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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中央提「法律至上」否定上屆的「三個至上」

阿波羅網編者按:上屆政治局常委里有周永康主持政法委,分管(主管)法院、檢察院、武警、公安等系統(全包),顧名思義「政法」是不分家的,政在上法在下。

27日中共人民日報發表「本報評論部」文章《營造法律之上的法制環境》。最主流媒體發表唯一至上的「法律至上」,從此不提「三個至上」,而提「法律至上」。

2007年12月,胡錦濤在召開的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代表和全國大法官、大檢察官座談會上指出,要「始終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的「三個至上」原則。

直到2012年2月13日(即王立軍潛入美國領事館與薄熙來下台之間),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在接見全國模範法院全國模範法官表彰大會代表時還在說:要「堅持黨的領導不動搖,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不動搖,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不動搖,堅持『三個至上』不動搖。」


編者按:上屆中央要求律師向黨效忠:

陸下令律師宣誓效忠共產黨

2012-03-21中央社

(中央社台北21日電)中國大陸當局近日下令實行律師宣誓制度,要求律師在獲得執業許可日起3個月內宣誓效忠國家、擁護共產黨及社會主義制度。

法制晚報今天報導,大陸司法部日前下發「關於印發『關於建立律師宣誓制度的決定』的通知」規定,首次取得或重新取得律師職業證書的人,都必須參加律師宣誓。

據了解,律師宣誓誓詞為,「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擁護憲法和法律尊嚴……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努力奮鬥!」

英國廣播公司(BBC)中文網引述分析表示,此舉代表北京當局對律師行業進一步加強管控,大陸近年來從事維權工作最多的行業就是律師行業。


附:

關於印發《關於建立律師宣誓制度的決定》的通知

司法部

關於印發《關於建立律師宣誓制度的決定》的通知

司法通〔2012〕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關於建立律師宣誓制度的決定》已經司法部2011年12月1日第25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部。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關於建立律師宣誓制度的決定

為了引導廣大律師牢固樹立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信念,自覺踐行「忠誠、為民、公正、廉潔」的核心價值觀,切實提高律師隊伍思想政治素質、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不斷增強律師的職業使命感、榮譽感和社會責任感,培育和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執業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決定在全國建立律師宣誓制度,現就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經司法行政機關許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請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應當參加律師宣誓。

二、律師宣誓,應當在律師獲得執業許可之日起三個月內,採取分批集中的方式進行。

三、律師宣誓儀式,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律師協會組織進行。

四、宣誓儀式要求:

(一)宣誓會場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二)宣誓儀式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主持,領誓人由律師協會會長或者副會長擔任;

(三)宣誓儀式設監誓人,由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各派一名工作人員擔任;

(四)宣誓人宣誓時,應着律師職業裝(或律師袍),免冠,佩戴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徽,成立正姿勢,面向國旗,右手握拳上舉過肩,隨領誓人宣誓;

(五)宣讀誓詞應當發音清晰、準確,語音鏗鏘有力。

五、宣誓程序:

(一)宣誓人面向國旗列隊站立,唱國歌;

(二)領誓人逐句領讀誓詞,宣誓人跟讀,領誓人領讀完誓詞、讀畢「宣誓人」後,宣誓人自報姓名;

(三)宣誓人在誓詞上簽署姓名、宣誓日期。

經宣誓律師簽署姓名的誓詞一式兩份,一份由宣誓律師收執,一份存入該律師執業檔案。

六、律師宣誓誓詞為:我志願成為一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律師,我保證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神聖使命,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執業為民,勤勉敬業,誠信廉潔,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努力奮鬥!

七、律師應當自覺踐行宣誓誓詞,將誓詞作為指引律師執業活動的行為準則,依法、誠信、盡責執業,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

八、法律援助律師、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的宣誓,參照本決定執行。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可以依據本決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王岐山決不允許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違背的言論

2013年02月25日18:34  新華網

央視新聞:【王岐山:要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新華社今日播發王岐山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的工作報告,王岐山說:加強反腐敗國家立法,加強對「裸官」的管理和監督,堅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懲,有群眾舉報的要及時處理,決不允許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違背的言論

責任編輯: 鄭浩中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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