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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中】香港政府宣佈實施蒙面惡法

立場新聞/特首林鄭月娥今午會同全體司局長見記者,宣佈行政會議通過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林鄭月娥表示,制定《禁蒙面法》並非一個容易的決定,但是「必須的決定」,法例將在明日(5日)開始實施。

林鄭月娥指,因反對《逃犯條例》修訂引起的示威集會,在過去一段時間變得越來越頻繁、影響地區廣泛,衝突亦變得越來越激烈。林鄭月娥表示,壓制違法行為、支持警隊執法,是特區政府一貫立場和管治目標,因應香港已出現危害公眾安全的情況,政府不能任由暴力升級。

不過林鄭月娥強調,政府現時決定引用《緊急法》,並不等同香港已進入緊急狀態,但因應香港已出現危害公眾安全的情況,政府有權根據《緊急法》訂立任何符合公眾利益的規例。

禁在任何遊行、集會蒙面違者可判囚1年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禁蒙面法》將禁止市民在受《公安條例》規管的集會中蒙面,即50人以上的公眾集會,及30人以上的公眾遊行;法例禁止市民在未經批准集結、非法集結、暴動中蒙面,違者最高可監禁1年,罰款5萬元。

李家超又表示,《禁蒙面法》將賦予警方權力,要求市民在公眾地方移除蒙面物品,如任何人不遵從警方要求,最高可監禁6個月,罰款1萬元。

規例亦列出合理辯解條款,包括有關人士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並正作出相關行為,為了人身安全而使用蒙面物品;以及因為宗教理由或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而使用蒙面物品;法庭可以考慮個別個案情況作合理辯解條款。

鄭若驊:已平衡基本法、人權法權利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強調,政府決定製定《禁蒙面法》前,已充分顧及《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對言論自由、和平集會自由,及市民私隱的保障。不過鄭若驊指,有關權利並非絕對,政府有權對相關權利實施合法及相稱的限制。

鄭若驊表示,訂立《禁蒙面法》是要阻止暴力人士在隱藏身份的情況下進行暴力行為,及協助警方執法,《禁蒙面法》不會損害市民言論及參與和平集會的自由,因市民仍在在不蒙面的情況下,自由參與公眾活動,法例亦不會禁止市民在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蒙面用品。

鄭若驊表又指,《禁蒙面法》授權警員在公眾地方要求任何人暫時移除蒙面用品,以核實他們的身份,但市民可在截查完成後戴回他們的蒙面用品,政府認為法例對市民的干預極為有限。

記者會仍在進行中,稍後將會有更詳盡文字報道。

蘋果日報/林鄭月娥表示,近日出現的400多場示威與衝突,導致超過1,100受傷,當中包括300名警務人員,而近日暴力事件漸趨激烈,令香港陷入混亂和恐慌,市民生活受影響,故為儘快回復平靜,支持警隊執法。過去政府曾嘗試以其他方法走出困局,包括撤回草案,並進行公開社區對話等,但9.29及10.1的暴力事件升溫,而示威行為「遍地開花」,並攻擊持不同意見人士,及警員,令警員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使用配槍。加上大量學生參與暴動,將青年人和未來置於非常危險境地,阻止學生以身試法,挽救香港未來,作為負責任政府不能以現行法例避而不用,故宣佈引用《緊急法》訂立《蒙面法》,10月5日凌晨起實施,認為有關法例可以阻止暴力行為。

她強調並非香港已進入「緊急狀態」,因行政長官獲賦予權力,在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下,由行政會議訂立合符公眾利益的規例。根據政府向傳媒發放的文件中,如當時人身處集會、集結和遊行,正從事某專業或受僱工作,屬於合理辯解,即假如警方在處理非法集會和遊行期間蒙面,就可獲豁免。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禁止於獲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和集會,被警方禁止的集會、遊行、公眾活動,並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等破壞社會安寧,違例者定罪後最高刑罰為監禁1年或罰款25,000元,除面罩外,任何阻礙識辨身份,如顏料亦不允許,並賦予警務人員權力,要求公眾人士除下蒙面物品,假如拒絕最高刑罰為監禁6個月及罰款10,000元。

而在政府召開記者會前一小時,海富通往政總的天橋已佈滿防暴警察,當中不少都黑布或黑色口罩蒙面。記者在政總記招現場所見,今日陪同林鄭現身的局長,包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政務司司長張建宗、財政司司長陳茂波、教育局局長楊潤雄、政制及大陸事務局局長聶德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商務及經濟事務局局長邱騰華、勞福局局長羅致光。

責任編輯: 秦瑞  來源:蘋果日報/立場新聞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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