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大陸 > 正文

重慶是打黑還是黑打?一份遞送給國家領導人的獨立報告



作者簡介:童之偉,男,湖北武漢人,中共黨員,憲法學博士,歷任武漢大學助教、講師、副教授,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法商研究雜誌副主編、主編,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所所長。童之偉還兼任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人民大學客座教授、最高人民檢察院高級檢察官帶教導師、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培訓中心兼職教授等職。

  【作者按語:這是作者於2011年5月自主選題展開研究並於同年9月獨立完成的重慶打黑專題研究報告,該報告有完整版、摘要版、簡明版三種板式。這三種板式都已於2011年9月9日循適當途徑同時致送國家最高領導層,供他們參考。在略經文字修飾後,本報告的完整版提交給了2011年10月22日在西北政法大學舉行的中國憲法學研究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刊登在會議論文集下冊。現按2011年10月22日在中國憲法學會上刊登的原文,正文一字不變,分五部分公開發表,供有興趣的讀者參考,歡迎批評。】

  近年來社會上對重慶打黑爭議較多,有關議論大體可分為完全肯定與有所質疑兩方面的內容。持完全肯定意見的一方通常強調打黑作為維護社會治安的手段的必要性和打黑在維護社會治安方面已經取得的成效,同時完全否認或隻字不提打黑中的「黑打」現象(即公權力組織採用違憲違法方式打黑的做法);[1]對打黑持有所質疑意見的學者承認打黑的必要性和在改善社會治安方面取得的效果,但着重批評了公權力組織的種種「黑打」行為。[2]基於對中外偵辦黑社會犯罪案件情況的有限了解,按照執政黨在改革開放以來一貫提倡的思想方法,我確信,要客觀評價打黑,必須尊重事情的本來面貌,將打黑按法律特徵區分為治安手段與社會管理方式兩種類型。搞清楚兩種不同類型打黑的聯繫和差別,特別是其中的差別,對於公正合理地評價打黑現象至為重要。除以打黑為對象外,這條技術路徑也可變通適用於分析評價公權力機構運用刑事追訴方法推進的其它涉及面廣泛的社會整治活動,如嚴打、掃黃、掃毒、反走私等等。

  今天有些人士樂於談論「重慶模式」,我想,如果真有什麼「重慶模式」的話,那麼,本課題研究的或許就是它的政治、法律方面,即重慶的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

  一、打黑標識下的治安手段與社會管理方式

  用刑事追究和科以刑罰的方式對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行為加以打擊,難道不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應有之義嗎?答案毫無疑問是肯定的。但是,我國政法界、法學界看待過去兩年發生在重慶的打黑,為什麼會有貶褒截然不同、評價完全兩樣的情形出現呢?或許問題的關鍵在於,不同的人拿到枱面上加以評說的打黑,實際上是內容有根本性區別的東西。由此看來,抽象肯定打黑或抽象否定打黑都是片面的,要公正評價並正確看待打黑,就不能籠統抽象地談論打黑,而應該按實事求是精神對打黑的各種行為做具體分析,以是否合憲合法為根本標準,將其區分為不同的類型。從迄今為止已經積累的打黑案例和人們對它們的評論看,把作為治安手段的打黑與作為社會管理方式的打黑明確區分開來,是社會各界實事求是評價打黑時應該遵循的一條技術路徑。

  作為維護社會治安的手段的打黑,可簡稱為治安型打黑,它在《刑法修正案(八)》於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前,是指公安、檢察機關實施刑法第294條的規定[3]和相關立法解釋的規定,[4]偵查追究涉案人員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正常職能活動,其中主要針對的是第一種犯罪。更通俗點說,治安型打黑是公安部門、檢察機關合法正常地行使職權,適用刑法第294條追訴黑社會性質犯罪行為的職能活動。自2011年5月1日起,治安型打黑所實施的,是經《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後的刑法第294條。治安型打黑是公安和檢察機關合法正常地行使偵辦黑社會性質犯罪的職權,非常必要,往往深得人心。

  然而,把打黑作為社會管理方式運用則是另一回事。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或社會管理型打黑)是指公權力組織或打黑主事者將刑法第294條做極端化的擴大運用,以致追訴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活動轉化成了其對社會政治的、經濟的和社會文化事務進行管理控制的一種基礎性方法或策略。簡言之,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則是公權力組織以打黑為契機、以公安等強力部門對刑法第294條做極端的運用為基礎,對社會進行管理的方法或策略。社會管理型打黑是對刑法第294條的濫用,其本身即具有「黑打」的性質。

  將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與治安型打黑區分開來,意味着主張對打黑做具體分析,其中首先要看其基本格局是治安手段還是社會管理方式。一個行政區域開展的打黑,如果治安型打黑的特點多於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的特點,它就在整體上屬於治安型打黑的範疇,反之則在整體上屬於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的範疇。當然,區分是相對的,因此,在實施治安型打黑的時期或地域,可能有局部將打黑當作社會管理方式運用的情況,在實施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的時期或地域,也會有一些將打黑做治安型運用的個案。還要看到,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有兩面性:一方面,這種方式造成公安部門權力的急劇擴展,既侵害公民人身、財產等基本權利,又擠占其它國家機關或部門的職權;另一方面,該方式對於公民來說仍然會具有防禦個人或非公權力組織侵害其人身、財產等基本權利的效用。

  從我國目前的大環境看,打黑從治安手段蛻變為社會管理方式的危險在各地都存在。我國司法的大環境構成產生這種危險的背景,由多重「畫面」組成。首先是缺乏能夠保證刑事被追訴人訴訟權利和得到獨立、中立和公正的法院或法官審判的刑事司法制度。法院、檢察院和公安部門辦理刑事案件不依法相互制約已成常態,因而三家實際上往往成了一家,基本上是公安部門做菜,檢察院端菜,法院吃菜,三家聯合起來把公安部門認定的犯罪嫌疑人抓起來定罪判刑,法院幾乎從來不做無罪判決。不過應該承認,一般刑事案件得到公正審判的可能性是比較大的,但所謂敏感案件和受到黨政上層關注的刑事案件,合議庭的審判活動在很大程度上往往只是走過場,最終決定是由其他機構和人員做的。

  其次,省市縣等地方行政區域,權力仍然過分集中於執政黨的黨委和黨委書記個人,如果他們願意對刑法做極端的運用,完全可以任意選擇性辦案,做到欲捕誰就捕誰,欲給誰定罪判刑就能給誰定罪判刑,甚至可以事實上制定和推行本地區特有的刑事司法政策。有一篇被稱為「總有一招能治你」的文章在網上流傳甚廣,它比較客觀地描述了公權力執掌者道德淪喪和沒有原則的情況:「一個人抓起來了,黑社會定性搞錯了,就查故意傷害,沒有故意傷害,就查賭博、涉黃,查尋釁滋事,查行賄販毒,查非法經營。反正你不可能像聖嬰般純潔。我抓你不能抓錯了。一個官員已經關起來了,沒有受賄,查查貪污,沒有貪污查違紀,沒有違紀查女人。反正不能讓他白的進來白的出去。 一個企業要收拾他,沒有偷稅,查非法經營,沒有非法經營,查他註冊資本,沒有虛假註冊,查有無倒賣土地。反正今日中國可以對付企業的罪名有上百個。」 [5]

  另外,眾所周知,放任刑訊逼供的現象在我國有些時候和有些地方已趨於普遍化。梁慧星教授等一批關心這個問題的人士一直主張將看守所從公安部門剝離出來,但後者為了某種「方便」把看守所牢牢抓在自己手裏,明眼人都知道他們是為了圖的什麼「方便」。當然,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是要設置有必要和足夠獨立性的審判組織或法官,如果在審判環節能夠有效排除非法證據,對於刑訊逼供來說無疑會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從黑社會性質犯罪這個罪名本身來看,其某些特點很容易被有心的權力人士利用來將打黑從治安手段悄悄蛻變為社會管理方式。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正常組織並沒有清晰的界線,尤其是公司、企業,正常的和以經濟活動掩蓋的犯罪組織的區別,邊界很模糊,就像人的正常肌體組織與腫瘤的邊界,非專業人士和缺乏必要高技術設備的專業人士往往都沒法準確區分是一樣的道理。所以,從追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入手,特別容易把內部存在一般違法、犯罪現象的公司、企業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將其合法的組織機構的領導者認定為黑惡團體的組織者、領導者。如果權力人士存心故意這樣做,那後果就不可想像。另外,追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極其容易形成株連,造成諸如「把一個人抓起來,然後把他的朋友抓起來,再把他朋友的朋友抓起來,再把朋友的朋友的朋友抓起來,等人數夠了,就說他們是黑社會了」 [6]的情況。「涉黑」這個詞本身就很可怕,與所謂黑社會成員吃幾次飯、平時有點來往都可以被認為是「涉黑」。

  由黑社會性質犯罪嫌疑的上述特點所決定,司法機關打黑,如果不嚴格依法辦事、杜絕刑訊逼供、保障程序正義,如果沒有律師的充分介入和真正的公開審判,將極易造成濫施刑罰、株連無辜,形成個人或少數人專制的後果。如果地方當局或不受制約的權力人士刻意利用黑社會性質犯罪的這些特點,那後果更加不堪設想。

  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不同於治安手段的特點

  社會管理型打黑和治安型打黑,在形式有許多共同點,非常相似。這些共同點表現為:都要實施和適用刑法第294條;都要偵辦和審判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行為的嫌疑人或被告;都有相當程度的社會治安維護功能。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社會管理型打黑有一些顯然不同於治安型打黑的重要特點。結合我國具體情況,這些重要特點可簡要概括如下:

  1.從形式上看,治安型打黑是由公安、檢察機關負責的實施刑法有關條款、維護社會治安的職能行為,不需要採用運動的形式,也不表現為整個公權力組織的施政方略;而社會管理型打黑通常表現為整個公權力組織一體化持續推進的運動式執法或施政方略。在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下,打黑主要表現為公權力組織和權力人士進行社會管理時有意加以利用的一種抓手或槓桿。

