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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提供娛樂」?黃耀明被廉署拘捕的邏輯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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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藝人黃耀明(右)被廉政公署拘捕,繼而被正式落案起訴。

香港藝人黃耀明被廉政公署拘捕,繼而被正式落案起訴,罪名是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1)(a)條,即「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誘使他人投票予候選人」。翻查資料,他在2018年立法會補選期間為區諾軒站台,在競選晚會唱了兩首歌《每日一禁果》和《It’s My Party》,並呼籲選民投票支持區諾軒。既然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外人自然難以評論,但任何正常人還是會思考:究竟什麼是「娛樂」?這條法律明顯沒有定義。假如有關部門執法有明顯選擇性元素在內,如何令人心服?

不久前,有另一宗不太為外界注意的新聞:廉政公署落案控告一名2019年區議會選舉落敗候選人歐頌賢同一罪名:「廉署調查發現,兩名街頭藝人應被告邀請,於2019年10月10日在該選區內一個港鐵站出口附近,進行了一小時歌唱表演。被告於六日後,即2019年10月16日,在同一地點舉辦了一小時免費書法班。在歌唱表演及書法班進行期間,該地點均展示了一幅載有被告名字及肖像的直幡。被告有出席該兩場活動,其助選人員並在場向途人派發傳單,而被告亦有提交有關傳單予當局為選舉廣告。」

在上述案例,街頭藝人和黃耀明都是「娛樂提供者」,前者沒有被檢控,而後者有,相信官方解釋是後者「提供娛樂」的同時,有證據顯示有直接呼籲選民支持某候選人。至於誰是「街頭藝人」則沒有公佈,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上述邏輯,無論這兩位「街頭藝人」是否「職業藝人」,提供的娛樂是否達專業水平,並不影響立案。

於是,問題來了,純粹基於法律條文的思考:假如黃耀明在區諾軒競選集會唱歌是「違法」,那建制派在晚會唱歌,無論「提供娛樂」的是誰,根據上述定義,是否有唱歌(哪怕只有街頭藝人水平)、又有呼籲投票予某位候選人,就是「賄選」?翻查紀錄,這些例子非常多:

2007年區議會選舉,民建聯舉行誓師大會,蘇錦梁、蔣麗芸「一個手執咪高峰唱歌,一個彈結他伴奏,一口氣送上《我只在乎你》、《Devoted to You》及《強》等3首耳熟能詳的歌曲,普通話、英語及廣東話兼備,以照顧不同選民的口味」,「蘇錦梁透露,他們會繼續落區唱歌打氣,最理想可以『18區巡迴演唱』」(《文匯報》報導);

2015年區議會選舉,梁美芬在選舉活動請得李家仁醫生獻唱首本名曲《小明上廣州》改篇的《小明撐美芬》,除了歌詞明撐,李家仁也有呼籲選民投票支持梁美芬;

2018年立法會補選,陳凱欣與助獻唱《強》、《壯志驕陽》(順帶一提,似乎郭富城的《強》非常受建制派青睞,幾乎是歌單必備);

2019年區議會選舉,譚耀宗等民建聯元老在誓師大會獻唱《勝利雙手創》。

當然,以上例子的「演出者」,都不是職業演藝人。但根據《防止賄賂條例》,並沒有說明「向他人提供娛樂以誘使他人投票予該候選人」的定義;望文生義,只要是提供了「娛樂」,無論是否專業(即街頭藝人也是藝人),而直接有「誘使他人投票」的呼籲,理應一視同仁地犯法。即使沒有直接呼籲,但候選人以這些「娛樂」「誘使」選民,同樣起碼足以被控(見歐頌賢案)。

令人大惑不解的是,上述條例其實寫得很簡單,也就是沒有定義「娛樂」,而廉政公署早前的行動,已經反映了不是以提供者是否「專業」定義是否「娛樂」。然而建制派的律師、高層,卻還是以「是否專業藝人」辯解為何建制派晚會提供唱歌娛樂沒有問題。從法律層面,他們的邏輯上大概可以這樣理解:

