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3日,湖南省鳳凰縣堤溪沱江大橋突然垮塌,64條鮮活的生命瞬間消失,舉國震驚。這不是共和國第一起安全事故,也不是最後一起。在接下來的一年多的時間裏,淹井、爆炸、脫軌、潰壩及毒奶粉事件,一件又一件接踵而來。每一次都會引起領導人的重視甚至批示,每一次都會激起全國輿論的憤慨,每一次也都說要嚴查事故原因,嚴肅追究責任人,那麼就讓我們關注一下該案將如何審理成為一件經得起歷史考驗的大案吧。
2007年12月26日,事故處理結果公佈,認定這是一起嚴重的責任事故。由於施工、建設單位嚴重違反橋樑建設的法規標準、現場管理混亂、盲目趕工期,監理單位、質量監督部門嚴重失職,勘察設計單位服務和設計交底不到位,湘西自治州和鳳凰縣及湖南省交通廳、公路局等有關部門監管不力,致使大橋主拱圈砌築材料未滿足規範和設計要求,拱橋上部構造施工工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築質量差,降低了拱圈砌體的整體性和強度,隨着拱上施工荷載的不斷增加,造成1號孔主拱圈靠近0號橋台一側3至4米寬範圍內,砌體強度達到破壞極限而坍塌,受連拱效應影響,整個大橋迅速坍塌。24人被移送司法機關,政府公職人員8人(主要為建設單位人員),企業單位16 人(施工單位6人,監理單位5人,農民工包工頭4人,還有1名不知何許人也)。
2008年5月8日、6月10日、6月12日,在湖南麻陽、吉首市法院、攸縣分別對8.13案19名被告人進行審理,筆者在吉首旁聽了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農民工包工頭14名被告的審理,法庭上14被告人大呼不公,認為其自身不應承擔刑事責任,各自的辯護律師也均為其委託人作無罪辯護。都不認罪!64名死去的兄弟如果泉下有知,何以瞑目!如果說被告人不服有替自己開脫之嫌,那各大律師放棄罪輕辯護機會,選擇無罪辯護,難道都是職業素養有問題?下面來看看諸怪象:
怪象一,同案不同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案中,建設單位作為項目甲方,在工程中發揮着「至高無上」的權力,倒排工期,強令開工為州慶獻禮,越權指揮,主張更改設計方案等等。事實上,8.13案的始作俑者就是建設單位,然後只以他們公職人員的身份而追究自然人的玩忽職守,卻把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農民工包工頭推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幫助建設單位避開本罪,以致量刑的不公又如何讓這14名被告信服。
怪象二,誰才是施工單位——湖南路橋的直接責任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單位犯罪,最終還是要追究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湖南路橋5名被告,除項目經理夏友佳外,其他人員情況如下:
曾某,25歲,中專,被認定為施工單位該項目總工程師。他在該項目實際工作時間只有7個月,卻被認定為一個歷時4年,耗資3000多萬的號稱亞洲最大跨度連拱石拱橋的總工程師。同時卻沒有他的任何任命文件和相應資質,月收入也只有區區不到兩千元。他說,他只是一個測量員,主拱圈砌築時他都在山溝里觀測橋樑施工時的沉降變化,不能脫崗。主拱圈拆模架後,他被安排到橋面上幫忙。跨橋時他正在橋中央,從40多米的高空墜下,萬幸撿了一條命,但右手開放性粉碎性骨折,落地時對脊椎了衝擊。他並不慶幸撿了這條命,相反他說,要是當時摔死了,還能賠點錢,這樣家裏60多歲的父母就不需要種田了。而如今,讓父母擔憂不說,因此事家裏搭進去的錢已經比他在路橋公司這幾年上班掙的錢還要多了。
賀某,26歲,大專,被認定為材料負責人。根據湖南路橋的管理規定,材料供應商的選擇不是由材料負責人決定,他只是負責對進場材料的簽收。「都是總公司選定的正規廠家,我只需要清點好材料數量即可」,他如此辯護。然而他卻被要求為材料質量不過關而承擔責任。
李某,39歲,初中,被認定為實驗室負責人。他沒有相應資質,也不知道自己何時被任命為實驗室負責人,工地上連像樣的試驗儀器都沒有。跨橋前的主拱圈砌築期間,老家建房子,於是向公司請了幾個月假。回工地上班,正碰上應付有關部門檢查,需要補簽很多試驗資料,他因此簽了不少他請假期間所發生的試驗資料。 「家裏建房子負了不少外債,請假又沒有工資,所以我催他快點回來上班,真後悔啊!要是遲回去半個月,橋就已經跨了,他也不會被抓了」,李某家人如此說。李某是個老實人,連辦案人員都這麼說。可是就是這麼一個老實人,卻落得個家破人亡的結局。他唯一的兒子在他被捕後不久,因車禍死了,瘦弱的妻子準備遠赴廣東打工,家裏的外債還要還呢。
王某,24歲,大學本科,被認定為工程科技術員。一個剛畢業沒多久的大學生,進入工地時還是個實習生,因為代簽了不少監理指令和回復,還有一些技術資料而受追究。工程建設領域,倒簽、補簽、代簽各種文件資料是一個不公開的秘密(本案中項目經理除了財務上不讓人代簽外,其他簽字少之又少),但這些底層的打工者迫於各種壓力被「潛規則」,這種責任與那些虧了公家肥了私人的既得利益者,與那些躲在幕後操縱的管理者責任,孰輕孰重?難道管理責任不是直接責任,為何可以免於刑事處罰,這難道真是立法者的初衷嗎?
怪象三,質證之爭。《湖南路橋建設集團公司管理手冊》和《湖南路橋公司道路七公司管理崗位職責匯編》竟然被用來指證農民工包工頭,怪不得他們大呼不公,因為他們既不是路橋公司的員工,也從來沒有看到過這兩份文件。還有所謂湖南路橋該項目的《質量警示牌》,這些重要證據竟然不是從項目部現場封存的資料中找到,而是案發兩個多月後,由湖南路橋從長沙向偵查機關提交。怪不得湖南路橋的幾名被告均表示從未看到,其真實性、合法性值得懷疑。
怪象四,「漏網之魚」?仔細核對調查組公佈的24名移送司法機關名單,統計目前被起訴的19人名單,似乎還有幾位,除湘西州長另案處理外,其他人呢?據悉,施工單位某經理又回到公司上班了,怪不得監理單位董事長也認為自己應與湖南路橋的幾名管理者一樣不承擔刑事責任。
每發生一起安全事故,善良的人們總希望是最後一起,然而不進行公正嚴肅的責任追究,沒有經得起歷史考驗的審判,不能讓被告人認罪伏法,那麼就不能讓遇難者安息,就不能杜絕豆腐渣工程,就不能避免安全事故!
一審沒有當庭宣判,誰是誰的替罪羊呢?我們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