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波羅網友judge推薦:大陸公務員社保醞釀另起爐灶
《草案》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養老金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這就是說公務員或機關不參加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國務院將為他們單獨制定另一套相關的「規定」。
網友痛批:
因為事業單位退休金太高了,所以要大幅降低,而公務員退休金太低了,所以要大幅提高
本人是一文明人,一貫不主張罵人說髒話。但是,網易廣東惠州網友 ip:59.33.*.*:我確實是忍無可忍了,我要說「你他媽純屬放屁!」
本人是教師,但不是那種無良教師,深受學生和家長喜愛和尊重的那種善良正直有愛心的教師,並且是學校的業務骨幹,學科帶頭人,本人的無良前夫就在本市政府上班,本人在市府大院住過8年,因此對於公務員那套吃喝嫖賭、坑蒙拐騙、貪污腐敗、道貌岸然等等一系列劣跡了如指掌,本人長的漂亮且聰明,但竟被前夫認為太單純(看不慣他們的所作所為)恥笑為「十等人是教員,海參魷魚認不全」。後因我發現他婚外情並且他的情人死纏爛打,我炒了他的魷魚,讓他「下崗」了,他終於當上了那位從事性產業的情人的老公!其實,我要說的是:憑什麼公務員好事全佔盡?我屬於事業單位的,工資還比不上公務員,除工資之外,沒有絲毫的隱性收入,退休後和企業一樣我沒意見,因為人是生來平等的!!不管從事哪種工作,每個人年輕時都盡力工作了,所謂的貢獻不同,是因為工作不同,沒法量化!難道教師和醫生比公務員貢獻小嗎?有本事你公務員家孩子別上學!有本事你公務員家生病別看醫生!
我認為:全社會的養老金都應該平等!企業,事業,公務員,甚至農民!憑什麼農民養活了全國人民,老了卻一無所有?他們種不動地了就該去死嗎?如果,種地的全不賣糧食,企業、事業、公務員可真全都要死了!!!呵呵,大家好好想想,是不是這麼個理?
人民公僕不應比人民的工資高,哪有僕人比主人收入高的,古今中外都沒有.
中國:25.6%
印度:6.3%
美國:3.4%
用於教育,醫療的比列:
中國:3.8%
印度:19.7%
美國:21.5%
這說明中國用了行政(也就是基本相當於公務員)的花費是多麼的大 而用於公益事業的花費又是多麼的小~~~~~
不要高傲,是人民在養着你們的。
堅決要求公平 公正 公開的養老金制度。
中國:25.6%
印度:6.3%
美國:3.4%
用於教育,醫療的比列:
中國:3.8%
印度:19.7%
美國:21.5%
附原報道:
- 公務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是國家法律的制定者、執行者,如果另搞一套養老保險制度,容易引起人民群眾的疑慮、不滿。
公務員社會保障不應另搞一套
人民網19日報道 公務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是國家法律的制定者、執行者,如果另搞一套養老保險制度,容易引起人民群眾的疑慮、不滿。
歷時1個半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徵求意見日前結束。截至15日18時,已在中國人大網上徵集到意見68027條。
《草案》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養老金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就是說公務員或機關不參加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國務院將為他們單獨制定另一套相關的「規定」。這樣做是否妥當?
公務員社會保險另立標準,無非出現在兩種情況下:一是公務員勞動的性質、特點與事業、企業人員不同,因而放在一起不合適,會影響社會保險制度的規範和實施。二是公務員是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它有自己特別的利益需要保護,如果與事業、企業人員放在一起,由同一個社會保險法規範、調整,他們的利益得不到保護,甚至受到損害。
從第一種情況看,公務員與事業、企業人員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點。共同點是指他們都是社會生產者,因而可以建立一個全民性的社會保險制度。當然,公務員與企業的職工在勞動性質和特點上是有不同特點的,但這不妨礙公務員參加這一保險制度。事業單位職工與企業職工也有許多不同特點,但事業單位職工不是參加了這一全國性的社會保險制度嗎?其實公務員與事業單位職工有許多共同之點,在歷史上也一直把兩者放在一起,稱「機關、事業單位」。現在既然把事業與企業放在一起,那就沒有什麼理由把機關單獨出來,另搞一個只適應於公務員的社會保險制度了。
從第二種情況看,公務員是社會分工體系中的一個群體,他不是特殊公民,如果要講「特殊」,那是說他們與別的行業中的工作人員、職工相比,他們是有「官職」的,他們是有權力的,但不論其官職多高,權力多大,都是人民給他們的,而且只能為人民服務,這就是說「特殊」在他們是人民的「公僕」。
上述情況說明,無論從哪個方面考慮,於情於理,都不宜讓公務員從《草案》單獨出來,另外製定一個社會保險制度。
當然,肯定公務員是「徹底地為人民利益工作的」,並不否認,公務員這個群體本身的利益。公務員作為人民公僕,他們在社會分工體系中處於社會權力的中樞,承擔着十分重要的責任。要承擔責任,自然要保證其正當的經濟利益。在社會保險方面,公務員與事業、企業的職工一樣,就應一視同仁,按同一個《草案》規定的原則、方針繳納保險費,按統一的原則形成養老金,按統一的計發辦法,領取養老金。
為保證公務員正當的合法權益,在公務員與事業、企業職工一起參加《草案》規定的社會保險的前提下,按照《公務員法》,制定相對獨立的包括可操作的社會保險「規定」,也是可以的、必要的。同樣,事業單位,如教師也是一個具有一定特點的群體,他們也可以根據《教師法》,制定相對獨立的包括可操作的社會保險「規定」。其他企業、農民等其他行業,也可以根據各自的特點,保持某種程度相對的獨立性,制定具體的一些補充的「規定」、「辦法」都是必要的。這樣做可以使《草案》更完善、更具操作性。許多國家也是這樣做的。為此,我們曾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的修改意見》(此文已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一文中,明確指出「建立統一的中國特色社會保險制度,仍然要強調承認必要的差別」,並建議實行養老金「省級統籌和按企業、機關、事業分類分別核算相結合」。
總之,公務員或機關與事業、企業職工一起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制度,有利於國家立法的統一和社會的公平,有利於勞動力和人才的流動,有利於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和避免腐敗,有利於社會的安定團結和諧社會的建設。(作者系復旦大學經濟學院教授) (本文來源:人民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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