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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象 合肥母親「引狼入室」 8歲女頻遭繼父強姦

作為小玲的繼父,桂某某沒有盡到一個父親的責任,反而扮演了一個「色狼」的角色。近日,桂某某因多次猥褻、強姦小玲被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無期徒刑。

桂某某,男,1976年10月出生,無固定職業,三山區人。2006年,桂某某和李娟(化名)相識同居時,李娟的女兒小玲(化名)才8周歲。2009年9月,桂某某和李娟辦理了結婚登記。這段婚姻並未維持太久,2013年6月,無法繼續生活在一起的兩人離了婚。

桂某某和李娟的結合,對於小玲來說,是一場噩夢。2007年過年期間,李娟帶着放寒假的小玲到了桂某某在峨橋鎮的家裏,一天夜間,和李娟母女睡在一起的桂某某趁小玲睡覺之際,用手摳摸小玲。發現小玲沒有反抗,桂某某放心了不少,並在那個過年期間多次對小玲實施猥褻行為。

記者在法院判決書里看到,桂某某每次對小玲實施猥褻行為時,小玲都有所察覺,但因心裏害怕,她始終未敢聲張。桂某某也曾威脅小玲說,如果小玲把這些事情告訴別人,警察就會把她和桂某某都抓走的,而且她媽媽也不會要她,還會打她。

就這樣,小玲在面對桂某某的侵犯時,儼然成了一隻「沉默的羔羊」。或是感覺自己的劣行不會敗露,桂某某後來開始變本加厲起來,他對小玲犯下的罪行,自然也就不再止於猥褻了。

2007年暑假期間,桂某某和李娟共同租住在鏡湖區楊家門附近的一處出租屋裏,放暑假的小玲和他們同住。一天晚上,桂某某趁李娟外出、小玲一人在家睡覺之際,在該出租房內強行與小玲發生了性關係。那是桂某某第一次強姦小玲,那時,小玲才9歲。

此後,桂某某又多次對小玲實施強姦或者猥褻行為。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期間,桂某某利用與小玲共同居住或生活期間,趁李娟外出或不備之際,多次猥褻或強姦小玲,並採取言語恐嚇方式逼迫小玲不準將此事告訴任何人。

小玲事後稱,桂某某每次對她實施強姦時,自己都會反抗,但因力氣太小,最終桂某某還是得逞了;她也曾大聲喊叫過,但只要她一喊出聲,桂某某便會用手捂住她的嘴巴。

對於桂某某對小玲犯下的罪行,李娟一直被蒙在鼓裏。2013年6月份兩人離婚後,小玲的精神狀態好了不少。但當2014年元月,從外打工回來的桂某某再次來到李娟和小玲居住的地方時,小玲的情緒開始變得非常不安並選擇了離家出走。

桂某某剛回來,小玲就有了異常舉動,這讓李娟心裏泛起疑團。為弄清事情原委,李娟在將小玲找回家後追問小玲其中原因。禁不住李娟的一再追問,小玲最後哭着說出了桂某某猥褻、強姦及不準將自己的遭遇告訴任何人的事情。

李娟為了核實小玲所說是否屬實以及保存證據,她購買了錄音筆,並將自己與桂某某的談話內容錄了下來。桂某某猥褻、強姦小玲的事情由此案發。2014年2月,桂某某被蕪湖市公安局鏡湖分局執行逮捕。

法院認為,桂某某多次猥褻、強姦小玲,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桂某某明知小玲系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對其實施猥褻,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且應予從重處罰。

根據桂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及社會危害程度等,法院依法決定對桂某某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另賠償小玲醫療費等人民幣5000元。

責任編輯: 寧成月  來源:中安在線合肥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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