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國內「證券死刑第一案」主角楊彥明再次在北京市高院受審。5年來守口如瓶、兩度被判死刑拒不交待6000多萬元贓款去向的楊彥明,昨天在法庭上驚爆「錢都行賄了」,使這一離奇曲折的證券界大案終於有了重大突破。
兩次死刑兩次提起上訴
楊彥明曾任北京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望京西園營業部總經理。案卷材料顯示,2004年2月,楊被要求向下一任總經理交接時,他把相當多的賬目用粉碎機銷毀,又指使手下把營業部的電腦資料進行了刪除。之後,楊彥明與妻子離婚,並兩次自殺未遂。
2005年12月,楊彥明被一中院以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判處死刑,楊向北京高院上訴,認為事實不清,不應判死刑。2007年5月,北京高院認為部分事實不清,將案件發回一中院重審。
2008年7月,一中院再次以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其死刑。一中院判決書認定,1998年6月至2003年8月間,楊彥明多次指令時任上述營業部財務部經理、總經理助理章蓉,從營業部的72個資金賬戶內提款400余筆,計6536萬餘元,都由章蓉交給楊彥明。
一中院還認定,楊彥明將本單位在其他證券商買賣的股票基金撤銷交易,將376萬元侵吞,並挪用單位2540萬元用於自己的公司。一中院據此再判楊彥明死刑,楊再次上訴。
二審稱所貪之錢用於行賄
楊彥明上訴的理由是,認定他貪污6000余萬元的事實不清楚,他也不應當被判處死刑。
之前被調查、被審理,楊彥明均拒絕說出錢的去向,但昨天庭審,二審法官向他詢問錢的去向時,他說這些錢「用於行賄」,法官再問他向什麼人行賄,楊彥明拒絕回答。
楊彥明的律師辯護說,本來巨款去向不明,事實不清,楊僅是經濟犯罪就不應判死刑,現在楊彥明主動說出用於行賄,更不應判處死刑。因為一旦終審死刑,國家財產就再也追不回來。北京高院昨天審理後,未當庭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