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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防彈背心書記黃金高入獄房產查封引爭議

距2月27日召開的聽證會已過去半個月,54歲的福建莆田婦女黃秀珠及其親屬,仍在忐忑中等待福建南平中級法院(下稱南平中院)的裁決。該裁決將決定,他們主張產權的三處房產,是否將會被視為原福建省連江縣縣委書記黃金高的個人財產而被法院沒收。
    


福建穿防彈背心書記入獄後房產被查封引爭議(圖)    
    黃金高 資料圖
    
    黃秀珠是黃金高的前妻,二人於1977年在莆田結婚並育有子女。但早在1991年即離婚。
    
    黃金高於2004年8月11日投書人民網,揭露福建一起難以深入查處的腐敗案件而聞名全國,因經常被恐嚇,他出門總穿着防彈衣,被稱為「防彈衣書記」。黃在信中說,為查案他受到生命威脅並不感到意外,但得不到上級和有關部門支持,令他深感困惑。特別是在查辦該案過程中,不斷有各種阻力進行干擾,似乎有一張看不見的大網,試圖蓋住這個腐敗案件,這種政治漩渦令其困惑難解。
    
    該信刊出三天後,福建官方網站刊登了《福州市委市政府正面回應黃金高致信人民網事件》等九篇批判黃金高的文章,認為黃金高所講問題不實。隨後被福建官方定性為「不講政治,不講大局」;後又在當年年底因涉嫌腐敗,被福建紀檢部門「雙規」。
    
    包括已離婚十餘載的黃秀珠、黃秀珠和黃金高的子女,以及和黃金高稍有關聯的諸多人員,都被捲入該案。很多人被調查甚至羈押,其中不少人還被查抄了資產。黃金高本人於2005年11月被南平中院認定犯受賄罪和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黃金高案因折射出中國官場生態和法治困境而影響深遠。就在黃金高已經入獄服刑近三年、該案漸漸淡出輿論視野時,南平中院於2008年10月啟動了對其財產刑的執行,查封了三處房產。被查封的三處房產的產權人,是迄今已與黃金高離婚長達18年的黃秀珠及其親屬,他們對此提出異議。南平中院於今年2月 27日召開 「財產刑執行案外人異議聽證會」。
    
    
    
    
     這場由黃金高案引發的後續風波,凸顯中國刑事案件財產刑執行中的許多法律空白,也充分展示了財產刑執行與私人合法財產權保障之間的矛盾;尤其是頗具中國特色的「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這一刑罰是否應當取消,也引發理論界關注。
    
    房產爭議前妻房產來源是否「清白」
    
    2008 年10月7日,黃金高入獄服刑近三年,南平中院發佈公告,查封了坐落於福建莆田市城廂區後港路1147號,莆田市城廂區龍橋街道前埔街21弄1號樓605 室,福州市陽光城10幢503室三處房產。法院公告稱,黃金高案的刑事判決書已生效,該判決判處沒收黃金高個人全部財產,並追繳犯罪所得上繳國庫,故依法查封、扣押、拍賣、變賣黃金高所有的以黃秀珠名義購買或建造的前述房產。
    
    但此公告引起爭議。早在1991年,已經同黃金高離婚的黃秀珠及她的兩位兄弟黃俊英、黃俊漢提出異議,認為前述房產屬於他們合法所有。
    
    2009年2月27日上午,南平中院就此申請召開聽證會。黃秀珠和代理律師做了陳述並舉證。據南平中院2005年所作的黃金高案刑事判決書,黃金高犯受賄罪、貪污罪,決定執行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同時判決追繳黃金高犯罪及違法所得的大量資金和財物。判決書確認,黃金高案發後,檢察機關將黃金高以其本人及其他人名字存入數家銀行的資金凍結,並扣押了相關財物。這些財產被認定為屬黃金高受賄貪污所得,被罰沒。
    
    律師舉證房產不屬黃金高個人財產
    
    黃秀珠的代理律師認為,上述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說明,贓款已經全部足額追繳,需要執行的只是「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但該判決並未列明黃金高「個人全部財產」的內容和範圍,也沒有提及前述三處爭議房產,僅依據該判決就要沒收這些房產,沒有法律依據。
    
    代理律師表示,按照《物權法》以及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不動產產權應以登記為準。律師並對此進行了舉證:
    
    位於莆田城廂區後港路1147號的兩幢房屋,是案外人黃俊英、黃俊漢與朋友於1998年前後買地集資建造的,部分付款收據在三年前即被福州市紀委收走,至今未退還。
    
    位於莆田市城廂區龍橋街道前埔街21弄1號樓605室的房產,原系規劃局單位集資房,在1999年前後以6萬元價款轉讓給黃秀珠,房屋產權登記顯示的所有者也為黃秀珠。
    
    位於福州市陽光城10幢503室房產,由黃秀珠於2001年購買,確有部分資金為黃金高所出。但根據黃金高本人所寫的《關於黃金高應給黃秀珠家庭婚內財產的申述》中稱,他與黃秀珠於1991年5月17日離婚,離婚時雙方未對家庭現金資產進行分割,他當時隱瞞了近200萬元的現金資產,這些資產是在黃金高進入官場之前的從商階段,即1977年至1991年期間,他本人通過參與對台貿易、投資鰻魚養殖業、字畫根雕裱畫貿易等合法途徑賺得。之後,用這筆資金為黃秀珠購置房產,是作為給前妻及子女的補償。
    
    聽證會上,法官要求異議人就其購買房產的資金來源進行舉證。對此,黃秀珠的一位家屬極為不滿,他認為,這些房產的權屬自黃金高案判決生效時至今都沒有發生變動,法院應當向產權人證明這些房產是屬於黃金高「個人財產」,才能執行,而不是要求產權人「自證清白」。

 

責任編輯: 劉詩雨  來源:華商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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