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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參加"中紀委軍委領導高端飯局" 結果太…

田某被喊去北京飯店參加一個「高端飯局」,桌上張連明向他介紹有「中央領導的秘書」「中紀委」「軍委領導」等,由此他便深信對方能幫忙「撈人」,不久即被騙走140萬元。

田某被喊去北京飯店參加一個「高端飯局」,桌上張連明向他介紹有「中央領導的秘書」「中紀委」「軍委領導」等,由此他便深信對方能幫忙「撈人」,不久即被騙走140萬元。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判決顯示,案發後,張連明因犯詐騙罪被判刑10年,而介紹田某與張連明相識的王秋香,也因涉嫌詐騙被抓。

今年1月20日,金水區法院一審判處王秋香有期徒刑5年。法院認定,王秋香在張連明實施詐騙過程中,積極參與介紹張與被害人認識,實施了共同虛構事實、騙人錢財的行為,系共同犯罪中的從犯。

宣判後,王秋香提出上訴。她認為,自己對張連明實施詐騙的意圖並不知曉,僅是居中介紹田某與張連明認識,未虛構張連明的身份,也沒與張一同騙錢和分贓。

4月1日,鄭州市中級法院二審駁回了王秋香的上訴,裁定維持原判。不過,王秋香對二審結果不認同,將向河南省高院申訴,請求宣判其無罪。

▲鄭州市中級法院二審裁定駁回王秋香的上訴

「高端飯局」背後的騙局

據金水區法院一審查明,2013年8月,被害人田某為辦理黃某某取保候審一事,通過被告人王秋香、冷中山(另案處理)認識了張連明(已判決)。

王、冷二人向田某虛構張連明是「中紀委領導」的乾兒子,有能力為黃某某辦理取保侯審的事實,並謊稱冷中山是國家某部委的工作人員,且已經找到河南省檢察院的人員幫忙辦取保候審,騙取田某140萬元。

金水區法院在判決中摘錄了田某的陳述。據田某回憶,2013年8月,黃某某因受賄被刑拘,他受人之託找關係來為黃某某辦理取保候審。田某等人在朋友帶領下,見到了冷中山和王秋香。

田某描述,冷、王二人通知張連明過來,介紹對方是國家某部委的工作人員,其乾爹是「中紀委」某個領導,張連明也表示給黃某某辦取保沒有問題。

田某說,見面的當天晚上,張連明讓其和冷中山陪他一起參加一個飯局,順便讓其了解一下他的能力。他們三人一起來到北京飯店一包間,張連明介紹此包間是中央領導接待外賓專用,一般人不接待。

▲據法院判決,被害人田某陳述,他被喊去參加京城「高端飯局」

據田某描述,這個飯局來的有20多人。桌上張連明向其介紹,有「中央領導的秘書」「中紀委」「軍委領導」等。第二天,張連明對其講,已經和領導溝通過了,這事沒問題,讓準備取保金150萬元。

幾天後,按照之前約定,冷中山、王秋香、張連明等四人來到鄭州。張連明說,已經和檢察院領導溝通過了,讓先付取保金150萬元,田某嫌多,冷中山和王秋香說都是熟人,先交140萬元,需要交現金。

田某回憶說,張連明看到錢在茶几上放着,說檢察院的人已經協調好了,一星期左右人就可以出來,後來張連明說找到相關領導,10月24日辦好取保,後因事情一直未辦成,他與張連明失去聯繫,就去北京找冷中山和王秋香,二人也不接電話,他便報了警。

「大家都有錢賺」的「撈人」生意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張連明因犯詐騙罪,已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10萬元。法院判決中記載了張連明在偵查階段對此事的供述。

張連明供稱,2013年夏天,王秋香帶着她老公冷中山及田某等人,在一家飯店的茶座與他見面,當時鄒某東也在場。王秋香提出想讓他幫忙給黃某某辦取保。他說辦不了這事。鄒某東將他拉到門外說這事能辦,讓他把事情接下來。然後,他告訴王秋香等人可以辦,對方說願意出140萬元辦事。

據判決書中記載,張連明供述稱,大約三天後,他和王秋香、冷中山、張某琦先後到鄭州,張某琦說這件事由其負責辦理,先讓對方交60萬元定金,事情辦得差不多,再談具體給多少錢,肯定不會超過140萬元,不會讓其白忙,大家都有錢賺。

▲張連明供述時提到,大家都有錢賺

張連明被抓後回憶,第二天中午,田某把60萬現金給王秋香,王秋香現場交給他,他拿着60萬現金回到自己房間給了張某琦,張某琦讓等消息。其餘80萬元,田某轉賬到他戶名的銀行內,他給王秋香轉賬30萬元,回京後又給周某東轉賬20萬元,剩下的30萬元還了自己的信用卡。此後,張某琦和鄒某東都聯繫不上,他也更換了手機號。

