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媒體報道說,中共中央政法委透露,中國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將進行修改完善,並已啟動法律修改調研,有望在法律上排除靠刑訊逼供取得的證據。分析人士認為,制止刑訊逼供最有效的方法是將「被告人口供」排除在證據之外。
北京《新京報》報道,《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是目前中國最重要的三部訴訟法,已經連續兩次進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刑事訴訟法》1996年進行了首次大的修訂,明確將「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寫進法律。但在過去的15年中,佘祥林、趙作海等錯判殺人、以及拘留所發生的躲貓貓死、喝水死案等反映出的警方和檢方刑訊逼供、有罪推定和司法監管漏洞,暴露出中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急需完善。
報道稱,對於公眾最為關注的刑訊逼供問題,有學者開出了「上、中、下」三策。上策為賦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權,中策為規定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證其罪,下策為廢除現行法中的「如實供述」。
北京維權律師劉曉原就此表示,中國專家提出的上策、以「沉默權」為核心的「米蘭達警告」是美國刑事訴訟的規則,但在中國並不適用,因為中國很多案件的審訊過程不透明,即使被告方受到刑訊逼供也沒有第三方監督,更不要說被告行使沉默權了。劉律師認為,制止刑訊逼供最有效的方法是將「被告人口供」排除在證據之外。
「證明人,被害人的陳訴、被告人的供訴等等有七、八種,如果去掉被告人的口供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不管你是允許供訴還是不允許供訴,口供不能作為證據,這樣他就沒必要刑訊逼供了。」
劉律師說,除了將「被告人口供」排除在證據之外,中國刑法中有關「監視居住」 強制措施等也應該去除。
「目前從監視居住來看,更多的成了變相的羈押,只是不把你關在看守所,而在外面的賓館,某一個地點,看守所你還有放風的時間,可以定時會見。那監視居住在實踐中實際上限制得很嚴的。還有一個保護家屬會見權的問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會見家屬的權利這是一個;還有一個規定公訴機關的指控法院沒有權力更改。這必須要有民事訴訟法來加以明確。」
據報道,中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1991年由中國全國人大制定,2007年曾做過修訂。北京維權律師李靜林認為,要修訂現行的《民事訴訟法》,首先應該廢除「專門立案審查程序」。李律師說,正是因為這一程序,讓法院有理由對諸如「三鹿毒奶粉受害人賠償案」等法院認為棘手的案件不予受理。
「我以為這是完全用不着的。因為他的立案審查,它真正的案件其一該它法院受理的它受理;其二,不該它受理的它照常去其他部門去找。這問題其實很簡單,你既然要告之,那就直接告之就行了。那就是告狀的人敗訴,為什麼不做?就是為了他們能少管些事就少管些事。」
中國的《行政訴訟法》1989年通過,已經實施21年。報道說,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人士表示,已着手開始《行政訴訟法》的修訂工作。《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由於案件受理範圍規定為具體的行政行為,不包括行政部門的各類規範性文件:通知、意見、紅頭文件、會議紀要等,因此這些文件的出台缺乏必要的監督,導致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李律師說,現在有專家建議,修訂後的中國《行政訴訟法》應該對「紅頭文件」進行監督,但在他看來,要真正做到這一點非常難。
「在中國現行的體制下,黨委決定交政府執行。法院只是起保證作用。法院的院長在共產黨里是進不了常委的。而政府的高官他就是常委。黨委的決定交政府來執行的事務,它才會有那麼一些紅頭文件來保障政府的執行力。而法院要去把它搞定了,那是不是在和黨委過不去?」
李律師認為,中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博弈主要應在政府的公權力與公民個人或團體的私權利之間展開。但是就目前中國的大環境來看,法律無論如何修改,恐怕還是會賦予政府公權力以充分的自由,而忽視對公民個人或團體的私權利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