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秘密雙規楊賢才 未知會廣東高院
廣東司法界人士證實,廣東省高院執行局原局長楊賢才被中紀委帶走調查是在6月28日,可能牽涉全國最大的爛尾樓之一的中誠廣場執行拍賣案。楊賢才被抓走後,他的妻子兩天找不到他,法院方面也不知其行蹤,還曾用衛星定位搜索他的位置。
《南方都市報》報道,提起楊賢才被有關部門帶走一事,在廣州執業多年的一名律師表示,「這是早晚的事,他們權力太大了!」知情人士透露,楊賢才「出事」在廣東司法界早就傳開了,確切被帶走的時間應該是6月28日,「出事」的導火索,「和中誠廣場有關」。
始建於1992年的中誠廣場,曾作為「中國第一爛尾樓」而聞名於世。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爆發後,開發商因資金鍊斷裂而被迫停工,從此爛尾。其爛尾時間之久、牽涉面之廣、牽涉資金之巨、復活歷程之曲折離奇在國內從沒先例。如今,中誠廣場已更名為中石化大廈,於2008年3月底開始對外銷售。
知情人士表示,楊賢才是在一個周末被抓的,他的妻子兩天找不到他,便在星期一(6月30日)上班時跟法院聯繫,當天法院正好在召開一個全省法院系統的工作會議,其他官員都到場了,唯獨不見楊賢才。有關方面用衛星定位搜索他的位置,但還是沒辦法確定,於是報警。後來從廣東省公安廳得到消息,楊賢才已被中紀委帶走。
知情人士透露,楊賢才被帶走時,是與一名副院長出去辦案,副院長回來後,楊賢才又出去辦事,中紀委的人率武警將他帶走。
熟悉楊賢才的人士表示,楊賢才是揭陽人,一直在廣東高院工作,之前曾經在民庭任職,後來調到刑一庭,近幾年擔任執行局局長。幾名和楊賢才打過交道的律師對他的印象是,這個人「不好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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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法官楊賢才執法犯法 中紀委最高檢調查
廣東省高院原執行局局長楊賢才日前被雙規,最高檢察院調查人員將其帶往北京,要求配合中紀委調查。廣東司法界人士表示,楊賢才僅為副廳級官員,依慣例應為省紀檢部門管理,其級別尚不足以驚動中紀委,或許楊本人只是其他更重要案件的一條導火索而已。
財經網報道,58歲的楊賢才曾任廣東省高院刑一庭庭長,2001年擔任廣東省高院執行庭庭長(該庭後更名為執行局)。楊賢才在執行局局長位置上任職六年,於2007年9月離任,但仍擔任廣東省高院副巡視員(行政級別為副廳級)及該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據了解,楊賢才最後一次於公開場合露面是在今年6月17日,陪同廣東省高院副院長周帆視察汕頭市龍湖區法院。知情人表示,當天的座談會上,楊賢才仍然談笑風生,「並無不妥」。而針對楊賢才被「雙規」傳聞,廣東省高院宣傳辦工作人員則表示,「我們不清楚此事。」
有廣東司法界人士表示,楊賢才僅為副廳級官員,依慣例應為省紀檢部門管理,按理其級別尚不足以驚動中紀委,「或許楊本人只是其他更重要案件的一條導火索而已。」
另有廣東法律界人士透露,楊賢才落馬的事情在廣東法律界已經引起不少議論,各種傳聞紛紛。不過可以確信的是,其落馬與執行案件相關,而且涉案金額非常驚人。
有來自廣東法院系統的一種說法是,楊在一起執行案中收取了錢財後,仍不斷索賄,當事人「忍無可忍」,將其舉報。
目前,楊賢才具體因涉何事被調查尚未揭曉,但他並不是全國法院系統第一個「出事」的高院執行局長。
2007年3月,四川省檢察院披露,四川省高級法院執行局原局長羅書平及成都市中級法院執行局原局長王衛平等人,因採取指定異地法院執行、中止執行、接受律師請託在案件執行中給予幫助等手段,為訴訟當事人在申請執行、爛尾樓工程復工和拍賣中謀取利益,分別收受賄賂29萬元、161萬元、124萬元和69萬元,而被立案查辦。
2008年1月4日,深圳中院原副院長裴洪泉因受賄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其主要犯罪事實,也是與深圳中院的其他四名負責執行的法官在拍賣過程中私相授受,引發窩案。
判決執行難一直是中國司法領域的一大頑疾,為此,1999年,中共中央專門下發「中發(1999)11號」文件,要求大力解決執行難問題。
作為經濟大省,廣東各級法院年執行案件數量及標的連續多年居全國前列。據統計,2007年,該省執結標的超過450億元。僅在經濟發達的珠三角地區,新收執行案件170165件,佔到全省的71%。廣東全省法院執行法官人均辦案189件,但在廣州市花都區法院該指標達到746件,佛山市禪城區為835件,深圳市寶安區法院甚至高達860件。
楊賢才在加強案件執行力度上在業內堪稱「鐵腕」。2003年下半年開始,廣東省高院首創了將下級法院難以執行的案件統一「打包」指定執行的做法,主要是將一些被執行人有財產但「原審法院怠於執行」的案件,統一 「打包」指定給非原管轄地中院執行。
此舉頗為成功,當時楊賢才曾表示:「以往造成『執行難』的原因很多,其中主要一個,是執行法院和執行法官要面臨『錯綜複雜的關係』。這種關係,既包括執行法官由於生活在當地而形成的人情關係,還包括來自地方黨政部門的干涉。」
2004年,廣東省高院又高調向媒體公佈了多項對付惡意逃債者的措施和執行新舉措,包括上級法院統一管理提級執行、交叉執行或指定執行,加大對逃債者的財產搜查力度,發《限制高消費令》,實行對被執行人財產懸賞舉報制度,甚至包括追究賴債者刑事責任等。而上級法院「集權」是其中一個鮮明特點。
這些鐵腕措施使得大量執行困難迎刃而解,但同時,由於對申請執行人的權利缺乏機制保障,執行措施的強度往往取決於執行法院和法官本身,加上監督缺失,執行人員有較大的上下其手的空間,各級法院中執行局法官往往被視為「危險與誘惑並存」。而楊賢才主導的「集權」措施,使高院執行局的權力與風險同步放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