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最高法院發佈公告,廢止了關於齊玉苓案的司法解釋。甚至連廢止理由都沒有,只寫了「已停止適用」。但齊玉苓案之後沒有解決的問題今天仍然存在,那就是:公民的憲法權利遭到侵犯時,到哪裏尋找救濟途徑?誰該為公民的憲法權利承擔責任
說到「土地是國家的,房子是自己的」,想起來《南周》幾年前寫過的天津一個企業家「平移」房子的事兒。
多方走動,得到個答覆:政府已經對兩棟建築給了拆遷補償款,就有權以拆遷方式處置,私自移動,應視為違章建築。有理有據。兩棟房子最終還是依法被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