  2.治安型打黑不需要法定職能機構之外的機構或官員主動介入和直接指揮協調,只要法檢公三機關嚴格依法辦事就可以了;而在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下,執政黨地方黨委領導人及其下屬機構(如政法委或打黑除惡專項治理領導小組等)必然強力介入,並會因此導致法檢公三機關變相合署辦案。在推進社會管理型打黑過程中,公權力組織違法操作的方式主要有如下數種:違反法律適用機構法定、職權法定的法治原則,由臨時設立的法外機構直接統一指揮法檢公三機關行使職權;設立脫離代議機構和其它國家機關監督制約、對社會封鎖真相的專案機構,在秘密場所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關押和審訊,偵查終結但專案機構不撤銷,其對被追訴人人身的控制從偵查階段一直貫穿到審判階段;[7]破壞法定程序大規模抓捕犯罪嫌疑人,先抓人後取證,秘密關押審訊;剝奪犯罪嫌疑人的法定訴訟權利;選擇性辦案,刑訊逼供;法檢公三機關違反憲法和法律規定的體制,只相互配合不相互制約,變相合署辦公,甚至搞「大三長」[8]未審先定,讓審判走過場。突破法治底線,破壞法制,是實施社會管理型打黑的客觀需要。

  3. 進行治安型打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通常能夠「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而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法院會不得不放棄應有的獨立性,放棄對偵查、檢察機關的制約,間接或直接配合公安部門的偵查和檢察機關的起訴,給被告定罪科刑。其中後一種做法是違反我國憲法的規定和精神的。《憲法》第123條規定,「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憲法》第135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憲法的這些規定表明,不論是打黑還是辦理其它刑事案件,法院的法律地位都是清楚的:(1)法院不是公安、檢察機關同等意義上的打擊犯罪活動的主體,而應該是在檢控方與被告之間進行居中裁判的機構;(2)法院不能放棄自己相對於公安、檢察的獨立性,不能不對公安、檢察進行制約;(3)法院與公安、檢察機關只能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為目的相互配合,不能以打擊犯罪或打黑為目的相互配合。

  4.治安型打黑不需要全權型專案組體制,但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一定採用這種破壞法制的體制。專案組只是指代某種小型臨時性職能機構的一個名詞,不同的專案組內容和性質是不一樣的。《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部門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所以,公安部門成立的專案組,應該只負責偵查階段的工作,案件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後,依法專案組無權再干預檢察、審判階段的事務。但是,我國數十年來、尤其在文革和後來的「嚴打」等運動中,適應運動式執法的需要,發展出了一種全權型專案組體制。全權型專案組的基本特點是,公安部門等公權力組織成立的專案組,不僅負責偵查階段的工作,也深度干預乃至事實上主導檢察、審判機關的活動。全權型專案組的存在,表明我國憲法、法律規定的刑事司法體制受到了嚴重破壞。

  5. 治安型打黑是由公安、檢察機關通過謹慎地實施和適用《刑法》第294條等法律有關條款的方式推進的;而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則是由整個公權力組織利用 「黑社會性質組織」定義的模糊性和「涉黑」罪名的易株連性,以任意追訴和濫用刑法中涉黑條款的方式來推進的。在這個過程中,有關國家機關等公權力組織辦理刑事案件,必然違反法律關於法檢公三家相互制約和職權劃分的規定,因為,他們如果依法辦事,是達不到目的的。社會管理型打黑的主事者關注的是打黑過程和結果對公民和社會形成的威懾力大小。他們所最為期待的效果,是公民等相對人甘願做公權力治下的馴服牛羊,在公權力隨時可能砸來的大棒下仰當權者的鼻息謹小慎微地生活和勞作,不敢「亂說亂動」。

  6. 公安部門進行治安型打黑基本上能夠做到依法辦事;而如果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公權力組織反過來會把不依法辦事作為其基本行動方略。公權力人士把打黑作為社會管理方式運用,只能依靠直接掌握公共強制力量的警察部門擴張性地運用暴力的方法來達到目的。因此,搞管理型打黑勢必讓警察部門起主導作用並任由警察部門在各種冠冕堂皇的藉口下非法剝奪公民等被追訴對象的權利和自由。張揚暴力,非法羈押,嚴刑逼供,任意追訴,把「冒犯」權力人士的人、其言行可能妨礙他們實現既定目的的人任意加以拘禁,把對法律有信仰、有信心但不順從的無辜公民判為有罪,是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的主事者恐嚇和威懾公民乃至整個社會的主要手段。對他們來說,最好的局面是社會公眾能夠確信,「權力人物說你有罪你就有罪,無罪也有罪;權力人物說你無罪就無罪,有罪(如刑訊逼供)也無罪」的局面,從而使社會大眾對他們唯唯諾諾,巴結討好,使每個對其做法持否定態度的公民都不敢公開說出自己的看法。越是能夠把無辜的人定為有罪,越是能夠非法任意剝奪批評、冒犯權力人士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其它權利,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的社會威懾力就越大。

  7.進行治安型打黑,法檢公三機關會善待刑辯律師;而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整個公權力組織必然視律師為異己甚至天敵。《憲法》第125條規定: 「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偵查、檢察機關的追訴活動從正面適用刑法,律師的辯護活動從反面保證刑法的充分實施和準確有效適用,兩者的工作相反相成。妨礙律師的辯護實際上就是妨礙刑法的充分實施或準確有效適用。對於任何多少有些法治意識的人來說,這都是再簡單不過的道理。所以,挖空心思妨礙律師的刑事辯護活動、千方百計壓制律師順從地配合偵查、檢察機關對自己當事人的追訴,一定不是為了準確有效適用刑法,而是另有所圖、在追尋法外的目的。由其目的所決定,社會管理型打黑的主事者一定會視不順從的律師為異己,將他們列為打擊對象並用法外手段打擊之。治安型打黑的目的是保護包括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在內的全體公民的基本權利,維護法律秩序。此時法檢公三機關的基本期待,主要是準確有效地適用《刑法》第294條等法律條款,因而往往能夠善待刑辯律師。但是,如果公權力組織意欲將打黑作為社會管理方式加以運用,他們的主要期待就勢必從準確有效適用法律轉向通過追訴和刑罰來形成對公民和社會的威懾。在整個公權力組織的職能背離法治原則的情況下,律師依法為其當事人進行的辯護,將直接妨礙公權力組織實現其追尋的目的,因而必然被公權力體系視為異己,其為被告做的辯護質量愈高愈強有力,其遭受的敵視就會愈嚴重。

  8.進行治安型打黑,法院會樂於實行公開審判;而如果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公權力組織會以恐懼心態看待公開審判,甚至會違反憲法、法律的規定千方百計搞不公開或半公開審判。《憲法》第12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公開審判是為了將法院的審判活動,從而包括此前的偵查、檢察起訴情形,置於公眾的監督之下,也有對公民進行法制教育的作用。但是,由於社會管理型打黑實際上屬於「黑打」範疇,公權力組織為掩蓋偵查、起訴過程中的種種違法亂紀行為和審判過程中的專橫擅斷,必然以恐懼心態看待公開審判。所以,搞社會管理型打黑,公權力組織一定會千方百計直接或間接將公開審判安排為不公開審判或半公開審判。

  9.治安型打黑不會有因公權力組織恐嚇、威懾公民或社會而形成的「寒蟬效應」,而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會造成十分明顯的「寒蟬效應」。 寒蟬效應指民眾害怕因為言論遭公權力組織或權力人物施與的刑罰或其它形式的懲罰,從而不敢或不再敢發表針對公權力組織處理公共事務的批評性言論,就像蟬在寒秋必然噤聲一樣。由於黑社會定義模糊,懲治黑社會犯罪極易進行株連,以及刑訊逼供等違法辦案行為不受制約,社會管理型打黑極易形成寒蟬效應。寒蟬效應是公民言論自由招致嚴重損害的表現,但對當權者的「好處」是其治下的民眾不再敢對他們的行為有任何批評。

  10.治安型打黑是有關國家機關實施和使用法律有關規定的普通職能行為,且其社會功能是顯而易見的,不必刻意高調宣揚;而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是把刑事司法手段轉化為社會管理方式加以運用,不具合法性、正當性,所以,其主事者不得不千方百計掩蓋這種暴力型社會管理方式的真實面目。公權力組織掩蓋社會管理型打黑真實面目的形式多種多樣,但其中最常見的做法,是強調治安型打黑形成的光環,以掩蓋社會管理型打黑顯露的違憲違法情事。換句話說,就是將治安型打黑的光環,套在社會管理型打黑的「身體」上。如果有人批評社會管理型打黑,他們一定用肯定治安型打黑的說辭張冠李戴地混淆視聽。

  11.治安型打黑在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產等基本權利免受黑社會性質組織或其成員侵害的同時,一般情況下不會致使任何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而遭受公權力的侵害;而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打黑在保護一部分公民或公民一部分基本權利免受黑社會性質組織或其成員侵害的同時,會使得另一部分公民或公民的其它基本權利遭受公權力同等程度甚至更大程度的侵害。同理,治安型打黑所追尋的社會效果較單純,一般局限於維護法定社會經濟生活秩序和治安,而公權力組織推進社會管理型打黑所尋求的社會效果雖包括社會治安,但卻主要不是社會治安,而是公權力機構在進行刑事追訴和施予刑罰過程中產生的附加效果。這些附加效果往往會因時因地而有所不同,但最常見的不外乎是對公民和社會進行威懾,從而限縮或剝奪公民的某些基本權利,如言論自由、私人財產權利、針對公權力組織及其領導人進行批評檢舉控告的權利等等。

  12. 治安型打黑不會放大、渲染黑惡現象和擴大打擊面,但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需要放大、渲染黑惡現象並以株連等形式擴大追訴面。這樣做的目的有兩個,一是讓儘可能多的對象和行為進入被打擊範圍,二是儘可能增加運用這類刑事司法手段的持續時間。為了實施和維持社會管理型打黑,往往出現小黑放大,非黑染黑,無黑造黑,無論如何都要打黑的狀況。這樣做,既是為了加強打黑的社會威懾力,也是為了防止打黑作為一種社會管理方式在道義和邏輯上難以為繼。

  13. 治安型打黑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違法必究;而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往往會按形成社會管理方式的需要或以親疏遠近劃線,事實上實行選擇性辦案。在審判組織缺乏應有獨立性,法檢公三家中事實上由公安部門起主導作用而又放任對犯罪嫌疑人搞刑訊逼供的刑事司法背景下,刑事追訴機構搞選擇性辦案幾乎可以做到想抓誰就抓誰、想給誰定罪判刑剝奪財產就給誰定罪判刑剝奪財產,因而對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言論出版自由和批評、檢舉、控告當權者的權利構成特別嚴重的威脅。

  14.除造成「寒蟬效應」壓制公民言論出版自由之外,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還能夠被公權力組織用以有效威懾或懲治公民聯合或協作行使許多權利的行為,這些行為包括維護選舉、被選舉、罷工、集會、結社、信訪、宗教信仰、私人財產、生產經營等方面的權利與自由;而治安型打黑無助於公權力組織發揮這方面的功能。公民行使這些權利在很多情況下需要進行一定程度的組織,而既然要有所組織,就極可能被按照「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加以追究。

