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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中共活摘 中華民國剛立法海外非法換器官:最重囚5年

為避免國人赴中國大陸非法換肝、換腎,涉犯國際刑法,中華民國立法院近日審查《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朝野協商達成共識,明定國人若到海外接受非法的活體器官移植,最重恐面臨5年刑責及30萬元罰鍰;而患者回國醫院接受後續治療時,醫院也有通報義務,否則將罰3萬~15萬元,若提供錯誤訊息,也恐涉登載不實的刑責。

   

立法院朝野協商器捐草案達成共識,未來國人在海外非法買賣仲介器官,當心回台罰錢坐牢。(大紀元資料室)立法院朝野協商器捐草案達成共識,未來國人在海外非法買賣仲介器官,當心回台罰錢坐牢。圖為街頭中共活摘器官展示。

由於移植器官是全球性短缺,器官移植旅遊已成為全球醫學倫理及國際人權重大議題,尤其是「強摘」及「盜賣」活體器官不只涉及器官買賣法律問題,更違反國際刑事法中的反人類罪。為此,立法院近日針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朝野協商達成共識,增訂有關禁止器官仲介買賣、境外移植旅遊的相關罰則。

對於此次修法納入「死刑犯不得作為器捐來源」,台灣國際器官移植關懷協會理事黃千峰表示,他與世界醫學會交流時發現,國際醫界都很關心台灣停止死刑犯器官捐贈議題上的進展,因為目前只剩少數國家有用死刑犯器官,過去台灣與中國都榜上有名,所以每當中共被國際指責時,就會以「台灣也用死刑犯器官」,來掩蓋中共大量摘取死刑犯、良心犯、法輪功學員器官的問題。

黃千峰強調,所以此次修法讓台灣在這個議題上能與國際趨勢接軌,是台灣在國際人權上的巨大進步,也呼應了今年3月由14個歐洲國家簽署的《歐洲理事會反對販運人體器官公約》,以及歐洲議會於2013年決議要求的「中共立即停止活體摘取良心犯、以及宗教信仰和少數族裔團體器官的行為」。

草案完成三讀公告實施後,未來如果在不肖人士仲介下買賣器官,在海外接受器官移植,返台後就會吃上官司,將面臨1年以上、2年以下刑責,並開罰30萬元。

此外,為了杜絕器官移植旅遊、仲介及買賣,草案增訂相關罰責,病人至境外接受器官移植,於國內醫院接受後續治療時,醫師必須將相關資訊主動報予醫院,醫院也有通報義務,如未通報將罰3萬~15萬元,如提供錯誤訊息,則涉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刑責。

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柏璋說,若病患是透過台灣醫師轉介至海外醫院,且器官來源清楚,就屬合法;但患者返台後要如實通報,醫師如果沒有通報,也會有罰則。

中共活摘暴行中國大陸掀訴江潮

中共當局始終對中國大陸的器官移植來源解釋不清,據香港媒體《鳳凰周刊》2013年的報導統計,大陸死刑犯人數遠少於器官移植所需的供體人群,「大陸官方公佈每年實施全肝移植4千例,(實際數據恐多出3至4倍),即使按照陌生人群20~30%的器官匹配率來算,也須從3至5人中才能找到一個合適器官,4千個肝臟至少需要從1萬2千~2萬個死刑犯中挑選。但據國際人權組織調查,中國每年公佈的死刑犯在2千人左右,即使全部用上,也只能讓2千人做器官移植。」

專家認為,大陸一定存在龐大的地下活體器官庫,以供應市場的「需求」,而來源即是法輪功學員、少數民族等遭非法關押的族群,陸媒《南方周末》曾訪問廣州中山醫院副院長何曉順,得到的回應是,「2000年是中國器官移植的分水嶺。2000年全國的肝移植比1999年翻了10倍,2005年又翻了3倍。」時間正好和前中共黨魁江澤民鎮壓法輪功同步(1999年至今)。

犯下如此重大的反人類罪行,身為迫害發動者的江澤民過去早已在海外多國被告上法庭,不僅如此,最近一個多月來,中國大陸也開始出現「訴江」潮,民眾紛紛向當局司法機構控告江澤民。

對此,知名南京律師、東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張贊寧表示,從法律角度來說,控告、起訴江澤民是很正當、正常的。他提到,在中國大陸,並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定學煉法輪功及宣傳法輪功違法,中共對於法輪功的迫害完全來自於江澤民的違法越權。他說,「沒有經過全國人大的認證,江澤民單方面表態對法輪功進行認定和鎮壓,這才是『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巨大犯罪。」

張贊寧認為,起訴江澤民是很令人鼓舞的情況,「說明中國的老百姓法律意識在提高,我們應當支持。」他強調,作為一個律師,應當以辦政治案件、人權案件為榮,「中外的律師都是這樣的,這是律師的一種榮譽。」

責任編輯: zhongkang  來源:大紀元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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