲子,要麼是更改送檢時間包庇交警(因為法律規定要在事故發生3個工作日內送檢),要麼是故意拖延時間,配合交警長時間扣車,法律對鑑定的期限規定太寬鬆,《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是20天,《司法鑑定管理條例》是15天,鑑定時間還不算入辦案時間。
我的策略是去司法局投訴,雖然沒有證據,但就按我自己猜測的寫,既不要錢,寫錯了也不犯法,呵呵,投訴立案了司法局就會去查,查出問題自然好,一般來說總會有點問題的,特別是鑑定程序上,這些官辦鑑定機構也是老爺作風;司法局這邊也可能出錯,反正司法局要出書面處理結果,到時再找他們的漏洞,不過司法鑑定的行政官司很難贏,法律基本空白,但可以行政複議,反正不要錢,但也止於行政複議。
第五章高潮:拿回自己的車
26號拿鑑定報告,27、28、29三天雙方都沒有對鑑定結論提出異議,7月2號鑑定結論確定,但當天因有事去南昌沒能去拿車,7月3號,辦完事10點來的交警辦公室,等到10點半大仙終於回來了,向辦案的正式警察提出拿車的要求,這個傢伙估計是早準備好的,居然說要等鑑定結論確定5天後才能領車,因為這幾天對方可能申請法院訴前財產保全(渾蛋法律術語還知道點啊,可法律不行);本來倒也早就預料交警會找藉口,沒什麼,但可氣的是邊上一個凱萊律師事務所來辦事的律師居然為討好交警幫着他說些違背法律的說辭(唉,TMD狗真多,完全如先生狂人日記的情形);我隨即反駁:第一,法條明文規定是鑑定結論確定5日內領車,沒有5日後領車的法條,要繼續扣車請提供法律依據;第二,法院與你們不是一個系統,如果法院委託你們扣車請提供委託書。丫的居然還嘴硬,於是向他們領導投訴,回來交警改口了,自己還找個台階:領導這麼說了怎麼辦呢?好無辜的樣子,勒個去的,過會打印車輛放行呈報表的時候審批理由里就是我說的法條,他根本就是知法犯法,丫的天天都在這麼辦還來故意刁難我,好吧,看我的。
吃完飯直奔吉埠新村停車場,交了放行單,如我所料守門的要我交19天20元/天的停車費,和開車來停車場的開車費50元,共計430元,於是我迅速拿回放行單,「還要交錢啊,交警沒說啊」,守門的當然不肯。於是不廢話,轉身出來撥打110,報警說有人在吉埠新村非法扣押我的車輛並向我敲詐勒索,接警的也想混,說你們這是糾紛啊,自己解決啊。我說我有車輛放行單,車輛就處於合法自由狀態,任何人阻攔就屬於非法扣押私人財物,接着問你受理不受理,會不會出警?她沒辦法,說你等會。很快沙石派出所打來電話(這一點還是要肯定的,110必須出警現在規定的很嚴),還是一番唇槍舌劍,派出所的總推是糾紛,我堅持即使有糾紛任何人也不能非法扣押私人財產,沒辦法派出所答應出警。因為是午間休息時間,停車場那邊與交警領導暫時溝通不上,於是警察說那就等會他們與交警聯繫了再說吧,我於是堅持回派出所作報案筆錄(這點要強烈提醒各位朋友,千萬別在現場傻等,一定要去派出所做筆錄,否則,很可能警察出警後會記錄為調解處理,很可能就沒結果了,你要再提也還是要去派出所作筆錄,被對方看出你不精於法律,再打交道就銳氣盡失了),因為一旦形成筆錄,這個案子就不是糾紛而是治安甚至刑事案件,派出所要結案(不按非法扣押財物處理,你可以行政複議),材料很多涉及面很廣,派出所不願意,自然會給停車場施壓(畢竟其行為涉嫌犯法),交警也知道自己這麼承包出去不合法,萬一媒體曝光就很麻煩。
做完筆錄再去停車場,還在路上,派出所的警官就打來電話:你去找停車場,我已經溝通好了。到了停車場還順利,車都擺好位置了(第一次來我的車是被堵在裏面的),老闆娘來了,很氣也很無奈的詛咒:我們這了敞開大門歡迎你常來,我回覆:謝謝您吉言,心裏說,我常來你也收不到錢。開車回家,第一件事洗車,去晦氣;第二件事,發帖,哈哈。