  我相信,以上諸點既是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不同於治安型打黑的主要特點,也是以刑事追訴和刑罰為基礎性環節的其它社會管理方式的基本特點。或許,這一概括可適用於出現相同性質社會管理方式的不同地域。

  按照權利、權力與法定利益進而法律承認和保護的財產這三層次事物之間存在轉化和還原關係的原理,[9]可以說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與治安型打黑有實質性差別。治安型打黑追求的效果是預防和懲治黑社會犯罪,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它僅僅依法維護既定的法權分配格局,決不尋求既定法權分配格局的改變或重建。但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不會是這樣,這種類型的打黑除了執行任何利益多元型社會都必不可少的社會治安維護功能外,它更為關注的是打破既定的法權分配格局,對法權及其背後的相應利益和財產進行再分配,其方法或策略是在打黑的幌子下使用暴力或以使用暴力相威脅,事實上形成一種不為憲法、法律框架所容納的新的法權分配格局。
  

  三、重慶打黑從治安手段到社會管理方式的蛻變

  如果按前文確立的一些指標來衡量重慶有關公權力組織過去近十年實施刑法第294條等條款的情況,可以做兩點評估:第一,重慶十餘年來,連續幾屆政府都積極致力於打黑,維護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秩序,在保障公民人身、財產等基本權利免受來自個人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侵害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重慶的打黑原本屬於治安型打黑範疇。第二,最近兩年多來,重慶的公權力組織由於法治觀念薄弱,違法任意運用暴力,借重打黑和刑罰追求社會管理效果的情況十分明顯,因此,那裏的打黑從2009年成立二百多個(次年達到329個[1])專案組、大規模集中抓捕、秘密關押嫌疑人時起,就從總體上開始蛻變為以「打黑」為標識的社會管理方式了。社會管理型打黑雖然仍有治安效能,但這種效能相對於社會管理來說已經是其次要的和附屬的方面。

  重慶打黑的案例很多,但偵辦過程透明度極低,一些秘密羈押地點還沒有聽說有任何律師進入過,甚至沒有任何信息表明有檢察官到過那裏,案件的審判過程也不是真正公開的,學術界不可能對這些案例逐一或抽樣進行調查研究。所以,學術界的研究只能藉助經由各種渠道披露出來的現象展開,因此,這種研究只能算是對重慶打黑的初步研究。如果將來出現與我掌握的材料證明價值相反的有相反的材料,我會隨時相應調整我對重慶打黑的評價。

  從已顯露的大量現象看,重慶打黑具有雙重性:打黑在表面上是被作為治安手段運用的,也確實具有一些社會治安狀況改善、公眾的人身安全感提升的治安效果;但是,從打黑主事者的行為方式、行為顯示的意向和行為的社會效果三方面綜合起來看,打黑在重慶主要是被當作社會管理方式來運用的。

  現代經濟學上有一種顯示偏好理論,其大意是,消費者在一定價格條件下的購買行為顯示或透露了其內在的偏好傾向。這種理論注重根據對人的具體行為的實證觀測來發現和確定其內心的偏好。

  政治、法律行為也是人的行為,因此,根據人的行為來洞察其思想動機的原理,在政治、法律生活中同樣適用。孔子曰:「聽其言而觀其行」,人的行動顯示的思想動機比他們口頭宣示的思想動機更為真實可信。按照顯示偏好原理,我們可從重慶最近兩年多來的打黑行為中觀察到,那裏的公權力高層欲運用打黑實現的一些社會管理目標十分明顯。尤其在打黑進入收尾階段的今天,人們很容易從重慶兩年多來的打黑行為中,看清那裏一直在實施一項即使不是試圖毀滅私營經濟也是欲重創私營經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重慶打黑行為顯示的首要的、基礎性的社會管理目標,是削弱或變相剝奪非公有制經濟中的私營經濟和相應的私營企業、私營企業家,並用在這個過程中的所得來壯大國有企業或補助地方財政。重慶打黑運動最突出的行為,是使得那裏最大的一批私營企業家都傾家蕩產、家破人亡。打黑的這一突出行為後果已引起了海內外的廣泛關注。請注意如下統計數字:重慶第一大的私營企業家、「身家數十億的地產富豪」[2]彭治民「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尋釁滋事罪、濫伐林木罪、高利轉貸罪、行賄罪,數罪併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3]重慶身家第二大的私營企業家、「淨資產 40億元人民幣」的俊峰集團總裁李俊被通緝逃亡海外,親屬多人被抓或被通緝逃亡,[4]相關企業被國家機關或國有企業接管。 重慶江州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明亮,據報資產高達數十億元人民幣,應該可以算重慶身家排第三的私營企業家,已被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重慶不僅三位最富有私營企業家在打黑中傾家蕩產、家破人亡,還有一批次富有的私營企業家也在打黑中傾家蕩產、家破人亡。在新聞媒體上人們看到的被判重刑和被剝奪個人財產的黎強、王天倫、馬當、岳村、龔剛模等人,都是身家過億的私營企業家。[5]在這些人中,黎強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 520萬元;王天倫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處罰金人民幣1億元;馬當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岳村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5億元;龔剛模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除媒體已經公開報道的這些外,重慶還有多少私營企業家被追訴和判刑,因為眾所周知的原因,筆者無法前往那裏做相關的調查研究,只能等待那裏相關國家機關或媒體的進一步披露。不過,那裏獲披露的情況已經足以說明問題。

  本文此處只想指出,過去兩年多重慶的打黑情況顯示,那裏的打黑是以私營企業家及其企業為打擊重點的,那裏實施了一項劍指私營企業家及其企業的刑事司法政策。至於那裏的司法機關在這個過程中對有關被追訴人涉黑的定性和定罪是否準確,量刑是否適當,附加財產刑的執行出現了什麼偏向等問題,將在後文的相應部分繼續討論。

  重慶實施劍指私營企業家及其企業的刑事司法政策,顯然有其思想理論基礎。其思想理論的具體內容有兩點:一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偏好「一大二公」, 歧視私營經濟,傾向於抑制私營經濟的發展,二是將私營企業、私營企業家在改革開放以來利用非按勞分配方式和允許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政策積累起來的大量財富視為不義之財。在這方面,當今中國存在一種相當流行的思潮,這方面的言論和文章引不勝引,這類與我國憲法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極不同調的文章,主要的集中在網站,如「烏有之鄉」。

  重慶打黑行為顯示的第二個社會管理目標,是以某種「合法」形式將私營企業、私營企業家的財產變相收歸國有,既壯大國有企業、補助地方財政,又縮小社會的收入差距。人們從重慶近年來的打黑行為可以經驗地觀察到,那裏確實一直在施行着一項劍指私營企業家及其企業的刑事司法政策。因為,重慶打黑幾乎所有的重頭戲都是針對私營企業家和私營企業的,即使是李莊案這樣影響廣泛深遠的案子,也是因為當時的李莊律師受託為前私營企業家辯護引起的。實際上,李莊案鬧得影響那麼大,掩蓋了重慶打黑事實上主要打私營企業家和私營企業這個事實,如果今天讀者願意回過頭看,這一點會看得比較清楚。最能說明問題的事實,莫過於案件判決後瓜分私營企業資產和原私營企業家財產的情況。其中的不公不義和混亂不法,僅《財經》雜誌上一篇短短的文章反映出來的情況就讓人讀起來感到觸目驚心, [6]而尚不為人所知的內幕還有多少啊!看來,實施劍指私營經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是重慶終於發現的、可藉以實現將私營企業、私營企業家的財產變相收歸國有這一社會經濟目的的「合法」形式。

  重慶打黑行為顯示的第三個的經濟社會目標,通過用超越憲法、法律的刑事追訴方式來彰顯公共強制力,並以其為基礎形成輿論一律和社會穩定。在這方面,後文有大量論述,這裏從簡。但是,這裏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國現行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內,要通過打黑來實現上述三方面的社會管理目標,都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如果一定要借打黑的路徑來實現這三方面的社會管理目標,很多時候就只能選擇破壞國家的法制。所以,在重慶,實施社會管理型打黑過程中,違憲違法辦案不是一些偶然的過錯,而是由其行動宗旨和行動路徑決定的必然要求。從重慶打黑過程中法制被破壞的方式和規模看,不依法辦事在那裏是被相關公權力組織刻意作為進行社會管理的方略和經驗加以運用的。把不依法辦事作為進行社會管理的方略和經驗,是重慶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的重要內容之一。這一點特別值得關注。

  為了說明重慶的打黑從2009年夏季以來已具備社會管理方式的主要特徵,我們不妨將那裏打黑過程中一些帶普遍性的做法與本文前兩部分概括出的社會管理型打黑的特點做些對照:

  1.打黑在重慶表現為整個公權力組織一體化持續推進的運動式執法或施政方略。我國刑法中有400多個罪名,其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有125個罪名,這其中黑社會性質犯罪佔3個罪名,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只是其中之一。如此之多的罪名,重慶為什麼能持續地強調和運用其中的一個罪名並將其打造成一面旗幟?為什麼將其在法律實施中所處的地位和意義,拔升到不可思議的高度,直至使其成為了地方公共當局的最重要施政標誌之一(另一個標誌是「唱紅」)?在那裏,打黑似乎從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轉化成了整個公權力組織體系持續關注的事情,甚至成為了施政的中心。之所以如此,其中的奧妙,或許就在於主事者以這個罪名為抓手,比較容易進行社會管理或控制。

  在這種背景下,重慶相關公權力組織在打黑中辦理刑事案件系統性違法曾經是普遍現象,實際上,堅持違法辦事或不依法辦事在那裏似乎已經成為公安部門實現自己工作目標的基本經驗或方略。這方面的具體情況,在我一年來發表的文章中做過很多具體的列舉,[7]始終未得到具體回應,今不再繼續列舉。

  2. 重慶地方黨委及其所屬機構與官員強力介入了具體司法過程,在打黑中的活動明顯超越了憲法和法律容許的範圍。地方黨委可在包括刑事司法在內的地方事務中發揮領導作用,這一點沒有疑問。所以,我國各行政區域不存在要不要黨的領導的問題,但存在黨組織是不是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的問題。很多已經披露的重慶打黑的事實,表明重慶地方黨組織在打黑中的活動總體看大大超越了憲法和法律的範圍。重慶大規模抓捕犯罪嫌疑人、先抓人後取證,並設立脫離其他國家機關監督制約的秘密場所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關押和審訊,這樣的活動如果不是政法委、「打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等地方黨委的機構做決定,是不可能推行的。當然,最明顯超越了憲法和法律容許的做法是市委的機構和官員直接統一指揮法檢公行使職權,導致法檢公只相互配合不相互制約、變相合署辦案,或搞「大三長」未審先定處理具體案件。例如李莊案,在庭審過程中,被告就聲稱,審訊他的警員說,抓他「是開了大三長會議決定的」。[8]對這類報道,重慶有關公權力機構都是默認的。當然,這只是一個小小的例證。

