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庭判詞,警員單憑衣着服飾(如頭帶黃色頭盔、豬嘴防毒面具、黑色T恤和短褲)去認定被告的身份,顯然達不到舉證要求,故此又加上另一些陳述,如指被告有多項挑釁行動,以作認人特徵。不過,法官懷疑這些陳述是否屬實,因為這些不利被告的舉動,警員竟然沒有在記事冊留下片言隻語,到上庭作供才加入,加上其他口供有不盡不實之處,在法官看來,除了證明其可信性成疑,甚麼也證明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