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上,美國聯邦檢察官有三種處理刑事案件的方式:一是不起訴;二是與辯護方達成辯訴交易,從而以較少罪名或者較輕罪名起訴;三是向法院提起公訴。在是否提起公訴方面,檢察官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1974年美國通過了快速審理法案,確立了一種處理輕微罪行的新方法。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