  3.由於地方黨的機構直接介入具體案件的處理,打黑運動中的重慶各級法院往往放棄應有的獨立性,放棄對偵查、檢察機關的制約,間接或直接配合公安部門的偵查和檢察機關的起訴,給被告定罪科刑。這種違背法律規定和精神的現象或傾向在平時就不同程度地存在於全國各地,但在重慶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搞諸如打黑這樣的運動式執法的背景下,就難免顯得尤為嚴重。試想,某個犯罪嫌疑人既然是由地方黨委的機構的領導人主持召開的「大三長會議」決定抓的,檢察院自然談不上對這個案子獨立行使檢察權,法院也談不上獨立行使審判權,只能按「大三長會議」的意見辦,於是法律規定的包括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法檢警三方相互制約在內的辦案程序就完全被破壞了。

  4.重慶打黑設立了數百個其活動貫通和主導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各階段的全權型「專案組」。重慶華龍網2010年6月報道,一年來,「重慶市公安局跨區域調警1萬餘名,集約329個專案組強力開展『打黑除惡』,共摧毀14個重大黑社會性質組織,立案偵辦涉黑涉惡團伙300餘個」。[9]這裏要提醒讀者留意,重慶這些數量龐大的全權型專案組織及其活動方式,直接繼承了「文革」的專案組體制,它的活動特點,是憑感覺抓人,秘密關押,先抓人後取證,活動全程貫穿於偵查、審查起訴和法院審判的各個階段,其活動違反憲法、法律規定之處甚多,有些甚至有明顯的刑訊逼供犯罪嫌疑。[10]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在論及審查幹部的專案機構時認為,「過去那種脫離黨和群眾的監督,設立專案機構審查幹部的方式,弊病極大,必須永遠廢止。」[11]

  近年來,重慶的數百個全權型專案組(如李莊案專案組)和相應的專案組體制,是否也是「弊病極大,必須永遠廢止」?這個問題特別值得研究!刑事司法方面的這類專案組體制對我國憲法、法律規定的刑事司法體制破壞極大,同樣應該永遠廢止。這個問題應該引起法學界足夠的關注與討論。我覺得應該以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的形式或其它形式正式廢止。

  5.重慶打黑利用「黑社會性質組織」定義的模糊性和「涉黑」罪名的易株連性,任意追訴和濫用刑法中涉黑條款的傾向太過明顯,顯得太輕率太簡單,讓人感到即使是身家數十億的企業家,其自由或生命的得失在重慶都不過取決於一兩個權力人士的一句話。這種傾向集中表現在以下諸方面,同時也反映在許許多多人日常表達的質疑中:(1)重慶最大的一批私營企業都被打成了黑社會組織。到底是那些大型私營企業屬於合法組織里某些個人或機構有犯罪行為還是這些企業都蛻變成了犯罪組織?(2)重慶最大的一批私營企業的老闆都被判了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逃跑了,有的整個家族的成年人似乎都被抓起來關起來了。這樣做有沒有株連過度的問題?是否經過了正當法律程序?其中有沒有類似於方洪因發一個微博自己被勞教1年還有多名家人被非法拘禁(「失蹤」)的情況?(3)這些私營企業都有上億、數十億資產。對這樣數量巨大的私有財產的處置合法嗎?有關組織處置這些財產是否受到其它國家機關和社會的監督?這些財產最終到哪裏去了? (4)對下屬部門和員工的犯罪行為,企業最高層要不要負刑事上的連帶責任,審判過程中定罪量刑是如何歸責的?一個數十億身家的私營企業家是如何具體組織婦女賣淫的?這些重大問題不僅普通民眾,連法學專家都普遍不知曉,而中國法學界對辛普森案的審判細節似乎都輕易做到了如指掌。相比之下,重慶那樣的審判、那樣的辯護、那樣的定罪判刑,社會哪能不感到莫名其妙!這些問題是比李莊案大得多的問題,看來人們還遠遠沒有來得及給予適當關注。

  6. 打黑以來,重慶警方肆意抓捕、先抓人後取證、秘密關押、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嚴刑逼供、任意追訴的情形相當普遍,到了近乎「和尚打傘,無法無天」的程度。這方面的情況我曾經做過一些歸納,詳述有關證明材料的文章已經在中國法學網、中國選舉與治理網等幾個學術網站發表,[12]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參考,本文不再重複。在濫捕濫押方面,僅僅從幾個典型案例披露出來的情況看,重慶有些做法即使在封建社會也是較罕見的。一是把可能在審判時向法庭提出有利於被告證言的證人秘密關押起來,如李莊的助手馬曉軍並未被批捕,但李莊前案終審前一直被關押着。二是把當事人有發聲能力的家人都抓起來,使其家族在其喪失人身自由期間無人為其申辯,如文強的兒子,樊奇杭的姐姐,李俊家的多名親屬。[13]更離譜的是方洪案[14],這本來就是個公安局辦的讓別人無辜勞教一年的錯案,但似乎是擔心律師的介入,重慶公安部門又讓方洪的兒子、妻子、女兒失蹤了。這就太不像話了,不知道他們現在是否重獲自由。

  對這些情況,難怪有位法學教授會說出這樣一番話:「使我們感到最黑之處,莫過於公共權力在『打黑』進程中表現出來的為所欲為。不是別的,正是此種為所欲為,才讓我們真正感到『不安全』,感到『真黑』。重複一句,即便是『打黑』,一旦公共權力出現為所欲為的勢頭,公權濫用,便是對我們所有人的安全的最大威脅,如何不叫我們這些普通百姓膽戰心驚?」[15]

  7.打黑運動中,重慶對刑辯律師進行了全面打壓,對律師刑事辯護制度和刑辯律師群體表現出明顯的排拒和敵視態度。為達到準確有效實施刑法、保障公民基本權利之目的,我國現行法制像其它任何現代法治國家一樣,是安排了兩套相反相成、相互為用的制度的:其一是刑事追訴制度,用於對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進行偵查、檢察起訴;其二是律師受託對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給予法律幫助和依法為其進行辯護的制度。這兩套制度同時充分發揮預設功能,是刑法得到充分實施和準確、有效適用的制度保障。所以,破壞或妨礙律師刑辯制度的正常運作,就是破壞或妨礙刑法的充分實施和準確有效適用。

  重慶打黑運動中的種種現象表明,其公權力組織有刻意抹黑、打壓刑辯律師、試圖系統損毀刑辯律師制度功能的行為傾向。[16]這種行為傾向貫徹在重慶整個打黑過程中。打黑運動伊始,重慶有關部門就要求本地律師「配合」、「講政治、顧大局」、不要糾纏「細節」,實際上就是讓律師代理刑事案件只走走過場。在過去兩年中,打黑運動在重慶如火如荼地進行,有那麼多大案要案,但人們始終沒看見重慶本地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為其當事人做過像樣的、引人注目的辯護,一次也沒有。可以想像,他們決非不願為,而是不能和不敢為也。外地律師不在重慶公權力組織的控制下,獨立性較強,但人們看到的情況是,外地律師到重慶代理刑事案件,執業活動始終受到莫名其妙、舉世罕見的阻擾和打壓。君不見,即使是康達所和李莊,他們在李莊被捕前就已經被迫決定退出,可見壓力之大。但儘管如此,重慶方面還要把李莊律師抓去、羅織證據給他定罪。如此進行恫嚇的結果是,能去和敢去重慶代理刑事案件的外地律師極少。

  8.重慶各級法院審判打黑案件時,千方百計搞不公開或半公開審判,使憲法、法律關於公開審判的規定形同虛設。公開審判是為了公眾能直接監督法院或法官的審判活動、防止他們專橫擅斷,同時也是為了讓公眾能間接監督偵查和檢察起訴情況。但是,媒體披露的情況表明,重慶法院對公眾關切的所有打黑案件,都事先安排包括司法機關人員在內的「公門」中人佔據了絕大部分旁聽席位,幾乎所有意欲對審判過程進行監督的普通公民和不親近當地官方立場的媒體的記者,都未被允許旁聽,甚至被告親屬旁聽也遭遇種種刁難。這實際上是有關公權力組織心虛和害怕公眾監督的表現,其本身也違反憲法、法律的規定和精神

  9.重慶的打黑已形成明顯的寒蟬效應,這是那裏的打黑性質上已經蛻變為社會管理方式,並且開始發揮社會管理效用的一個重要標誌。形成寒蟬效應,是公權力組織實施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所要追求的關鍵性指標之一。眾所周知,鄧小平說過,七嘴八舌並不可怕,最可怕的是鴉雀無聲。重慶公權力組織治下的數千萬公民,對於與自己的生活息息相關的諸如「唱紅打黑」之類公共事務,只能叫好,不能七嘴八舌加以評論,從批評的角度看,這就是「鴉雀無聲」。「鴉雀無聲」與寒蟬效應是同義詞,屬於同一種最可怕的社會景象。而這種社會景象在重慶已經通過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形成了,其形成的集中表現,是重慶公權力組織治下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能在全國的任何公共言論平台上,公開對「唱紅打黑」表達過不贊成或有所質疑的意見,就像「文革」中全中國十多億人口沒有任何人能夠和敢於在中國的公共言論平台上對「文革」發表任何一點批評或否定意見一樣。

  10.重慶公權力組織片面宣揚打黑治安功能,明顯表現出欲藉以掩蓋他們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致使憲法、法律規定的社會秩序招致破壞的事實。這方面的問題在重慶有多種表現:抽象地而不是具體地否定輿論界對「黑打」現象的有理有據的具體批評;每當輿論界批評「黑打」(即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時,有關公權力人士必拿治安型打黑進行搪塞;不願正視公安等國家機關的「黑打」行為在改善社會治安的同時對公民多項基本權利造成的嚴重侵害;不敢或不願正視「黑打」行為對憲法、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間職權關係的破壞,等等。

