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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的魔鬼細節 大陸人治植入香港

—人治取代法治 香港管治植入大陸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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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草案的一大重點原來放在其附則裏面,而新華社的摘要說明,亦把此重點放在最尾一段:「草案在附則中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北京不怕摧毀「一國兩制」,不避國際輿論譴責,也要火速炮製港版《國安法》,但又藏頭露尾,鬼鬼祟祟,至今不公佈法律草案,只由新華社刊出摘要說明,當然是害怕暴露魔鬼的細節。

不過,雖然細節免問,但稍稍小心閱讀,亦可從其簡略概要看到《國安法》如何顛覆香港的法治和人權保障。法律草案的一大重點原來放在其附則裏面,而新華社的摘要說明,亦把此重點放在最尾一段:「草案在附則中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因此,《國安法》儘管規定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也應當保障人權,並堅持法治原則,但能否如願以償,只能取決於大陸當局的官意。因為不論人權還是法治,其法律根據不是來自本地法律(包括成文法和法庭判例),就是來自本地法院或人大常委對《基本法》的解釋,但按上面《國安法》附則規定,本地法律要向《國安法》讓路。例如以言入罪(假如遊行集會中要求行政長官下台被視作顛覆政府、遊說外國政府制裁損害香港高度自治的當權者是罪行),本來是有違本地法律對言論自由的保障,但若當局一意孤行,認定此舉牴觸《國安法》,現行法律亦無從施以援手。

不錯,當事人可以尋求法庭解釋《國安法》是否適用,但會有勝算機會嗎?《基本法》的最後解釋權在人大常委,而人大常委的控制權則落入其黨委手上,最終也就由黨中央指揮一切。當執法者按照北京委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或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意旨行事,北京既是球員又是球證,即一面執法一面釋法,加上由特首直接委任法官,即使案件在香港審理,根本就穩操勝券。

更何況《國安法》還有豁免條款,在沒有公開內容的「特定情形」下,國家安全公署以至大陸有關機關可跨境執法,對個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即帶返大陸調查和審訊。由上可見,只有當北京克制自己,不讓《國安法》橫行無忌,不通過人大常委隨黨意釋法,也不把疑犯「送中」,人權法治才有生路可行。但人權、法治欠缺制度保障,只取決於當權者的克制,還算人權、法治嗎?

其實上述兩者,不論是《國安法》可凌駕香港法律,還是設有豁免條款,都在說明一點:國安當局的權力並無界限,更無特定機構監察及制衡執法者的巨大權力。換言之,法律容許執法者律人而不律己,一紙草案等同權力濫用的通行證,假國家安全之名,制止了不同公權力相互制衡的作用,法治亦淪為依法治港而已。

《國安法》立法由始至今,只重單向宣傳,卻不求說服群眾,不僅是聳人聽聞,更是政治異動。例如北京不公開諮詢香港人,都算了,卻又急需掌聲和歡呼聲,只好號稱三百萬人簽名支持,也都算了,怎料被《明報》的民意調查拆穿(反對立法者高達64%)。同樣,北京不信任特首林鄭月娥、特區官員、親北京政客,不予告知《國安法》草案條文,都算了,又竟要他們眾口一聲表態支持。但沒看過草案,林鄭之類左一句立法不妨礙司法獨立、不影響言論自由,右一句反對者沒有一國觀念,除了等同要他們公開跳忠字舞,還可以加強大家對立法的好感?

這種宣傳不求效果,只能貶損自己,看似莫名其妙,但其實反映香港管治已走向大陸模式。政策宣傳的目的不在乎爭取支持建立共識,才推行政策,而是在於三方面。一是向上表忠,以示絕對服從,並且以我為主分清敵我;二是統一口徑以壯聲勢,妄想千人一面的表態,就能淹沒各種反對聲音;三是掩蓋矛盾,推卸責任,用《國安法》對付異見者,以恢復秩序轉移視線,不再追究造成局面不穩的主因是由於管治敗壞和制度差錯。

當特區管治班子不能自拔,不假思索異口同聲讚美《國安法》,也就等於異口同聲向國際社會表明,香港特區當局的腦袋已經換掉,高度自治離終點又走近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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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趙亮軒  來源:自由亞洲電台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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