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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恆:今天 香港自治的法律已經成熟

—國際社會是香港自治「合理合法」的持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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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社會是香港自治「合理合法」的持份者。

合理,是因為香港自1841年起就是自由港,外國有大量投資、企業、僑民在港,有利益就是持份者、越多利益就是越重要的持份者。中美在港有最多利益,所以香港事實上就是「中美共治」。這是常識。

合法,是因為香港自治建基於《中英聯合聲明》這條國際條約,而《基本法》下香港不少的自治權(例如單獨關稅區、船舶登記、航空管理、參加國際組織、簽訂國際協議、發行特區護照),都必須獲國際承認才能運作;而主權移交前後,港府與各國簽訂了數百條的雙邊協定(民航協定、保護投資協定、移交逃犯協定、自貿協定等等),這些協定的前提是一國兩制香港自治;還有部分國家(美國和中華民國台灣)已制定涉港之國內法。因此,國際社會完全可按相關法律,介入香港自治。

這就是為何學術文獻,會把香港歸類為「國際自治政體」。以往,香港的「國際共治」特性並不明顯,一是港府雖不民主,卻大致能維持自由和法治;二是自由世界對中國實行綏靖政策,避免介入香港自治。今天,這兩個條件已不存在。

無論北京和港府是否喜歡,香港自治一直都是國際化,也只會越來越國際化。事實上,一個自稱對世界開放的國際食堂,就必須歡迎國際顧客點評,找出一套讓國際顧客滿意的管理模式。做不到,人家大可不來;而沒有國際顧客,結果就是中港攬炒吧。

責任編輯: 趙亮軒  來源:上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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