  好了,我在本文第二部分概括了社會管理型打黑的14個特徵,本文第三部分已經論述了重慶打黑所具備的作為社會管理方式的10個特徵,這10個特徵都是有可以經驗地感覺得到的事實作為現實基礎。還剩下4個特徵,這四個特徵在重慶打黑中也有不同程度的顯露,但大都沒有上述10個特徵那樣典型或普遍,這裏就不再一一對照評說了。

  綜合地看,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在重慶已經形成並開始發揮功能。重慶的施政,特別強調打黑,把打黑作為最顯著的施政標誌,這個事實直接表明打黑在那裏是被作為社會管理的基礎性方法加以運用的。時任重慶市江津區委書記的王某的一句話無意中點出了這種社會治理方式的根本屬性。他對不順應其要求的企業界人士毫不掩飾地說道:「你知道重慶為什麼打擊黑惡勢力不?你知道什麼叫惡不?跟政府作對就是惡!」[17] 這就是說,打黑是針對所有公權力相對人的管理手段,誰不服貼就打誰的「黑」。王書記在這件事上有點糊塗,他糊塗就糊塗在不懂得這種事情只能做,千萬不能說,說出來就會像讓水餃露了餡、方術揭了底,是犯大忌的。而且,他更沒想到他那番蠻橫但卻內容實在的話被別人錄了音、曝了光。結果很自然,他不久被摘掉了區委書記這頂烏紗帽。

  同理,不少人不理解重慶何以提「平安重慶」而不提「法治重慶」,也不理解重慶城區何以要花200億元人民幣裝50萬個攝像頭,成為世界上攝像頭密度最大和總數最多的城市。其實,諸如此類問題,只要人們從重慶打造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的需要這個角度來考慮,就一切都顯得順理成章了。



  四、重慶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對國家法制的危害

  這裏所說的國家法制,着重指的是我國現行憲法規定的社會政治制度和公民基本權利保障制度。此處之所以不從「法治」着手而是從「法制」着手,是考慮到 「法治」主要涉及原則和精神,評析起來太虛,而從「法制」入手,評析起來有憲法、法律或執政黨權威性文獻的具體規定做依據,更加實在一些。

  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是由治安手段蛻變而來的,它既承受了治安型打黑的光環,也仍然具有防禦公權力組織及其官員之外的個人或組織侵害公民人身、財產等權利的治安效用。對於這種效用,我歷來不否認,並且在《重慶欲消除「誤解」亦須反思「黑打」》一文中,專辟一節用1,800餘字的篇幅概括「重慶打黑值得稱道的力度和業績」。這裏要講的是事情的另一面。

  迄今為止,我國期刊雜誌和網上文章,對於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給國家法製造成的危害,總的看來還很少系統評論。本文這一節希望對這種缺憾有所彌補。每一個國家的政治體制都有一些優勢和薄弱環節,中國也一樣。理性的要求是,執政者要用具體的執政行為將自己所依託的政治體制的優勢做最大限度發揮,同時對薄弱環節儘可能加以彌補。但是,在這方面我的基本感覺是,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的許多做法,實際上不僅在很大程度上放棄了我國政治體制的優勢,還近乎最大限度地藉助了我國現行政治體制的薄弱環節。下面我們只簡要剖析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對我國政治體制的核心部分即國家法制的危害或可能的威脅。為儘可能講得確切一些,本文僅限於對照我國法律制度的具體內容或要求講述。

  (一)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對我國社會經濟制度的危害

  重慶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對我國社會政治制度的危害主要表現在基本經濟制度和基本分配製度及其相關方面。憲法序言確認:「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 憲法第6條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憲法第11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憲法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我援引憲法這些規定,是想要包括重慶讀者在內的本文的讀者們一起重溫我國憲法規定的經濟制度中的如下內容和意蘊:(1)公權力組織應繼續支持私營經濟的發展,不能讓國有企業吞噬、吞食或蠶食私營企業;(2)公權力組織不應該用政法手段損害打壓私營經濟,不應在新的歷史條件下追求新形式的「一大二公」; (3)公權力組織有義務尊重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可隨意對私營企業家進行刑事追訴,不可藉口「涉黑」任意沒收私營企業家財產,搞垮私營企業;(4)縮小收入兩極差距是應該的,但要依法律的規定進行,不可由區域性公權力組織變相主持「吃大戶」;(5)按憲法,我國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實行民主集中制,所以,對縮小收入兩極差距這樣的大問題,地方黨政機關不大可能脫離憲法法律的框架和全國統一的方針政策在一個局部求得根本性解決,不論主事者動機多麼良好。

  在推進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的過程中,重慶高層給全社會留下了制定和推行一項劍指私營企業和私營企業家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強烈印象。如前所述,重慶最大的一批私營企業家確實都傾家蕩產、家破人亡,這是客觀事實。不錯,這些私營企業家的定罪判刑都是走了司法程序的,但是,合法公正與走完司法程序是兩碼事。合法公正必須走完司法程序,但走完司法程序的判決不一定合法公正。

  最為緊要的是,在我國,如果一個直轄市的黨政高層制定和執行了一條重點拿私營企業和私營企業家開刀的刑事司法政策,那麼,從目前執政黨的地方組織與司法機關關係的角度看,簡單地走一下司法程序,把任何一個或一批私營企業定性為黑社會組織,或認定其某個或某些活動為涉黑犯罪行為,然後以涉黑為由將有關私營企業家定罪判刑,那是一件很容易做到的事情。對這一點,我相信任何政治家和法律家、法學家都心知肚明。這是我國司法制度的現實,也是應該通過司法體制乃至政治體制改革來改變的情況。然而,走走司法程序把一批私營企業家定罪,把他們個人和他們擁有企業的財產充公容易,但要讓社會大眾認同此事符合公平正義不太容易。因為,儘管我們可以利用甚至煽動起無數普通百姓的盲目仇恨富人的思想情緒,但畢竟明法理明事理的人在我國已經不少,而且越來越多。正如1976年 「四五」運動的一句名言所說的:「秦皇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了,人民也不是愚不可及。」

  不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論是誰,犯罪都應該予以追究、審判,但最起碼公權力組織不能給社會留下其定向打擊私營經濟、枉法追訴私營企業家的印象,審判過程更不能太草率、不能千方百計搞事實上的不公開審判、不能不讓被告充分按自己意願在全國範圍委託他們中意的律師。例如,按常情常理,這些被追訴的有代表性大私營企業家應該能夠委託不在本地公權力組織控制下的高水平律師,在偵查階段得到律師充分的幫助,在檢察起訴和審判階段得到像樣的辯護,審判也應該依法真正地公開進行,讓一些不受本地公權力組織控制的媒體做詳細跟蹤報道。但可惜重慶沒有讓社會看到這種情形出現。

  如果重慶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下刑事司法政策的劍鋒不是主要指向私營企業家及其企業,重慶的公權力組織就應該避這種嫌疑,應該儘可能從立案偵查到定罪判刑、從一審到二審,充分展現程序正義。因為,那裏的私營企業家被抓被判刑,包括被判死刑和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數量實在是太多了一些,很難不讓人懷疑重慶在推行一條摧毀私營經濟、打擊私營企業家階層的刑事司法政策。但實際情況是,重慶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的主事者遠遠沒能做到充分展現程序正義,就連被告獲得律師辯護和接受公開審判的權利都被大打折扣。

  事實上,重慶組織的這些審判往往讓社會各界疑竇叢生,憂心我國憲法規定的經濟制度中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和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內容在重慶已遭改變或破壞。以彭治民為例,警方抓他時發表的談話就給人以選擇性辦案和主觀入罪的強烈印象。人們注意到,重慶市公安局經偵總隊總隊長周某就逮捕時任人大代表的彭治民這件事對外發表了下列談話:「彭治民等部分人員認為『打黑除惡』專項行動已告段落,並以為自己有背景,有人大代表身份,誹謗打黑除惡成果,挑釁司法尊嚴,甚至對公安部在全國開展的基礎信息採集和實名登記住宿等依法管理活動公然表示不滿、故意製造事端。一方面,彭治民等人為黃賭毒等違法犯罪行為開綠燈,另一方面卻故意曲解公安部門的管理政策,刁難正常旅客,造成旅客對公安部門現行政策的不滿。這些行為嚴重干擾了警務工作,影響了重慶形象。」[1]

  從上述指控看,警方抓彭治民的原因,主要不就是當時的人大代表彭治民對打黑提了些批評意見麼?且不說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種會議上的發言依法享有言論免責權,即使在其它場合,即使是普通公民,這些言行也大都不應當受刑事追訴嘛!試想:人大代表「誹謗打黑除惡成果」犯什麼罪?「挑釁司法尊嚴」犯什麼罪?「造成旅客對公安部門現行政策的不滿」犯什麼罪?「影響了重慶形象」 犯什麼罪?重慶警方發表的這個談話讓法律、法學界人士聽起來幾乎無不感到莫名其妙。此後,公眾沒有看到彭治民委託的律師做一個像樣的辯護,審判公開也沒有一個透明的體現,控辯雙方有什麼交鋒都沒見一個報道,最終人們只在報上看到一個他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通稿。顯然,這麼簡單地走走司法程序,一個資產幾十億的私營企業家就被判了無期徒刑、其全部財產就被沒收,這在多少有些法制觀念的人們看來,如此這般就人財兩空,形同兒戲,甚至連兒戲都算不上!

