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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律師王永航8月26號在法庭上為大連金州區法輪功學員邱淑晶辯護,指出刑法300條「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不適用於法輪功學員,過去九年所有以此罪名給法輪功學員定罪的都是錯案。
王永航在8月31號接受本台記者採訪時解釋了刑法300條不適用於法輪功學員的理由。大量法輪功學員為爭取修煉權利,揭露中共當局的迫害事實而採取發資料,寫標語,打橫幅等形式向公眾講真相,警方對他們進行抓捕和判刑的罪名絕大多數就是刑法300條「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
王永航指出,首先,邪教和正教的判定屬於宗教信仰領域,把這個術語寫進法律是一個錯誤。而更明顯的一個錯誤是犯罪客體不存在,你找不到中國的哪一部法律或行政的實施遭到了法輪功信仰者的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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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它必須是一個具體明確的法律遭到破壞,它的實施遭到破壞,才可能進行定罪。但是我回過頭來看一看我所能了解到的九九年後所有的法輪功的信仰者,以這個罪名給他來定罪的百分之百是錯案。為什麼呢?就是因為你找不到中國哪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實施造到某一個法輪功信仰者的破壞。
王永航指出,中國刑法講究犯罪構成四要素,客體要件、主體要件、主觀方面、客觀方面,而使用刑法300條給法輪功學員定罪缺失了三個要素。
【錄音】
你看破壞法律實施罪,你必須要有行政法規或者法律遭到破壞。也就是說要有具體的法規的名稱,也就是說客體要件這個是構成不了的。那麼既然我不知道客體是什麼,法輪功信仰者不知道他破壞到哪一部法律,那麼他在主觀上就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我連破壞誰我都不知道,我怎麼能談上故意還是過失呢?而且這個案件是必須主觀才能構成犯罪,如果是過失的還構不成犯罪,這是權威的司法解釋。主觀要件和客體不構成,那麼客觀方面他造成了多大的社會危害性?連他破壞的法令和行政法規都不知道,你怎麼能談的上他破壞了法律實施,造成了多麼嚴重的後果呢?更談不上了。
王永航指出,全國人大常委1999年10月30號出台的「取締邪教組織和防範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俗稱「反邪教法」,是對刑法300條的立法解釋,王永航認為,它表面上是一個法律,但是它不具有規範性法律的特點,裏面完全是一些口號似的語言,不具有實際操作性,不是一個嚴肅的立法文件。
王永航還指出,把邪教寫入法律是中共首創。正常國家的法律不會以邪教定罪。因為現代法律最基本的一個原則就是法律只能管到人的基本行為,管不到人的思想。中共當局曾經希望援引日本和法國的法律作為反邪教法的依據。但是日本駐香港領事指出,日本沒有反邪教法,他的一個主要的理由就是日本的法律裏頭沒有關於邪教的定義。而法國的所謂反邪教法,它的全稱翻譯過來是加強防治妨礙人權和信仰自由的宗派的法律,目的是打擊那些危害人權和侵犯人身自由的宗派,而且也沒有使用邪教這個詞彙。
在8月26號的法庭上,公訴人對於事實部分做了大量描述,但是王永航純粹從適用法律錯誤這一點上來辯護,出乎公訴人意外。針對王永航的辯護意見,公訴人只說了一句話:利用邪教組織就是破壞法律實施。王永航指出公訴人的說法是對刑法第三百條的錯誤理解,並反問道:如果利用邪教組織就等同破壞法律實施,刑法第三百條何必還要有第二款、第三款?
王永航支持,一個錯誤,如果有一人指出,而眾人稍加推敲也能猛然省悟,這樣的錯誤就必須被制止。他希望法庭不要違反刑法第三百條的規定,對無辜者定罪量刑。而且過去九年來以此罪名定罪的法輪功案件都應該糾正並放人。
以上新聞由希望之聲國際廣播電台記者秦越,俞珊採訪報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