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韶關市民古某到某屠宰場等候屠宰生豬時,從待領取處進入屠宰車間,行至屠宰台,將一隻剛宰殺而實際未殺死的生豬拖拉至燙豬池時,被此豬踢入燙豬池中。當時,屠宰台附近有負責屠宰、拖拉、燒水的工人,但均未能救援。
待古某自行從池中爬出,已全身多處燙傷。雖隨即被送往醫院救治,卻因全身多處感染、敗血症,於當年九月十九日死亡。
古某去世後,其家人向屠宰場要求賠償未果,便以古某進廠幫工,該場對其生命財產安全未履行保障義務為由,訴至韶關市湞江區人民法院,要求該廠賠償撫養費、扶養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醫療費等費用共計六十六萬多元。
屠宰場則以古某不是幫工,其死亡是自己粗心大意造成的,應自行承擔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湞江區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被告賠償原告三十三萬四千零七十三元。
一審宣判後,屠宰場不服,向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稱古某屬擅自入廠,不應由屠宰場承擔責任,請求二審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後,見當事人雙方意見分歧很大,在審案過程中進行了二十多次調解,最終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上訴人出於人道主義,向被上訴人支付補償款三十萬元正,雙方之後均不得因本案事實再向對方主張任何權。」的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