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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光裕案或牽出中共商務部更高級別官員

編者按:中共的高層權力核心現在存在現代的「帝黨」與「後黨」之爭。中國的強人政治已經結束,胡錦濤與江澤民的鬥爭非常的激烈,有時候鬥爭的形式比較隱晦,這就要求在細微之處進行分析與研究。
國美集團董事局主席黃光裕涉嫌經濟犯罪案已有進展,接近調查組的人士26日透露,導致黃光裕此次被查的「商務部外資審批窩案」中,在郭京毅、鄧湛等被拘商務部官員外,亦有與「外資審批」關係密切的更高級別的商務部官員進入調查部門的視野,有關部門或將徹查外資審批個案。

  《21世紀經濟報道》報道,北京市公安局新聞辦上午9點30分首次證實,黃光裕因涉嫌經濟犯罪,目前正在接受警方調查。根據可查的資料,在黃光裕報批國美電器「第一次上市」時,商務部適用的是1999年頒佈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該辦法中規定的「外資控股上限」只有49%。

  2004年4月,黃光裕持股100%的鵬潤億福獲批,將持有的國美電器65%股權,全部出售給了BVI公司OceanTown。業內人士介紹,根據商務部有關規定,至少需提前半年申報。而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商務部前身)2004年3月25日的通知,《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將於當年6月1日正式失效。但黃光裕卻在當年4月,「提前享受」了上述「失效限制」。這成為黃光裕「涉賄案」的可能疑點。

  此外,國美借殼中國鵬潤、以紅籌方式上市,正撞上了監管層對這一上市模式監管較寬鬆的時期。

  北京市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陳實曾撰文指出,2000年6月9日,中國證監會頒佈了《關於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72號文」),令紅籌上市進入了「無異議函」監管階段。

  監管層隨後更一度徹底取消了對紅籌上市的管制。陳實透露,於2003年4月1日,證監會頒佈《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及改變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通告》,以及《關於做好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及部分行政審批項目改變管理方式後的後續監管和銜接工作的通知》,宣佈取消對中國律師出具的、關於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見書審閱。「至此,中國證監會取消了對紅籌上市的審查程序,也就不再對紅籌上市實施監管。」

  湊巧的是,國美正是在2004年6月成功借殼中國鵬潤上市。而4個月後,國家發改委頒佈《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至此,境內自然人在境外註冊公司必需得到國家發改部門的核准。

  更嚴厲的監管反彈在2005年1月到來。當時外管局頒佈了《關於完善外資併購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11號文」),規定境內居民境外投資直接或間接設立、控制境外企業,應參照商務部頒佈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陳實指出,商務部未就11號文所針對的境內居民在境外投資的行為制定任何審批程序,對於境內居民的境外投資申請根本就不予受理。「這種法規銜接上的缺陷導致了紅籌上市在審批程序上的徹底中斷。」

  加上此後的「整體上市」一度獲批,國美電器屢屢「成功踩線」,成為是次黃光裕被調查的可能疑點。

  但在徹查「外資審批」中的問題同時,有關方面亦在探索如何下放權利,減少尋租空間。

  2008年8月5日,商務部下發《關於下放外商投資股份公司、企業變更、審批事項的通知》,進一步下放「外資審批權」。

  根據規定,商務部批准的外商投資企業,如新增投資總額及新增註冊資本屬於限額(鼓勵類、允許類1億美元,限制類5000萬美元)以下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批。該通知還規定,限額以下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設立及其變更,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責任編輯: 鄭浩中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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