在建制派晚會唱歌的人,都不是專業演藝人,因為平日工作不是以此為生,所以他們唱歌不構成「價值」,就不構成賄選;

聽他們唱歌的人,同樣不會把這種「演出水平」當作「娛樂」,因此也沒有得到任何有價值的東西,也就不構成賄選;

上述唱歌只是演講等內容的一部分,不構成定義上可以另行拆解的「娛樂」。

然而,單純根據條文理解:無論唱歌的人是否專業,他們的演出都是有「價值」的,有些政客唱歌、寫書法更可以籌得數百萬元,因此他們提供的「娛樂」,也可以說是海鮮價,隨時比專業藝人更高。何況「百貨養百客」,即使是在演藝界,也有不同路線,就像唱功非常不專業的張如城、夏金城等,也可以推出大碟;不能排除有選民偏偏喜歡聽李家仁、蔣麗芸、蘇錦梁等人的「唱腔」,覺得很「親切」,認為到競選晚會免費聽這種歌曲,比去娛樂場所更有娛樂性,而且省回打賞的「開支」,因而投黨友一票。

純粹邏輯推論:假如黃耀明被控,李家仁為何安然無恙?

說到底,選舉演講什麼時候變成「娛樂」,根本不可能定義。假如某候選人的說話令人發笑,這已經可以算是一場「棟篤笑娛樂」,那邀請「棟篤笑藝人」黃子華站台,是否已經違法?假如候選人本身就有專業演藝經驗(例如特朗普),支持者到場感覺像觀賞演出,是否算是「娛樂」?在香港,黃毓民、黃洋達候選人等在競選期外,也曾舉辦收費棟篤笑演出,那他們在競選期間假如演說精彩,是否就是「提供娛樂」?是否要他們演說沉悶,才不「違法」?就算藝人為建制派候選人站台不唱歌,她們一舉手一投足,都容易令台下觀眾聯想到某些娛樂場面;就像找黃耀明的拍檔、「達明一派」劉以達正正經經的站台講政綱,台下觀眾也很可能覺得是」棟篤笑」,那是否已經是一場「娛樂」?

上述建制派競選演唱的案例當中,李家仁醫生的案例最值得比較。

李家仁不是專業藝人,但具有藝人一般的知名度,雖然演唱水平不是專業,但演出經驗可能遠超於一般「街頭藝人」。他的兒歌《小明上廣州》紅到發紫,YouTube其中一個版本的點擊率就高達一百萬,令李家仁從此成為網絡紅人,「小明系列」也長做長有,《小明坐火車》、《小明上東莞》等陸續有來,惡搞版本也非常多。相反黃耀明為區諾軒站台獻唱的《It's My Party》,知名度遠不及《小明上廣州》,和後者的百萬點擊相比,《It's My Party》官方版本居然只有二萬多YouTube點擊。假如娛樂的定義是要「大眾」,李家仁比主打小眾另類的明哥,似乎更主流。

李家仁憑《小明上廣州》,不斷在無線電視《都市閒情》一類節目獻唱,曾以「小明」造型拍廣告,也經常被邀請在不同場合開金口唱歌,這根本就是演藝生涯。而在社會認受方面,李家仁曾長期壟斷新城電台「勁爆兒歌頒獎禮」大獎多年,政府也不斷找他以「小明腔」宣傳各式各樣的文宣,基本法、中港融合,都不能沒有「小明」;而黃耀明十多年前,同樣曾為區議會選舉宣傳投票,可見他們也曾是「同行」、「同路人」。那為什麼李家仁醫生為梁美芬議員的競選集會站台、獻唱、呼籲選民投他推薦的候選人一票,就不違法?

在法治社會,當條文過分模糊,處理辦法,應該是真正的「完善」條例,釐清誤會,而不是根據模糊的條例,作出被公眾感覺可能是選擇性的檢控。如何釐清檢控真的是一視同仁,而不是針對某政治立場的人,這是香港法治的最後憑藉。相信全體香港人和黃耀明一樣,都期待廉政公署的答案。

(文章只代表特約評論員個人的立場和觀點)

 

責任編輯: 趙亮軒  來源:RFA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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