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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立法院通過修憲 公民18歲可投票

草案獲朝野各黨一致通過。(中時電子報圖片)

台灣的立法院周五(25日)表決通過「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條之一條文草案」,代表公民依法享有選舉、罷免、創製、複決、參加公投及被選舉權的年齡,由20歲下調至18歲。不過,草案仍需由公民投票複決,同意票門檻為965萬票,即台灣有效選舉人數一半。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今年1月初審草案時,國民黨團因不滿審理程序,以缺席表達抗議。草案當時僅由民進黨、台灣民眾黨及時代力量表決通過,送交立法院大會表決。

據台媒消息指,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後來私下強硬表示要行「中間路線」,決定贊成修憲,才令草案最終在大會取得足夠同意票,成功獲朝野各黨一致通過。

是次修憲草案通過,是台灣自2004年的第7次修憲以來,立法院大會相隔17年再有憲法修正案通過。惟過往,修憲提案會交由「國民大會」複決,直至第7次修憲,才由「國民大會」改為公民複決。這代表預計今年舉辦的公民複決,將會是台灣首次執行相關程序。

責任編輯: 方尋  來源:東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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