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支行訴稱,與侯耀文及玫瑰園別墅有限公司簽訂《樓宇按揭擔保貸款合同》,約定向侯耀文提供人民幣貸款500萬元,期限120個月。《擔保借款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約定發放了全部貸款。2008年6月,該合同項下的貸款出現還款逾期。此時,侯耀文已去世。自2008年6月起至今,原告多次向侯耀文之女及開發商催要,但侯耀文的法定繼承人沒按規定清償侯耀文的債務,開發商也未履行保證責任。截至2009年3月20日,已拖欠原告本金50萬元,利息人民幣17.8萬餘元,罰息人民幣2.5萬餘元,共計70.3萬餘元。
庭審過程中,第一被告、侯耀文長女侯瓚的代理人辯稱,侯瓚並沒實際取得侯耀文的遺產,不應承擔還款義務。第二被告,侯耀文次女的代理人,出具了北京市西城區法院的民事裁定書,證明自己並未實際取得侯耀文的遺產,故不能承擔還款義務。作為第三被告的玫瑰園開發商,對其應承擔的保證責任無異議。此案當庭未作宣判。
昨晚,記者聯繫到侯瓚,她表示,西城法院的侯耀文遺產案侯耀華方面提出管轄異議後,西城法院經審理認為管轄異議的理由不充分,裁定該案繼續由西城法院審理。該裁定下發後,侯耀華方面已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訴,目前侯瓚方面正等待市一中院關於管轄異議的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