  實際上,由於當地政法委或打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主持重要個案辦理、全權型專案組主導案件從偵查到審判的全部刑事司法過程,以及律師辯護和公開審判制度被變相廢置等原因,在我國社會法制觀念較強、文化水平較高的公民群體中,相當大比例的人們懷疑重慶近兩年來認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定性的準確性,相當大比例的人懷疑如此之多的私營企業家被認定為從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是重慶推行劍指私營企業家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後果、是打黑嚴重擴大化的結果。 [2]這可以說是我個人考察研究初步得出的結論。

  如果嚴格依照刑法第294條(不論是否經《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和有關立法解釋、司法解釋,我確信,重慶很多私營企業家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定性是經不起推敲的。重慶千方百計阻擾律師依法向被追訴私營企業家提供幫助和辯護的種種事實,以及實際上將公開審判廢置或半廢置的事實,就是那裏的審判在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面都經不起推敲,從而害怕受到律師和社會大眾質疑的最好證據。依照後來經《刑法修正案(八)》併入刑法第294條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一個組織「應當同時具備」4個特徵[3]才能定性為「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重慶那麼多私營企業家被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定罪判刑,但是人們無論是從重慶式「公開審判」還是從重慶官方公佈的資料或提供的通稿看,都極少看到有他們曾組織、領導過同時具備上述4個特徵的犯罪組織的像樣證據。就拿重慶最大的私營企業家,已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彭治民來說吧,人們的感覺似乎就是這樣。到底是因為控方根本就沒能拿出這方面的過硬證據法院就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對彭治民定了罪,還是因為控方拿出了過硬的證據但法院沒有通過公開審判充分展示出來?如果有過硬的證據,不是正好可以通過公開審判向社會展示這些證據嗎?但為什麼又不讓公眾和媒體記者自由旁聽、報道呢?看來,這都是需要通過適當組織和機構的調查才能搞清楚的問題。

  至於重慶第二大私營企業家、已被海內外普遍關注的峻峰集團董事長李俊,他的逃亡和被通緝就更讓人感到蹊蹺。李俊在打黑中第一次被重慶公安局抓起來交到成都軍區政治部保衛部,就明顯是一個錯案,因為後來成都軍區政治部保衛部2010年3月1日致重慶市公安局的《關於交還李俊的函》複印件的電子掃描件表明,那個案子是無可爭議的民事糾紛,依法公安部門不能立案,更不應該抓人。2010年3月5日重慶公安局開出的《撤銷案件決定書》複印件的電子掃描版表明,該局已經認定李俊「被指控的事實不構成犯罪」,並因此撤銷了案件。在李俊申請移民海外後,2010年8月24日由重慶市江北公證處開具的《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電子掃描件和據報同年10月26日他還拿到了由重慶市公安局簽發的護照這個事實,似乎也能說明問題。不知何以李俊在這一個多月後又被以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通緝,此事讓不少網民感到莫名就裏。李俊的案子似乎已經在海內外引起了越來越多人的關注。[4]對這類案件的處理應該慎重,決不能給外界造成公權力組織對私營企業家任意構陷、要抓要放要判刑要殺頭實質上由一兩個權力人士一句話說了算的印象,否則私營企業家移民海外的人流將更加勢不可擋。中央有關部門應該密切關注這個案件。

  重慶對於被判重刑的這些前私營企業家及其企業的財產的處置,似乎問題更多,但總體看來也有違我國憲法規定的經濟制度和保護合法私有財產的精神。重慶江州實業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陳明亮資產高達數十億元人民幣,被執行死刑後,其妻左保書告訴記者說,「從查封到拍賣,我們的財產是怎麼處置的,沒有任何人來告訴我們」。有關調查結果顯示,原來私營企業家被通緝、被捕或被判刑後,其所屬企業的資產均由重慶市相關政府部門或指定的國有企業託管、接管,其中哪些部分是黑,哪些部分是白,已成糊塗賬;據《財經》雜誌記者報道,這些私營企業財產的查封、扣押和執行,都是公安部門代替法院主導的。地方公權力部門、國有企業借打黑巧取豪奪和直接強佔私營企業財產的情形駭人聽聞。[5]

  已披露的各種情況表明,迄今為止,重慶以打黑為標識的社會管理方式在扶持國有企業的同時,歧視、打壓私營經濟和私營企業的態勢異常明朗,私營經濟在重慶基本上喪失了憲法規定的地位。這方面的現實情況尚不知中央和重慶黨政高層是否給予了足夠注意。

  上述不符合憲法的相關規定和精神的做法,其影響所及,從長遠看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相當不利,也必將在全國範圍內加劇私營資產向國外、境外的轉移和私營企業家移民海外。因為,資本是對政治和法制行情變化非常敏感的經濟要素。

  (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對我國政治制度的危害

  我國的政治優勢在於黨的領導、人大制度、政治協商制度和社會主義法治,但在重慶,這些優勢已有逐步喪失或嚴重流失的傾向。下面試列舉這方面的主要表現:

  1.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的推行,造成了有關行政區域黨委一把手的權力集中到了危險的程度。30多年前,鄧小平在經中共中央政治局討論通過的《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這一指導我國進行政治體制改革的綱領性文件中指出:「權力不宜過分集中」;「黨的一元化領導,往往因此而變成了個人領導」;「 不少地方和單位,都有家長式的人物,他們的權力不受限制,別人都要唯命是從,甚至形成對他們的人身依附關係」;「關於不允許權力過分集中的原則,也將在憲法上表現出來。」[6]

  當今我國的實際情況是,民主集中制在中央貫徹得比較好,甚至呈現出民主有餘集中不足的現象,但在地方省市縣諸層級,情形與中央相反,往往都是集中於書記個人的權力壓倒了民主,以致權力過分集中於黨委書記個人的情況與30年前幾乎並無不同,甚至猶有過之。在這種情況下,不論幹什麼,往往難免都是 「上有所好,下有甚焉」,以至於法檢公三機關面對敏感的刑事案件時也基本循揣摩上意的套路辦理。在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的重慶,打黑是施政的最重要標識,因而刑事追訴和刑事司法勢必成為當地事實上的最高權力人士首選的馳騁場域。這就使得當地黨委「一把手」的個人的權力和權威,不僅體現在黨委會上,也開始體現在刑事司法的全過程中。所以,推進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把地方黨委「一把手」的權力推向了登峰造極的高度。因此,在推進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的地域的公共生活中,外界很少能感受到市委、市人大這些制度上最權威的組織的存在,在各種媒體上露面最多的始終會是執政黨地方組織的「一把手」,重慶的情況似乎就是如此。我們不必諱言,不論從黨委集體領導角度看,還是從人大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和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角度看,這些現象的出現,都意味着維持憲法、法律實施所需要的法權平衡完全被打破了。

  2.在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下,有關行政區域又完全恢復了鄧小平批評過、一度風行全國,改革開放以來已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克服的「以黨治國」的做法。鄧小平說,「以黨治國」的思想把黨的領導解釋為「黨權高於一切」,認為「這實在是最大的蠢笨!」鄧小平認為,「黨的領導責任是放在政治原則上,而不是包辦,不是遇事干涉,不是黨權高於一切。這是與『以黨治國』完全相反的政策。」[7]「以黨治國」的突出特點,原本是黨的組織越俎代庖任意行使依法屬於國家機關的職權。但在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下,「以黨治國」又增添了新內容:不依法或違法進行社會管理、在法律或全國統一的政策之外自行其是——這已發展成為那裏的公權力組織對本地進行統治的主要方略。這是「以黨治國」與人治在當代社會結合的新形式。從重慶的實踐看,這種新形式會極其嚴重地破壞我國以憲法為基礎的法律秩序。這種情況應該引起人們高度注意。

  3.在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下,人大制度明顯邊緣化。以重慶為例,那裏幾年來最重要的公共事務是「唱紅打黑」,但 「唱紅」也好,「打黑」也好,重慶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似乎並沒有機會在做決定和進行監督方面發揮什麼作用,並且很少有機會能有所聞問。重慶人大官方網站近幾年來展示的內容表明,沒有任何機構向人大報告過「唱紅」方面的任何事務,包括規模和經費支出,打黑主要是由隸屬政府的公安部門在推行,但人大每年只能從政府方面得到關於打黑的百餘字的報告。我一直關注有關重慶的各種報道,但從來沒見過那裏的各級人大及人大代表對「唱紅」和「打黑」進行監督的內容。各級人大作為整體進行監督和代表、常委個人發表監督言論、發揮監督作用的報道都沒有。

  與這種情況相對應的是,過去幾年媒體上倒是經常有重慶的人大代表被捕的報道見諸媒體,而警方在抓捕他們時的發言,對各級人大代表進行恫嚇、威懾的意味有時似乎完全不加掩飾。如前文引證過的,重慶市公安局抓捕彭治民時,其發言人就將「以為自己有背景,有人大代表身份,誹謗打黑除惡成果,挑釁司法尊嚴,甚至對公安部在全國開展的基礎信息採集和實名登記住宿等依法管理活動公然表示不滿、故意製造事端」和「故意曲解公安部門的管理政策,刁難正常旅客,造成旅客對公安部門現行政策的不滿」,「嚴重干擾了警務工作,影響了重慶形象」[8]等原本屬於人大代表正常行使監督權或作為公民正常行使言論自由的行為列入了受刑事追訴的活動的範圍!後來人們看到,彭治民果然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將兩者聯繫起來考慮,重慶哪個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敢監督重慶警方?敢不「擁護」重慶警方及其首長?這就難怪重慶市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開會時,從無代表或常委對「唱紅」的規模、經費使用情況和「打黑」 過程中外界批評甚多的刑訊逼供等現象表達一點不同意見或展開一點監督活動,而是一片鴉雀無聲。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及其組成人員在如此氣氛下工作,要不被邊緣化是很難的。

  4.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讓政協制度很大程度上喪失了協商監督功能。我國一直是將多黨合作的政治協商制度作為政治優勢之一看待的,按理,政協委員應該是敢於講話的,至少對「唱紅」、「打黑」可以做到七嘴八舌吧。但實際情況是,人們也看不到重慶各級政協及其組成人員在「唱紅打黑」中發揮政治協商或監督功能,相反倒是媒體上不時出現重慶各級政協委員被逮捕被判重刑的報道。[9]顯然,重慶市兩級政協及其委員、常委對「唱紅打黑」過程中的種種不正常現象和外界議論頗多的嚴重違法現象,與重慶各級人大一樣,也只能表示擁護,不能說半個不字,也是一片鴉雀無聲景象。

  5.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直接破壞了刑事司法制度中一些關鍵的內容。重慶對刑事司法制度破壞最嚴重的方面,不是秘密關押、剝奪犯罪嫌疑人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刑訊逼供等等,而是全權型專案組體制和法檢公在影響廣泛的案件上放棄相互制約、甚至搞「大三長」先定後審,審判走過場。其次是律師辯護和審判公開的制度,在刑事案件的律師辯護方面,重慶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的具體做法表現出刻意讓刑辯制度整體上失去預設功能的傾向,因為,對內通過司法行政部門和專案組壓制阻擾、對外封堵律師來本地代理涉黑案,是那裏的公權力組織實施得很系統然而又大多於法無據的行為。公開審判制度也是如此,那裏的公權力機構通過有組織地安排公權力機關中的人員或請檢控方立場的人士佔滿旁聽席位,其後果幾乎就是廢掉了公開審判制度及其預設的功能。

  (三)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侵害

  或許很多人都注意到,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下的很多官員和媒體,經常宣傳在這種模式下社會治安得到了怎樣的改善。但問題在於,即使確實如此,它又能說明什麼問題呢?在社會治安方面向公民提供保障,是任何政府應該承擔的最基本公共義務。而且,北京、上海、天津都沒搞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這些城市的社會治安比重慶差麼!再說,重慶在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之前也並不是什麼人間地獄,那裏治安出了一些問題,但畢竟限於個案層面。

