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
一個人被殺,其家屬得不到分文精神撫慰金,而一條狗被撞死,其主人卻得到千元精神損害賠償,人死竟不如一條狗!
有兩個案例雖然表面上看風馬牛不相及,筆者卻想把它們放在一起思考:一是雲南省蒙自縣警察吉忠春開槍殺人一案,日前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在判處吉忠春死刑的同時判令其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10萬元,精神撫慰金的賠償訴訟請求未被支持(4月17日新華網);二是北京朝陽區法院的一個民事判決,某女士的一隻寵物狗在小區被人開車撞死,卻判令開車人賠償經濟損失2000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4月17日《北京日報》)。
不知公眾看到這兩個案例會有什麼感受,至少本人是非常感慨:一個人被殺,其家屬得不到分文精神撫慰金,而一條狗被撞死,其主人卻得到千元精神損害賠償,人死竟不如一條狗!為此,我們不禁要問:我們的法律怎麼了?
不熟悉法律的人一定會指責法院和法官判決的不公,死一個人卻不如死一條狗,這不僅有違社會正義,而且也是對人的尊嚴的褻瀆,無論如何都說不通,更讓人難以理解。其實,出現這種不可思議現象的根源不在司法過程,而在於我國立法本身的缺陷。也就是說,就上述兩個案件來講,雲南省及北京市的相關法院判決都沒有錯,都有相應的法律依據。要消除這種「不對稱」的現象,必須修改內部失衡的現行法律,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疇。
我國民法不僅認可了侵權人必須賠償因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而且還認可了相關的精神損害必須賠償,這就使得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既可以得到經濟賠償,也可以在一定的情況下獲得精神撫慰。這正是北京朝陽區法院判決撞死小狗也需支付精神撫慰金的根本原因所在。而在我國刑事法律中,卻只規定了犯罪行為人對被害人遭受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特別是在刑事訴訟法中進一步明確規定被害人只有權就自己遭受的物質損失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犯罪人賠償,直接排除了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可能性。因此,自刑事訴訟法生效以來,法院一直是拒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訴求的。這就造成了民法與刑法之間在經濟賠償上的巨大反差,凸顯了不同法律之間實際存在的不公平。
近幾年來社會各界已經充分認識到相關法律的這一固有缺陷,不僅眾多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屬堅持不懈,前赴後繼地努力爭取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並沒有因為司法的排斥而放棄努力,而且廣大公眾特別是法學界人士都大力呼籲國家儘快修法,以消除法律矛盾和衝突,實現真正的社會公平。人死不如一條狗的案例,儘管有些極端,但它卻充分顯示了通過修法實現公平的緊迫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