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初,香港保安局向立法會遞交規管秘密監察或截取通訊的草案,針對執法部門的監聽活動。昨日,香港法改會就規管秘密監察作出建議,私隱問題小組委員會主席白景崇表示,法改會建議收緊保障私隱權,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任何人在私人地方企圖觀察、偷聽或搜集個人資料、或在私人地方內外,利用器材搜集個人資料,均屬刑事罪行。
法改會建議,只有取得高等法院手令,或得到執法部門內部授權的人才可作秘密監察,意指只有執法人員才可申請有關程序。法改會私隱小組成員陳文敏表示,傳媒機構不是政府部門,若採訪人員進入私人地方搜集資料,甚至利用輔助器材來觀察、偷拍、偷聽,都是違法。私人地方包括酒店、住所及醫院。
他強調,建議是為了保障市民在住所的私隱,並非針對「狗仔隊」的採訪手法,但他承認,某程度上會對傳媒採訪工作有影響。
陳文敏說,若採訪人員只用肉眼便可看到當事人的行為,然後用攝錄器材拍下,都不算違法。例如早前引起鬨動的明星黎明、樂基兒被偷拍事件,當事人是在屋內,開着窗,即使採訪人員偷拍,都不算違法。不過,若被監察的當事人感到受傷害,可循法律程序索償。
陳文敏指出,在一些情況下,違法的採訪人員,可作免責辯護:若一件嚴重罪行已經發生,但執法部門不會或已停止調查事件,而採訪人員只能通過入屋或利用器材搜集資料的話,該採訪人員可能獲豁免刑事責任。他說,美國「水門事件」這樣的政治醜聞便是一例。
報道說,香港新聞界有意見認為,政府不應以刑事法進行規管,公眾利益應是豁免理由之一。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同意應要保障個人私隱,但認為有關限制不切實際,更「嚴重阻礙」新聞界的偵查報道,令公眾利益受損。記者協會則表示,不應以任何法例限制傳媒採訪。
責任編輯: 尤明明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hk.aboluowang.com/2006/0828/125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