第六章餘味:總結
1、關於行政複議:個人認為行政投訴和行政複議是公民個人維權最有效的手段,當發生侵害您權利的事件時(如您樓下某餐館排油煙),確定侵權人管轄的行政機關和違反的法律條文,然後向行政機關寫投訴書或現場投訴(如上例向衛生局、環保局投訴),如果行政機關不處理就向其上級機關行政複議,以我個人的經歷基本全部能解決,當然這需要一定的法律技巧。特別的,行政複議是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必須受理處理的程序,在這個程序中,行政機關必須提供做出行政行為或不作出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和證據,行政複議必須受理且必須製作複議決定書,那麼你就可以審查複議決定書是否合法,以及其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是否合法,這樣你就不用自己去搜集證據。這整個過程沒有任何費用,花的時間也是很有限的,而收益是巨大的,很有效。
2、關於車輛技術性能鑑定:依據法律規定,交警只有在需要收集證據的情況下才能扣押肇事車輛,而目前交警能提供的收集證據的最主要理由就是車輛技術性能鑑定,其實這是交警的藉口,無非就是要扣車牟利,那麼P民的策略也很簡單,就是不出鑑定費,鑑定費這個東東可不像停車費,你不給就拿車很麻煩,交警一定會叫鑑定所先鑑定,因為這是法定的證據和程序,你不交鑑定費,交警也必須按法律規定的時限結案,所以在這點上,交警耗不起你,他是很怕你耍無賴的,像我的案例一樣,交警看我難纏連要我交鑑定費的要求都不敢提。
如果每個車主都不交鑑定費(這其實真的很容易做到),那麼交警就會內牛滿面,你想想,如果車主不交錢,就只能按法律規定由交警承擔,而交警會把招待、旅遊、公車費壓縮出來交給鑑定所去嗎?不給的話,又有哪家鑑定所會與交警合作免費鑑定呢?而不鑑定,交警扣車的法定理由就消失了,所以,只要每個車主堅持不出鑑定費,很快,大家的車輛就不會被扣了,大家只要花很少的努力就可以有很大的收穫,QS們要努力啊。
3、關於110:個人的實踐總結,目前110是維權的一個強有力手段,如果你是合法權益一方,你應該不會懼怕110警察到場,而110的到場會為確定現場證據、控制事態惡化、威懾侵權一方等等起到決定性的作用,目前110接警必須出警的規定非常有利於合法權益方保護自己。當然110報警需要一些小技巧:1、適當嚴重化事件,這不是誣告陷害,只要事實存在,你對事實性質無論怎麼理解和嚴重定義,都不是誣告陷害,是不負法律責任的;2、如果你確定希望警察到場,你就只需要堅持要求警察到場就行,不需要多說理由,就問你受不受理、出不出警、什麼時間出警就行了,110是不敢不出警的。
對於沒有明顯暴力事件,110一般都會按糾紛調解,如果你對處理不滿一定要堅持報案,去派出所做筆錄,筆錄的時候亦可以按你的理解以最嚴重的罪名報案,堅持按你說的記錄(因為這是你的筆錄,你說了算),不要輕信警察的引導和對你措辭的修改,否則不簽名,警察是不敢不做筆錄的,因為這是110處警的必要法律文件。不要怕做筆錄會浪費時間,這與你今後維權自己收集證據相比是完全值得的。
4、關於停車費:法律有明確規定,只有你堅持,然後選擇適合自己的策略和方式堅持自己的權益,交警是不敢向你開票收費的,而你真的沒有義務向停車場繳費,因為你其實與停車場完全沒有法律關係。特別重要的,如果沒一個車主都不交停車費,那還有誰會免費為交警管理肇事違章車輛,你相信交警會從自己的經費里拿出錢來嗎?如果沒有停車費收入,每個停車場都要倒閉,那每個車主就都不會被扣車了,這實在是廣大車主的最強福音啊。這會很難嗎?
