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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有西按]這個《條例》本來算不上憲法,只是一個臨時刑法的地位。但是從憲法保護基本的人權這一特徵來看,刑事追究部分和追究的程序規定,直接影響到憲法規定的公民最重要的生命權、自由權等權利。同時體現了新政權的治國方略。是新中國一個重要的治國法案。可以列為憲政性代表文件來研究。「鎮反」對新中國政治理念的影響是巨大的。我們現在的「專政」觀念和「嚴打」理論,都是同這個《條例》一脈相承的。
這個《條例》可以判死刑的條款佔了百分之八十;「勾結」、「包庇」、「參加宗教」等輕罪甚至是思想犯,不論有無後果就可以判死刑。這種重刑主義觀念,開了新中國「嚴刑法治」的先河;由軍事法庭審判普通公民犯罪,開了新中國不遵守基本的刑事程序法的先河。
我們很多御用法學家,為這個時期的濫殺辯護,認為「不能離開當時的社會環境空談法治」。但是他們沒有看到,中國即使封建社會改朝換代,得到政權的皇帝也是立即與民休養生息,輕徭薄賦,不再殺人的。劉項爭天下,項羽燒殺進潼關,一路延遲;劉邦安撫進長安,得佔先機。雖然鴻門宴後劉邦讓出天下,讓項羽違約佔有江山,最後得天下者,仍然是劉不是項。
現在很多的握有重權的政法機關領導,頭腦里記住的都是那些從蘇聯學來的、五十年代的「鎮反」和「階級鬥爭」觀念。現在領導的思維,總也逃不出那時的潛意識和基本情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