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騰蛟在受審時供認,林立果給他看了林彪的反革命武裝政變手令,他當即表示「堅決干」,並擔任了在上海地區殺害毛澤東的第一線指揮。並與林立果、周宇馳共同密謀:用火焰噴射器、四○火箭筒打毛主席乘坐的專列;用炸藥炸蘇州附近的碩放鐵路橋;派飛機炸火車;炸上海虹橋機場附近的油庫,趁混亂之機刺殺毛澤東;或由王維國乘毛澤東接見時動手。江騰蛟還供認:他多次參與策劃謀殺毛澤東的行動,並規定了代號和聯絡暗語。
江騰蛟戎裝照
一、江騰蛟對指控他的罪行供認不諱
1980年11月25日下午3時,第二審判庭開庭,由審判長伍修權主持,對江騰蛟犯罪事實進行第一次法庭審問調查。
面對審判員的審問,江騰蛟供認,他在1971年3月31日晚上在上海原少年科技站參加了林立果召集的秘密會議,為實施反革命武裝政變計劃《「571工程」紀要》,建立「指揮班子」。參加會的還有王維國(7341部隊政委)、陳勵耘(7350部隊政委)、周建平(南京軍區空軍副司令員)。會議從晚上10點開到第二天凌晨3點多鐘。林立果在總結時明確規定:「南京以周建平為頭,上海以王維國為頭,杭州以陳勵耘為頭,你們有什麼事可以找你們的老政委(江騰蛟)聯繫。」
法庭在審問調查中宣讀了同案犯陳勵耘1980年7月14日的供詞;宣讀了同案犯、空軍司令部辦公室原秘書程洪珍1971年4月初在日記本上記載的上海秘密會議的情況。
法庭還傳同案犯周建平出庭作證。
法庭用幻燈放映出了《「571工程」紀要》的第17頁「實施要點」里,記載着「指揮班子江、王、陳」(這三姓即:江騰蛟、王維國、陳勵耘)。
法庭出示的書證、幻燈、人證和江騰蛟口供是一致的。
12月26日下午3時,第二審判庭對江騰蛟繼續審問調查。審判長伍修權主持,審判員高斌、任成宏進行法庭調查。
法庭對江騰蛟在1971年9月8日至11日晚,四次參加林立果、周宇馳召集的具體策劃部署殺害毛澤東主席,發動武裝政變的會議進行調查。
江騰蛟供認,9月8日晚林立果給他看了林彪的武裝政變手令,他當即表示「堅決干」,並擔任了在上海地區殺害毛澤東主席的第一線指揮。並與林立果、周宇馳共同密謀:用火焰噴射器、四○火箭筒打毛主席乘坐的專列;用炸藥炸蘇州附近的碩放鐵路橋;派飛機炸火車;炸上海虹橋機場附近的油庫,趁混亂之機殺害毛主席;或由王維國乘毛主席接見時動手。
法庭上的旁聽代表聽到了供詞,使人感到刀光劍影,令人毛骨悚然。
江騰蛟還供認:他多次參與策劃謀殺毛澤東主席的行動,並規定了代號和聯絡暗語。
法庭宣讀了同案犯李偉信、王飛、關光烈(0190部隊原政委)的證詞。同案犯胡苹(空軍司令部原副參謀長)、魯氓(空軍司令部原作戰部長)出庭作證。
魯氓在證詞中說,9月11日晚約8時,江騰蛟和他到了北京西郊機場。林立果見到他們就說:現在情況很緊張,「副統帥」有命令要主動進攻,先把「B-52」(指毛主席)搞掉。林立果指着江騰蛟說,你這個「殲七」在上海打頭陣,爭取在上海搞掉,不成,就看「魯部長」在碩放的第二次攻擊,再不成讓陳勵耘派飛機炸火車。
審判長伍修權最後說,通過上述調查,大量事實證明,林立果、周宇馳、江騰蛟密謀殺害毛澤東主席的目的是明確的,手段是殘忍的,證據是確鑿的。
11月27日下午3時,第二審判庭開庭,對江騰蛟第三次審問調查。今天副庭長黃玉昆老將軍主持庭審活動,審判員高斌、任成宏對江騰蛟參加周宇馳策劃南逃廣州,另立中央的陰謀活動進行法庭調查。特別檢察廳副廳長史進前到庭。
江騰蛟供認:1971年9月12日晚上,他參加了周宇馳在空軍學院一座小樓上佈置南逃的秘密會議。在場的人有:周宇馳、於新野、王飛、他和李偉信。周宇馳說,明早8時,林彪將從北戴河乘飛機到廣州沙堤機場;7時,周宇馳先帶一部分人和他們的家屬從北京西郊機場起飛前往廣州。周宇馳要王飛和他在早晨6時到北京西郊機場,由王飛給黃永勝打電話,就說林彪找他到機場來,待黃永勝來後,再要他打電話給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就說林彪要到某地開個會,要他們來機場。周宇馳指定機上的警衛由江騰蛟負責。打算到廣州以後,由林彪出面召開師以上幹部會,把問題揭開,並利用廣州的廣播電台,發表廣播成立臨時中央,林彪的聲音群眾都熟悉。還可以爭取外援,林彪在蘇聯是有威望的。