金水區法院對王秋香作出的判決中記載了鄒某東對此事的回憶。據鄒某東供稱,他是事後從張某琦、張連明處得知,張連明給了張某琦60萬元。

鄒某東供述中還提到,他知道王秋香、冷中山是專門幫人跑事的,張連明也說過能夠從他們那裏接單,在北京找關係把事情處理就能賺錢。張連明曾向他介紹其乾爹是「中紀委」的工作人員。

據田某陳述,他被騙的140萬元,是跟蘇某借的錢。紅星新聞記者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到的相關民事判決顯示,事發後,蘇某起訴索要145萬元本金及按月息兩分計算的利息。而田某答辯稱,錢款全部用於非法目的(為辦理黃某某取保候審一事),蘇某對該用途不僅明知,而且系共同參與。

最終,法院認為,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牽線人」的罪與罰:

詐騙共犯,獲刑5年

據金水區法院判決,王秋香被抓後供述稱,她向田某介紹張連明是其兄弟,認識檢察院的人,有啥事讓他們自己聊,具體她沒參與。庭審中,王秋香及其辯護律師均提出,王秋香不構成詐騙罪。

金水區法院認定,王秋香在張連明實施詐騙過程中,積極參與介紹張連明和被害人認識,為張連明詐騙他人錢財提供幫助,其主觀上和張連明具有非法佔有被害人錢財的共同故意,客觀上也實施了共同虛構事實、騙取被害人錢財的行為,應按照詐騙罪的共犯對其定罪量刑。王秋香系從犯,對其應減輕處罰。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檢方指控王秋香還涉嫌另一宗詐騙犯罪。2014年11月,冷義(另案處理)與其父親冷中山、王秋香等人虛構冷中山是國家某部委高官,以幫助被害人陳某軍辦理國家某部委線人證及幫助張某坤辦理取保候審為由,分多次騙取被害人515萬元。贓款未能追回。

金水區法院認定,公訴機關指控的上述第二起詐騙犯罪,僅有被害人陳述及辨認筆錄,無其他證據相印證,故公訴機關的指控證據不足,該院不予支持。

最終,金水區法院以王秋香犯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5萬元。宣判後,王秋香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請求改判她無罪。

▲金水區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王秋香有期徒刑5年

據金水區法院的另一份刑事判決書,檢方對另案處理的冷義以上述涉案事實提起公訴。法院認定,2014年11月,冷義與冷中山(另案處理)等人虛構冷中山是國家某部委高官,謊稱可以幫助被害人陳某軍辦理國家某部委線人證及幫助張某坤辦理取保候審的事實,分多次騙取陳某軍510萬元。

2021年2月18日,金水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冷義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40萬元。據悉,宣判後,冷義不服,提出上訴。目前二審法院還未對此案作出裁決。

上訴被駁回:

是否分得贓款不影響定罪

對於王秋香案的二審,據鄭州市中級法院作出的二審裁定書記載,王秋香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稱,王秋香對張連明實施詐騙的意圖並不知曉,僅是居中介紹田某與張連明認識;她稱張連明是中紀委領導的乾兒子,是對張連明身份的真實陳述,未謊稱冷中山是國家安全部的工作人員,不存在虛構事實的行為;她沒有與張連明一同騙取田亞周140萬元,也未分贓。

二審法院認為,王秋香積極介紹田某與張連明認識,與張連明一起向被害人承諾可以辦好黃某某取保候審事宜。同時,王秋香還虛構冷中山系國家某部委工作人員的身份,增加了被害人對其及張連明能力的信任,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而交付錢財。

二審法院認為,張連明、王秋香在收取被害人140萬元後,未履行其事先承諾事項,且在被害人要求退還款項時,仍虛構事實予以拖延。王秋香的上述行為對張連明的詐騙行為起到了幫助作用。

二審法院裁定稱,王秋香是否分得贓款,系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內部對贓款的處分,不影響對其構成詐騙罪的認定。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從王秋香的辯護律師處獲知,王秋香對於二審結果仍不服,將向河南省高院提出申訴。她在申訴狀中訴提到,田某是基於跟張連明認識後接受了張的飯局邀請,在飯局上見識了張連明的「社交圈」後,才陷入錯誤認識,相信了張連明的辦事能力。這是導致田某被騙的主要原因,而並非她事前介紹行為。獲知張連明詐騙田某的事實後,王秋香意識到自己也可能被張連明所騙。

責任編輯: 葉淨寒  來源:紅星新聞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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