  我國憲法確認和保障了公民廣泛的權利與自由,打黑有可能改善其中一小部分權利和自由的保障狀況,其餘更多的權利與自由與打黑並無直接關係。我國憲法確認和保障的公民的權利與自由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權,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權,受教育權,勞動權,接受公開審判和獲得辯護權,等等。

  已經顯露出的事態和信息表明,重慶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對公民基本權利造成的危害和損害是巨大的,如果進行綜合評估,有可能它對公民基本權利造成的損害超過了它向公民提供的保障性利益。

  1. 公權力對公民人身自由的侵害。拿人身自由的保障來說,一方面,治安型打黑也好,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也好,都可以減少來自街頭地痞流氓黑惡分子對公民人身安全的侵害,在這個特定方面提升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水平,改善了社會治安;另一方面,在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下,公權力組織、尤其是公安部門按隨意抓人,秘密關押,先抓人、後取證,刑訊逼供,枉法追訴等濫施暴力的做法,卻威脅着所有不特定公民的人身安全,只不過威脅者變成了比地痞流氓黑惡人員強大千倍萬倍的公權力機構而已。對這種威脅,法律意識和文化水平較低的公民是感覺不到的。他們在公權力組織的引導下往往津津樂道於免除了小混混、二流子、欺行霸市者的侵害,看不到與此同時已經逼近的「利維旦」隨時可能將他們作為犯罪嫌疑人投入「黑三坪」、隨時可能被藉故受到刑事追訴、其包括生命在內的權利隨時可能被剝奪得乾乾淨淨。在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下,除極少數權力人士外,每個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自由受到的威脅都是巨大而現實的。

  實際上,當法律不能作為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時,即使是權力人士,也面臨着這樣的威脅,因為在按照 「競爭上位」的叢林法則,現在掌權不等於永遠掌權,掌權者上邊還有權力更大的掌權者,誰也不能夠確保自己不會是不受制約的公權力的下一個無辜的被吞噬者。我國的「裸官」、「裸商」甚至「裸上層社會」現象,產生的原因雖然複雜,但很大程度上都源於對不受制約的公權力的極度恐懼。人的一生一般最多也就百年,如果包括權力人士在內的每個人都能以平和的心態守法地生活和工作,把功名利祿看淡一點,於人於己可能都會幸福得多。

  2.新型「共產風」對公民私有財產權的侵害。在重慶的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下,合法私人財產失去司法保障或受到公權力侵犯的問題特別突出,可以說近乎刮新型「共產風」。憲法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據《經濟觀察報》2009年9月2 日報道,重慶警方估計,涉黑的「高利貸」總額達到300億之巨。另據人民網同年11月27日報道,有的涉案人員「由億萬富翁,一夜間變成窮光蛋」。據報道或調查:截至2010年9月重慶公安就已查扣涉案資產29億元;在涉案人員財產的查封和扣押環節,主導者公安部門的行為缺乏外部監督;在執行環節,公安部門代替法院主導財產刑執行,涉黑當事人和親屬的合法財產權沒有得到最起碼的尊重,甚至連知情權都沒有;重慶「打黑」經濟顯然十分興旺,而幾乎所有涉案私營企業家,其中包括身家排在重慶富商榜最前面的一批私營企業家,都已傾家蕩產。對這些方面的情況,《財經》雜誌兩個記者寫報道做過較詳細披露,文章運用的資料很翔實。[10]我讀完這篇文章和相關報道後的感覺是,重慶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催生的「打黑」經濟,基本上就是當年「打土豪分田地」的翻版,差別只有兩點:當年分給了貧苦百姓,這次都分給了有關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當年是國民黨執政,共產黨破壞國民黨政權的經濟基礎,當今是共產黨執政,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破壞共產黨政權的經濟基礎。

  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侵害公民私有財產權的這些做法在全國影響所及,恐怕也會成為加劇私營資產外流和私營企業家移民海外勢頭的一個重要因素,因為,這類做法會被普遍理解為執政黨指導思想和政策大變動的前奏曲、憲法規定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基本分配製度倒退的先聲。

  3.公權力對公民言論自由的侵害。重慶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公民基本權利中因此而受損最嚴重的方面之一是言論自由。這首先表現為當地數以千萬計的民眾無人敢於和能夠公開對爭議頗多的「唱紅打黑」有批評或異議。或許,涪陵區林業局幹部方洪(網名方竹筍)因發表「一駝屎」微博被重慶以擾亂社會秩序為由判勞教一年的小案子,更直接向社會揭示了公民言論自由在當地受侵害的程度。這個在中國有一定文化程度的公民中近乎眾所周知的小案子發生在2011年4月,其基本情況不僅被我國網絡媒體廣為介紹和評論,[11]國外媒體也多有報道。應當說,方洪那樣談論李莊案和當事各方,實質上是在評論政務,按法治國家的標準,其內容屬於高價值的言論,屬於法律重點保護的對象,但方洪使用的語言確實非常不妥,對被評議者的人格沒有應有的尊重,但這種不妥在性質上屬於道德修養方面的問題,從法律角度看最多構成民事侵權。無論如何,依現行有效的法規,其言行並不符合勞教的規定,且不說勞教這種制度一直廣受詬病。更何況,別人自己已經刪除了博文,知道自己有過錯,表現了悔意。

  無論如何,有關公安部門給予方洪勞教1年的處罰,是於法無據的,嚴重侵犯了公民的言論自由,還侵犯了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官員的批評權。在我國勞教1年就是剝奪人身自由1年,事實上就是監禁1年,比一般犯罪判拘役的懲罰重得多,相當於數罪併罰時的最長拘役時限。在任何法治社會或法治國家,法律和司法對公職人員的名譽權保護水平都是按照克減原則對待的。再說,依我國法律,有關官員如果認為自己名譽權受侵犯或受到了誹謗,應該自己向法院提起訴訟。至於說方洪被勞教後,為防止其家人申訴,又關押其數名家人,那就更匪夷所思了。非法拘禁是應該負刑事責任的。顯然,方洪案是在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下,有關官員為在言論領域對公民進行威懾而人為製造的一個冤案或錯案。我相信這個案子是某些中下級官員揣摩上意處置方洪的結果,他們以為這是在維護領導人的權威,但實際上是陷領導人於不義,讓社會大眾以為領導人利用職權剝奪發表批評譏諷自己言論者的人身自由。

  4.權力對公民批評、控告、檢舉權的侵害。憲法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的權利,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我注意到,在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的重慶,公民確曾被動員起來檢舉涉黑犯罪等活動,但後來的事態發展表明,這種動員事實上被權力人士主觀上指向其欲整肅的不特定對象群體。實際上,有關公權力組織不僅不能容忍普通公民批評、控告和檢舉動員者或動員執行者的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如專案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刑訊逼供行為、公安等公權力部門侵犯合法私有財產的行為等等),甚至連人大代表批評監督公安部門的言論也被作為對其進行刑事追訴的理由。人們可以查證,看這幾年有沒有媒體報道過重慶市民對已經披露的公安局、專案組的種種違法行為進行批評的內容,有沒有當地媒體報道公民對公權力組織投入巨額經費 「唱紅」的動機和做法表達任何一點批評意見。至於控告檢舉,那裏的情形顯然也是如此。

  還須說明的是,不論「文革」時期還是在重慶的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下,「大檢舉、大揭發」都不是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一種方式,而是公權力搞運動式治理的一種手段和方法。所以,開展「大檢舉、大揭發」不能證明公民檢舉、控告的權利得到了保障。

  (四)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對國家法制帶來的其它危害

  從重慶的實踐看,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除了上述問題外,對社會主義法制還產生了其他許多損害,因為文章篇幅的關係,這裏只提請大家注意兩個方面的情況。

  1.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過度依賴公安等強力機構,這種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傾覆了現行憲法秩序。我國憲法第2條和第5條分別規定:國家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但是,重慶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給人們的觀感是,在那裏的地方國家機構體系中,最經常發揮社會治理功能、地位最突出、媒體上最經常露面的是重慶的公安警察部門及其首長,而不是重慶人大及其常委會,甚至也不是重慶市人民政府,似乎那裏的社會治理活動追求的目標是建設一個警察國家而不是法治國家。[12] 從重慶的情況看,其社會管理過度依賴公安等強力機構的實例很多,其中較引人注目的做法之一,是連典型的民事糾紛也讓警察出面處理,如出動特警替農民工討薪、[13]還有本文前面說到過的用刑事方式處理李俊的俊峰集團違約糾紛,都是這方面的顯例。

  為什麼說諸如此類的社會管理方式在某種程度上傾覆了現行憲法秩序呢?道理很簡單:其一,就地方國家機構內部的職權關係而言,作為地方行政機關下屬組織的公安警察部門的地位過度突出和職權過分張揚,相對於地方國家機構內的國家權力機關等其它國家機關而言,從憲法的角度看是一種僭越,搞亂了憲定職權關係、傾覆了憲定序位。其二,由公安警察部門以僭越憲定序位和職權的方式來治理社會,作為相對人的公民實際上是受到了一種在相應程度上超越了憲法和法律的權力的統治,因而公安警察部門的行為破壞了憲定的管理與被管理秩序。

  2. 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的推行,使相應行政區域的民眾乃至整個社會受到日益嚴重的個人專制的威脅。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其中,「共和國」的政體和「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內容都絕對不容許個人專制。但我國是一個個人專制傳統極深的國家,新中國成立後不久即出現了毛澤東的個人專制,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慘遭塗炭。幸好,1981年6月中共中央《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對「權力過分集中於個人,黨內個人專斷和個人崇拜現象滋長起來,也就使黨和國家難於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的發動和發展」[14]的歷史教訓,進行了深刻反思。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第10條第6款首次規定:「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這也是現行有效的《中國共產黨章程》的內容。

  但是,重慶由於推行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權力過度集中於市委主要領導者個人,並且在當地已經出現了對領導人搞個人崇拜的勢頭。我想很多人在視頻上聽過《xxx之歌》[15],在有些網站上見過重慶高聳入雲的「x書記辛苦了」的巨幅標語(六幢高樓,一幢上面一個字)[16]和媒體不太協調地突出政治人物個人的不少文章。在我的記憶中,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社會上還是第一次出現這種類似於「文革」期間歌頌毛澤東的情況,此前即使是鄧小平那樣聲望卓著的領袖人物也沒有受用過這種尊奉。這種情形是有關行政區域權力過分集中於個人的直接後果之一。中國人民數千年來苦於專制主義,只是近二、三十年來痛苦程度得到了較大幅度緩解,為防止專制主義捲土重來,類似的情況應該引起社會的注意。不過,讓人略感放心的是,據報被歌頌的領導者個人並不贊成這樣做。

  在維護國家法制方面,29年前,我國憲法就莊嚴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憲法做出我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規定距今也超過12年。憲法規定的這些內容都是中國共產黨首先倡導和主張的,得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2/3以上多數明示的贊同,可以說是在中國全民和中共全黨獲高度共識的反映。

  今天,面對重慶式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對國家法製造成的廣泛破壞,[17]如果舉國上下對相關事態都不予以批評、不加以遏制、不要求追究相關機構和責任人的政治或法律責任,那麼我們社會、尤其是執政黨和國家領導層需要反思、反省的問題就太多了。大家至少需要反思這樣一些問題:

  (1)大規模破壞社會主義法制的狀況是怎麼造成的?哪個機構或官員應該為此承擔主要責任?

