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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廣:港府放寬武力使用指引 必致更大衝突

經修訂的《程序手冊》,增加了警方遇上「頑強對抗」或「暴力攻撃」時可用的武力選項,加入使用催淚彈和胡椒彈等選項;如遇上「暴力攻撃」,則可以使用橡膠彈、布袋彈、水炮車等。新指引亦將「暴力攻擊」的定義放寬,把舊指引的「無意圖」刪去,但加入「或相當可能」,令新定義變成「肢體毆打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身體受傷」。

香港警方修訂使用武力後翌日,便令「十.一」國慶節對付示威者的武器成為反對修訂逃犯條例以來最多的一天,而被捕人數亦再破單日最高紀錄。警方公佈,當日共施放1400發催淚彈、900發橡膠彈、190發佈袋彈及230發海綿彈,並在4宗事件中發射6發實彈。而拘捕人數則為269人,而非警務處長盧偉聰當晚所說的約180人。

昨日網上流傳一份據說是警方國慶日前夕更新的《程序手冊》武力使用層次部分,當中除了新增多項武器之外,亦將警棍、橡膠彈、布袋彈及水炮車列為「低殺傷力武器」;另外,又更新可以使用槍械的「致命武力攻擊」定義,新定義為「以毆打行動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當中的「相當可能」是舊指引沒有的,並把原來的「意圖」二未刪除,即日後毋須確定施襲者是否有意圖。

經修訂的《程序手冊》,增加了警方遇上「頑強對抗」或「暴力攻撃」時可用的武力選項,加入使用催淚彈和胡椒彈等選項;如遇上「暴力攻撃」,則可以使用橡膠彈、布袋彈、水炮車等。新指引亦將「暴力攻擊」的定義放寬,把舊指引的「無意圖」刪去,但加入「或相當可能」,令新定義變成「肢體毆打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身體受傷」。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成員林卓廷認為,新指引毋須證明對方有意圖,將令警員開槍門坎降低;另外,關注警權的民權監察發言人王浩賢則關注,將殺傷力不同的武器置於同一層級是過於籠統,市民更難追究警員有否使用過度武力,從而令已被指濫用暴力的警方,更易混淆武器的使用,而市民會更難追究,甚至令警民衝突更激烈。

不過,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前成員鄭承隆認為,修訂版本更清晰,他指出,由於指引一向訂明,警方可以為控制局面而使用比對方高一個層次的武力,因此日後警方遇到「暴力攻擊」時,即使未達到「致命武力攻擊」,也有權使用槍械。但他不評論這是否放寬,認為字面爭拗意義不大,因為警員用武時必須根據《警察通例》中使用最低程度武力的原則。

但新指引落實後便發生的槍傷示威學生事件,後遺症卻顯而易見,除了當晚已有示威者更暴力的反撲外,昨(2日)午亦有不同的集會和「快閃」示威,情況大致和平,但到了晚上,多區再次出現封路、圍警署、破壞地鐵站等衝突,當中以發生槍擊案的荃灣區,以及沙田田心區的情況較為激烈,警方須施放催淚彈和橡膠子彈驅散人群。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法廣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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