法庭宣讀了在押犯王飛的證詞、《「571工程」紀要》中第四頁的有關內容。
在押犯劉世英(空軍司令部原辦公室副主任)出庭作證,除證明江騰蛟的上述犯罪事實外,還講到,在策劃南逃會議上擬定的第一批名單是他執筆的,於新野進行了增刪。法庭投影出示了名單,原件是1971年9月13日從周宇馳、於新野、李偉信乘坐的外逃直升機上繳獲的。劉世英用手指着投影上的名單說,上面寫的「江」和「江家」等,是於新野加上去的。劉世英說,「江」是指江騰蛟,「江家」是指江騰蛟的家屬。在這份名單中除了江騰蛟外,還列入29人,其中有:王飛、魯氓、賀德泉、劉世英、於新野、朱鐵錚等。從影印件可以看出,名單中被於新野圈掉的有四人。
在押犯胡苹(空軍司令部原副總參謀長)在作證時交代了為南逃廣州安排八架飛機的情況。他說,這八架飛機是三叉戟256號和254號兩架,伊爾18型703號和902號兩架,安12型231號一架,安二四型024號一架,雲雀直升機兩架。
特別法庭副庭長黃玉昆指出,上述證據和被告江騰蛟的供述,證實了1971年9月11日晚,王維國打電話向林立果、周宇馳密報,毛澤東主席已離開上海回北京。林彪、葉群獲悉殺害毛主席的計劃破產,陰謀帶領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和邱會作南逃廣州,另立中央,分裂國家,策劃「如果要動武,就聯合蘇聯,實行南北夾擊」。這個問題事實清楚,證據可靠,法庭已經調查完畢。
12月1日下午3時,江騰蛟第四次被押到法庭。審判長伍修權主持庭審活動,對江騰蛟接受江青勾結葉群,通過吳法憲指使他搜查迫害上海文藝界著名人士鄭君里、顧而已、陳鯉庭、趙丹和童芷苓等五家的犯罪事實進行庭審調查。
江騰蛟在庭審江青時,曾被傳喚出庭作證,他除了指證江青外,同時也承認了自己的犯罪行為。
這里根據新華社記者李耐因的江青受審「旁聽側記」記述一下江騰蛟從北京回到上海的犯罪活動。
江騰蛟在北京和葉群還給鄭君里等五人編了代號,哪個叫「老大」,哪個叫「老五」,一共編了七個人的代號,規定:抄家時用代號,抄來的材料也用代號標記,以免泄露「機密」。
江騰蛟回上海後立即行動,把張彪找到辦公室,對他說,吳司令問空軍有多少可靠的好同志,我說你老張算一個。現在有個重大的政治任務,你先去把幾個人的住址幫我查清楚,晚上到我家來一趟。江騰蛟向張彪說了那五個人的名字,另外還有周信芳和於伶一共七人。
張彪是空軍某部政治部文化處處長,是個瘸腿,他卻奔走於上海的里弄,把這些人家的住址查清。晚上江騰蛟向他交了底。因為周信芳的家已被「紅衛兵」抄過多次,家門現在還被「紅衛兵」把守,於伶久病在家,就住在空軍招待所對面,太顯眼,怕抄他家暴露「馬腳」。江騰蛟專門打電話請示北京,沒有抄這兩家。
江騰蛟和張彪議定,選派上海空軍警衛排的戰士化裝成「紅衛兵」,又選了些空軍幹部子弟組成了抄家隊伍,又籌備了卡車、紅衛兵袖標、大口罩和便衣等,領頭人還帶了手槍。第二天張彪帶領劉世英、襲著顯、蔣國璋、陶崇義、楊啟良等,挨家去看了地形、門牌、進出口等。他們中間有人問:抄什麼材料,似乎交待得不很清楚。江騰蛟回答:「這個不用問,問也不會講。反正不是我江騰蛟要找的,上面交代的,你們就不用問了。」江騰蛟還規定了五條軍紀:「只抄出信、筆記本、照片等文化材料,其他一概不抄……」
10月8日12時一過,五路抄家隊就出發了。天亮前,一麻袋、一麻袋的材料都運到了巨鹿路空軍招待所……
法庭宣讀了吳法憲1980年7月1日的供詞,張彪的證詞,原空軍司令部辦公室科長衛球的證詞,原林彪辦公室秘書趙根生的證詞,並傳同案犯劉世英出庭作證。
面對大量證據和審判長的審問,江騰蛟對他所犯的這方面罪行供認不諱。
審判長宣佈,法庭對起訴書指控江騰蛟的犯罪事實已經調查完畢,現在進行法庭辯論。
二、辯護人依法據理為被告辯護
公訴人圖們首先發言,他說:
庭長、審判長、審判員:
近日來,特別法庭第二審判庭對林彪、江青集團主犯江騰蛟謀害毛主席、策動武裝政變的罪行進行了調查。審問了被告、出示了證據、書證13件,宣讀了證詞23件,有七名同案犯到庭作證九次,證實了江騰蛟在林彪集團陰謀殺害毛澤東主席、策動武裝政變的活動中犯有嚴重罪行,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他講了四點意見:
第一,講到江騰蛟在陰謀殺害毛主席、發動武裝政變、分裂國家的犯罪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他指出,江騰蛟的反革命目的是明確的,態度是積極的,地位是重要的:他是武裝政變指揮班子成員;他負責上海、南京、蘇州三點聯繫,配合協同作戰;是上海地區的第一線指揮,表示「堅決干」;在策劃南逃廣州時,由他負責安全,他是罪惡活動中的組織領導者、是主犯。
第二,圖們着重揭露江騰蛟和林彪、葉群、林立果之間的關係。指出他是賣身投靠者,江騰蛟投機鑽營,林彪也積極拉攏江騰蛟。江騰蛟從1965年到1968年,先後寫過20多封對林彪一家的效忠信。
第三,系統地講述了林彪集團陰謀武裝政變,殺害毛澤東主席的駭人聽聞的殘忍手段。
第四,林彪集團的罪惡活動嚴重地危害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安全和統一,給我們國家的建設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
公訴人指出,被告人江騰蛟是林彪、江青集團的主犯,犯有參加組織領導直接策劃謀害毛主席、發動武裝政變、陰謀推翻我國無產階級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的罪行,陰謀敗露後,又犯有密謀策劃跟隨林彪南逃廣州,另立中央、分裂國家的罪行。江騰蛟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一條,必須依法懲處。
被告人江騰蛟在公訴人發言後說:「我老老實實認罪、服法。」
江騰蛟的委託律師王舜華、周奎正聯合發言,為江騰蛟作了三點辯護意見:
他們在第一點中說,從法庭調查的犯罪事實可以證明江騰蛟積極參與謀害毛主席和策劃南逃廣州的陰謀活動。指出他的這一嚴重罪行是在林彪指揮下,在林立果直接指使下進行的,他與首犯林彪、主犯林立果是有區別的,請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在第二點中說,江騰蛟組織派人查抄五位文藝界人士的家,是江青勾結葉群策劃的,江騰蛟是執行者。他把查抄到的材料送到以後,如何處理,他不知道。對於這一點也希望法庭予以考慮。
第三,辯護人認為江騰蛟交待罪行較早,在林彪1971年9月13日凌晨叛逃的第二天,即9月14日,當領導上找他談話時,他就主動交待了不少罪行,寫了《謀害毛主席陰謀事件的經過》等,並揭發了其他同夥。
辯護人最後指出,江騰蛟有悔罪表現,他對《起訴書》的指控有兩句話:「一是罪有應得,應當受到人民的審判和懲罰;一是起訴書是實事求是的」,他還說:「在事實面前我低頭認罪,認罪服法」。
公訴人沈家良發言,他就江騰蛟在林彪集團犯罪活動中的地位、身份和主要罪行又作了說明。指出,大量事實證明,在林彪集團犯罪活動中,江騰蛟是主要成員,他是起了主要作用的。他對辯護人提出的江騰蛟的認罪態度問題,表示「沒有異議」。
審判長伍修權說,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被告人有最後陳述權,本法庭是維護被告人的這一權利的。被告人江騰蛟,你有什麼最後陳述的?
江騰蛟說:「我沒有什麼辯護的,我的罪行累累,鐵證如山,我只有老老實實的低頭認罪、服法,願意接受任何我應該得到的懲罰。」
審判長伍修權宣佈:「被告人江騰蛟,等候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評議後宣佈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