5、關於停車場:本案中停車場掛出的牌子是「贛州市肇事車輛違章車輛管理處」,這個牌子會嚇倒很多P民,其實,單從名稱上分析,我就可以下結論,這是一個三無的非法組織。1、名稱中沒有冠以「贛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說明不是交警的下屬單位,現場也沒有一個穿正規警服配警號的人員,在派出所聯繫交警時,交警也明確承認停車場是完全社會化的;我們也不可能在行政事業機構編制中找到肇事車輛違章車輛管理處這個單位;那麼它是社會團體或企業法人嗎,單從名稱上「管理處」這個名字就不可能登記為任何社會團體或企業法人;所以毫無疑問的「贛州市肇事車輛違章車輛管理處」只是一塊嚇唬人的野雞牌子,沒有這個單位也就不可能有營業執照,也就不可能有收費許可證,那麼它收費就完全站不住腳。在整個過程中停車場根本沒有懸掛、出示過營業執照和收費許可證,這就是本案中停車場會屈服的根本原因。
因為我沒有交費所以不知道以前的朋友們繳費單是什麼樣的,上面蓋的是什麼單位的章,如果你現在還保留着單據,又想拿回這些錢的話,給您支個招:1、先看是什麼單據,應該必須是行政事業性收費單,如果是FP(其實FP是不合法的,因為你與停車場不存在合同關係,停車場收錢屬於不當得利,可以民事訴訟,當然那個更麻煩,就不多說了)必須加蓋公章;如果是行政事業性收費單,可以去財政查詢單據的真實性和時效性,如果是FP可以去稅務查(沒FP直接投訴);個人直接下定論,這些票據如果不是假的也一定存在瑕疵(如過期、與收費項目不符、收付單位與登記單位不同,因為根本沒有停車場這個單位等等),然後要求財政或稅務查處;3、進一步的可以去派出所報案詐騙,這個可以成立的,因為對方捏造了一個不存在的單位(也就是偽造事實),在沒有合法收費依據的情況下使用虛假的單據,騙取財物,這個涉案金額很大啊,很可怕啊。再吹下牛,如果是我,堅持報案和行政複議(如果派出所不立案的話),一定會成功。
你說如果這件事變刑事案件了,或者媒體把這些法律關係曝光了,別說停車場怕,交警也要尿褲子啊。
6、其他途徑:至少,您可以向工商部門投訴非法經營。前面已經說了,以我的判斷全國這類停車場90沒有營業執照,100沒有收費許可證或者收費項目不包含停車費,注意這裏的停車費是指交警扣車發生的,不是自願停車發生的。如果你耗不起車輛被扣時間,也可以在交費後,拿票據向工商投訴非法經營和強制交易(你與停車場沒有合同關係),如果沒有票據或票據有瑕疵還可以向稅務投訴,很多投訴都只要打個電話不會很難。
第二篇保險賠償:事故責任認定覆核
7月6日下午,交警通知我去拿事故責任認定書,交警以「對道路的交通動態注意不夠,忽視安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為由,認定我負次要責任,很是無語,中國法律中口袋罪很多,對執法者的限定很少,好在我有準備,寫好覆核申請,9號上午就交去支隊事故科。事故科的人說會把受理通知和結果寄給我,正好要上山度假1個月,也就不去管它,期間木有任何關於交通事故的電話給我。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覆核申請書
申請人:***,男,19**年*月*日生,住址:贛州市章貢區紅旗大道***,身份證號:****,電話:****
被申請人:贛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大隊,地址:贛州市東郊路,電話:8123138
第三人:陳XX,女,19**年*月*日生,住址:贛州市章貢區貿易廣場西區***,身份證號:***,電話:***
申請人因為不服贛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大隊贛市公交直認字[2012]第27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覆核。
覆核請求
依法撤銷贛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大隊贛市公交直認字[2012]第27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本起交通事故重新作出責任認定,認定申請人不承擔本次事故的責任。
事實和理由
一、認定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與事實不符
原認定書認定:「2012年6月14日7時55分左右,陳XX(對方)駕駛贛州A404XX號電動自行車(搭載葉X)沿厚德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厚德路小學門前路段時,在左轉彎過程中,葉X左腳與相對方向直行由XXX(本人)駕駛的贛BHXXXX號轎車擦刮」。
