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長春市中級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近期對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原局長祝均一、上海市寶山區原區長秦裕、上海市委原副秘書長兼辦公廳主任孫路一等一審宣判。
新華網報道,法院認定祝均一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十萬元;認定秦裕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認定孫路一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
長春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認定:1999年至2006年,祝均一利用職務便利,將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巨額資金借貸給張榮坤控制的上海沸點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使用,並為其他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從中收受賄賂總計折合人民幣一百六十六萬餘元。祝均一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幣十三億元,供張榮坤控制的公司用於營利活動。祝均一還有違規運營社保資金、擅自決定違規收取保費回扣等濫用職權行為,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案發後,祝均一坦白部分受賄事實,並提供線索致偵破其他重大案件,構成重大立功。
1998年4月至2006年6月,秦裕在擔任上海市委辦公廳秘書、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上海市委辦公廳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韓國璋、吳明烈、張榮坤等人謀取利益,從中索取、收受賄賂款物折合人民幣六百八十二萬餘元。案發後,秦裕坦白大部分受賄事實,並提供線索致偵破其他重大案件,構成重大立功。
1998年2月至2006年5月,孫路一利用擔任上海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兼上海市人事局局長、上海市委副秘書長、上海市委辦公廳主任的職務便利,為李松堅、韓國璋等人謀取利益,從中收受賄賂款物折合人民幣四百七十二萬餘元。案發後,孫路一坦白司法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
長春市中級法院認為,祝均一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和濫用職權罪。鑑於其具有重大立功、坦白受賄犯罪、贓款贓物已退繳等情節,對其從輕處罰;秦裕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鑑於其具有重大立功、坦白部分犯罪事實、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等情節,對其從輕處罰;孫路一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鑑於其坦白大部分犯罪事實、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等情節,對其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法院還對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基金監督管理處原處長、資金託管機構管理處原處長陸祺偉受賄案、上海電氣(集團)總公司原常務副總裁韓國璋受賄案、明園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松堅單位行賄案、中國華聞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原副總裁、上海新黃浦(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總裁吳明烈受賄案、中國華聞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原常務副總裁王政單位行賄案宣告一審判決。
同期,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對上海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總經理王國雄受賄案、上海寧夏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李易曾受賄案、上海市國資委原副主任吳鴻玫受賄案、上海海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助理及董事會秘書沈岩公司人員受賄案、上海電氣(集團)總公司原財務總監徐偉受賄案、上海電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管理部原副部長程彥敏受賄案、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土地利用管理處原處長朱文錦受賄、非法批准徵用土地案和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總經理韓方河受賄、操縱證券交易價格、上海海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總裁袁永林公司人員受賄、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宣告一審判決。
上述案件中,韓國璋、吳明烈、王國雄均因犯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判處最低為一年六個月最高為十八年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判處沒收最低為人民幣三萬元最高為五十萬元的個人財產,明園集團有限公司和中國華聞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還分別被判處罰金一百五十萬元和一千萬元。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法院審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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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職務 |
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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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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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均一 |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原局長 |
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 |
有期徒刑十八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十萬元 |
坦白部分受賄事實,並提供線索致偵破其他重大案件,構成重大立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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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裕 |
上海市寶山區原區長 |
受賄罪 |
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
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有重大立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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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路一 |
上海市委原副秘書長兼辦公廳主任 |
受賄罪 |
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 |
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坦白大部分犯罪事實,對其從輕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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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祺偉 |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基金監督管理處原處長、資金託管機構管理處原處長 |
受賄罪 |
未公佈具體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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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璋 |
上海電氣(集團)總公司原常務副總裁 |
受賄罪 |
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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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堅 |
明園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 |
行賄罪 |
未公佈具體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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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明烈 |
中國華聞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原副總裁、上海新黃浦(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總裁 |
受賄罪 |
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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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政 |
中國華聞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原常務副總裁 |
單位行賄罪 |
未公佈具體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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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審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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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職務 |
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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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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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國雄 |
上海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總經理 |
受賄罪 |
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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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曾 |
上海寧夏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 |
受賄罪 |
未公佈具體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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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鴻玫 |
上海市國資委原副主任 |
受賄罪 |
未公佈具體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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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岩 |
上海海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助理及董事會秘書 |
受賄罪 |
未公佈具體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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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偉 |
上海電氣(集團)總公司原財務總監 |
受賄罪 |
未公佈具體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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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彥敏 |
上海電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管理部原副部長 |
受賄罪 |
未公佈具體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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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錦 |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土地利用管理處原處長 |
受賄、非法批准徵用土地罪 |
未公佈具體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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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方河 |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總經理 |
受賄、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 |
未公佈具體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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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永林 |
上海海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總裁 |
受賄、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 |
未公佈具體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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