  (2)我國像重慶那樣的地區是否已跨越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政策和與這個階段相適應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分配製度是不是要改變?

  (3)用什麼讓社會大眾相信我國今後會堅持法治和依法治國的方略?

  (4)如果憲法和法律可以任意違反、沒有權威,那麼憲法確認的領導(執政)黨和依據憲法、法律產生的國家機關的憲法地位難道不會受到削弱?

  (5)用什麼保障我們社會不倒退到「文革」和此前那種無法無天、公民基本權利慘遭踐踏的狀況?

  (6)重慶式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和劍指私營經濟和私營企業家的刑事司法政策對先富起來階層移民海外和轉移資產到海外有沒有影響?有多大影響?

未完待續


第一、第二節參考目錄

  [1]《重慶召開政法系統大會 表彰先進個人和集體》,中青網 ,http://news.china.com.cn/rollnews /2011-06/25 /content_8530635.htm;黃奇帆:《重慶打黑除惡中每一個案件都是「鐵案」》新華網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 ... ontent_13099289.htm

  [2] 法學界較有代表性言論可參見江平:《李莊案與法治進退》,《新世紀》雜誌2011 年 4 月號;賀衛方:《為了法治,為了我們心中的那一份理想》,http://www.chinaelections.org/ NewsInfo. asp ?NewsID=204258。

  [3]本文涉及的刑事案件審判時適用的均是經《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前的刑法第294條的規定:「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兩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對以上規定有所修改,略微加重了相關罪名的刑罰。

  [4]相關立法解釋指2002年4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第294條第1款的解釋》,該立法解釋規定:「刑法第294條第1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1)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2)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3)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4)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將這些內容原文併入了刑法第294條。

  [5]陳有:《「總有一招能治你」是公權力的墮落》,《雜文月刊》(選刊版) 2011年第6期。

  [6]朱明勇:《樊奇航死刑辯護多媒體材料文字版》(第3集),http://www.winlawfirm.com.cn/ 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a6875c22。

  [7]這類方法從根本上源於蘇聯斯大林時代、源於貝利亞,但直接繼承的是「文革」對幹部做專案審查的體制。

  [8]「大三長」指同一級行政區域中的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和公安局局長,「大三長」會議通常由本地黨委政法委的書記召集和主持,有時也有本地黨委相關臨時機構的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9]參見童之偉:《再論法理學的更新》,《法學研究》1999年第2期。  



第三節參考目錄

  [1]《重慶打黑除惡上萬警察參戰 抓捕黑惡人員3608人》,2010年6月1日 ,來源: 華龍網,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6/01/c_12165371.htm

  [2] 《重慶彭治民涉黑案披露 ,億萬富豪「原罪」深重》中國新聞網,http://news.qq.com /a/20101029/000029.htm。

  [3]《重慶希爾頓股東彭治民等32人涉黑案一審宣判》,來源:中青在線, http://news.xinmin. cn/domestic/gnkb/2011/05/05/10578095_2.html。

  [4]「公安部通緝令(B級)李俊,公緝[2010]91號」,http://www.hnga.gov.cn/hnga/tjl/gab/ news-23094.html;《重慶富豪李俊驚曝內幕》,開心網,http://www.kaixin001.com/ repaste/73691968_5272190563.html,2011年8月1日訪問。

  [5]主要從《重慶打黑風暴颳倒一批億萬富翁》等文章中概括,海峽都市報社,鳳凰網,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 ... _7869_1315012.shtml

  [6]陳曉、舒徐凱:《重慶「涉黑資產」灰賬》,載2010年12月《財經》雜誌。

  [7] 參閱《中國選舉與治理網》(http://www.chinaelections.org/)學人專欄,童之偉文集。

  [8] 陳磊:《李莊偽證案庭審細節:公訴人稱其享受免費嫖宿》,2010年1月8日《南方人物周刊》。

  [9]《重慶打黑除惡上萬警察參戰 抓捕黑惡人員3608人》,2010年6月1日 ,來源: 華龍網,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6/01/c_12165371.htm

  [10] 有關律師已經披露、而相關公權力組織又沒有否認的情況顯示:這種專案組到審判階段還控制着被告的人身,可以方便地阻礙律師依法會見被告,可以事實上代表法院在對被告的判決結果方面做承諾或談條件;至於李莊案,社會大眾有充分的理由懷疑,正是有關專案組為了防止其刑訊逼供實情敗露,才在深夜進入被告羈押場所動員被告「揭發」其律師李莊。支持上述判斷的資料有:北京市中關律師事務所朱明勇律師在其當事人進入死刑覆核階段後向最高法和最高檢提交的視頻、錄音,它們是朱明勇律師向「兩高」舉示的司法證據,我本人曾親自反覆觀看過。可參見朱明勇:《樊奇航死刑辯護多媒體材料文字版》(第1-3集),http://yjz560922.fyfz.cn/art/705062.htm;《律師的界線——陳有西談「李莊案」的前前後後》,百度文庫,http://wenku.baidu.com/view/e0a770bfc77da26925c5b065.html

  [11]《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公報》,1978年12月22日通過。

  [12] 童之偉:《重慶欲消除「誤解」亦須反思「黑打」》,中國法學網,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 asp?id=26908。

  [13]《重慶富豪李俊驚曝「打黑」內幕》,開心網,http://www.kaixin001.com/ repaste/73691968_5272190563.html。

  [14]《重慶市民方竹筍發微博被勞教一年》網易新聞論壇,http://bbs.news.163.com/bbs/zhongmei/216421342. html。

  [15] 許章潤:《保衛社會,建設政治 ——再論重慶「打黑」及李莊案》,百度文庫,http://wenku.baidu.com/view/2355814533687e21af45a918.html

  [16]有代表性揭露文章見陳有西:《法治沉淪:中青報奇文批判》,北京大學中國與世界研究中心,http://ccga.pku.edu.cn/html/ziliao/20091219/2199.html;《律師的界線:陳有西談「李莊案」的前前後後》,百度文庫,http://wenku.baidu.com/view/e0a770bfc77da26925c5b065.html

  [17] 《重慶風水門:「重慶為什麼打擊黑惡勢力?跟政府作對就是惡。」》2010年10月13日《新快報》。


第四節參考目錄

  [1]《專案組披露重慶希爾頓酒店股東涉黑案細節》,2010年6月23日,來源: 新華網,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6/23/c_12253447.htm

  [2] 這一結論的得出,主要基於我對重慶事態發展的經驗的觀察和對教育科研領域高中級知識分子、尤其是政治法律界中高級知識分子言談和擔憂的體悟。

  [3] 見本文注釋[4]或2002年4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第294條第1款的解釋》,也可見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第294條。

  [4]有關圖片和文件均來自《重慶富豪李俊驚曝內幕》,開心網,http://www.kaixin001.com/repaste/ 73691968_5272190563.html,2011年8月1日訪問。這篇文章(有的內容相同但標題不同)曾經在網上廣為流傳,據傳很多網民已經下載,雖然它們後來陸續被刪除或屏蔽。其中涉及的事實的真偽,相信中央有關機構很容易查清。

  [5]陳曉、舒徐凱:《重慶「涉黑資產」灰賬》,載2010年12月《財經》雜誌。

  [6]《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分別見第321、328-329、331頁、339頁。

  [7]《鄧小平文選》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0-12頁。

  [8]《專案組披露重慶希爾頓酒店股東涉黑案細節》,2010年6月23日,來源: 新華網,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6/23/c_12253447.htm

  [9]有代表性的報道文章有《渝黑惡首犯調查:多人系企業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2009年8月20日《重慶晚報》。

  [10]陳曉、舒徐凱:《重慶涉黑資產灰賬目》,載2010年12月《財經》雜誌。

  [11]其中較有代表性的介紹和評論見周澤:《重慶市民一條微博勞教一年》,開心網,http://www.kaixin001.com/repaste/1779628_5072686941.html

  [12] 這種觀感是有客觀依據的,初步的調查回顧表明,自2009年發動打黑以來,重慶警方在新聞媒體上的曝光率在所有國家機構體系內是最突出的。我確信,即使不是最突出的,其曝光率之高,也是與其只是政府眾多部門之一的法律地位極不相稱的。這個突出的表象後面,絕不可能沒有相應的實質內容。

  [13] 中廣網北京2011年5月6日報道:「重慶特警為外來務工人員討薪一事,今天受到了眾多媒體的關注。目前,黑包工頭俞某以及20多名打手被抓,67名外來務工人員拿到了被拖欠的81萬餘元工資。」《重慶出動特警為民工追回81萬元欠薪》,中國廣播網, http://news.cntv.cn /society/20110506/111337.shtml。

  [14] 《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1981年6月27日中共第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

  [15]視頻: 《xxx之歌》, http://v.youku.com/v_show/id_XMTU1MzY4Nzk2.html

  [16]人《人民的心聲:重慶大樓出現「x書記辛苦了」標語(圖)》,http://***/data/ thread/1011/2705/50/06/2_1.html。

  [17]重慶式打黑型社會管理方式破壞的現象,除本文有列舉外,我的《重慶欲消除「誤解」亦須反思「黑打」》(中國法學網,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 asp?id=26908)也有一些詳細列舉。如果被批評方面覺得我批評的不是事實,歡迎對我這些文章進行具體的批駁,同時我也準備做出回應。在這方面,任何抽象的放話和謾罵都不具有實際意義。我這裏申明,本研究完全是自費進行的,沒有任何機構和人員向本課題提供過一分錢資助。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劉詩雨

來源: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家在美國 放眼世界 魂系中華
Copyright © 2006 - 2024 by Aboluowang

投稿 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