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8日)澳門特區公報刊登行政長官批示,訂明非居民入境並於澳門逗留,須具備資產證明,並於11月15日生效。由該批示所見,年滿18歲的非居民入境澳門時,應證明擁有可持續滿足入境人與其家庭的資源,如食物、住宿、醫療衛生需求等。其中,逗留不超過7日者,最少有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