申請人認為與事實不符:
1、從現場示意圖可知,碰撞點位於厚德路小學路口西端以西10米外,距道路北側邊緣1.5米處,第三人左轉橫過機動車道後因送女兒葉X上學欲進入厚德路小學路口,故沿道路北側向東逆行,並非如原認定書所述「在左轉彎過程中」。碰撞點距道路邊緣僅1.5米,而且是葉X反向騎乘,左腳伸出電動車尾部發生擦刮,而該電動車的長度已經超過1.5米,在這樣的距離內,第三人不可能繼續橫過道路向道路邊緣(道路北側)運動,因而第三人必然已經改變運動方向,而從第三人送女兒上學的目的可以判定:第三人必然沿道路北側向東逆行欲進入厚德路小學入口。
2、從「葉X左腳與相對方向直行由XXX駕駛的贛BHXXXX號轎車擦刮」的認定可知,葉X為反向騎乘,因為,如果葉X正向騎乘,雙方車輛右側碰撞只能傷及葉X右側肢體,而葉X左腳受傷故為反向騎乘,由於葉X反向騎乘而第三人車輛後座有較大的靠背,致使葉X左腳不得不外伸,超出第三人車輛車把寬度與車尾,因而與申請人車輛擦刮。被申請人對如此重要的事實沒有認定是嚴重失職。
二、認定交通事故成因錯誤
原認定書認定:「當事人XXX當日駕駛機動車行駛至學校門前路段時,對道路的交通動態注意不夠,忽視安全」。
申請人認為是錯誤的:
1、被申請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申請人「對道路的交通動態注意不夠,忽視安全」。
2、申請人在觀察到第三人突然騎行左轉後,立即採取了制動措施,申請人車輛已經停止,是第三人逆行主動向申請人運動靠近發生擦刮,申請人已經做到了注意觀察、安全駕駛。
3、申請人不可能對第三人違反交通規則突然騎行快速橫過機動車道的「交通動態」進行預判和注意,在第三人橫過機動車道後其合理的運動方向應該是沿道路北側向西與申請人同向運動,那麼兩車的相對運動速度為零甚至遠離,是不可能發生碰撞事故的;申請人更不可能預見第三人在違章橫過道路後又繼續違章逆行,被申請人的認定違反常識。
三、適用法律錯誤
原認定書認為:「當事人XXX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申請人認為適用法律錯誤:在司法實踐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屬於兜底條款,只適用於有明確違法過錯行為但法律法規沒有與之相對應的具體規定的情況,被申請人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申請人有違法過錯行為的情況下適用該條款屬於濫用職權。
四、嚴重失職,遺漏重要證據
1、本事故發生後,被申請人暫扣了雙方的車輛,但只對申請人的機動車進行了技術性能檢驗,未對第三人駕駛的電動自行車進行技術性能檢驗,故不能排除本事故是由於第三人電動自行車技術性能不合格引發的。應責令被申請人補充證據。
2、未驗證第三人電動自行車是否超載
根據《2010年國民體質監測公報》(國家體育總局,2011年9月2日,網址:http://www.gov.cn/test/2012-04/19/content_2117320.htm)的數據,7歲女童的平均體重為23.8千克,35-39歲成年女性的平均體重為56.9千克,發生事故時第三人(39歲女性)搭載葉X(7歲女童),按平均體重計算2人總重達80.7千克,而國家規定電動自行車載重為75千克,所以發生事故時第三人電動自行車可能出於超載狀態,不能排除本事故是因為第三人電動自行車超載造成方向和剎車失控引發的。實際上,第三人體型明顯偏胖,目測體重就超過75千克,但被申請人對該事實視而不見,玩忽職守,惡意遺漏重要證據。
綜上所述:
1、本事故主要原因是由於第三人在違章橫過道路後又強行違章逆行,主動靠近申請人車輛;次要原因是第三人搭載的葉X反向騎乘左腳伸出車外,致使葉X左腳與申請人車輛發生擦刮;
2、申請人遵章正常行駛,已盡到注意觀察、安全駕駛義務,且採取了制動停車行為,沒有任何不當行為,不應承擔責任;
3、被申請人遺漏了可能影響認定結論的重要證據,應責令補充。
故請依法依法撤銷贛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大隊贛市公交直認字[2012]第27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本起交通事故重新作出責任認定,認定申請人不承擔本次事故的責任。
故請依法依法撤銷贛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大隊贛市公交直認字[2012]第27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本起交通事故重新作出責任認定,認定申請人不承擔本次事故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