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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遭罰天價卻免關 律師曝9年前「關鍵一變」救了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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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涉「陰陽合同」逃稅風波而神隱超過百日,今官方判決結果出爐,確立了范爺以拆分合同形式偷逃個人所得稅,而其擔當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則被查出有隱匿藝人真實收入的情況,因此除了補稅外還須繳納滯納金及罰款,共計得掏出高達40億的天價上繳給大陸稅務局,然罰款金額雖如此龐大,但范爺卻不需要背負刑責入獄,這樣的結果瞬間引發熱議,資深法律專家分析,范冰冰之所以免蹲苦牢,在於9年前的「關鍵一變」。

陸稅務局今公佈范冰冰案調查結果,確立了女神逃稅為事實,而消息曝光後,神隱近4個月的范冰冰終於現身微博,貼出致歉信表示辜負國家及粉絲,而資深法律專家劉巧玉也撰文分析,表示範冰冰逃稅一案,最常被拿來跟當年劉曉慶逃稅案相比較,當年劉曉慶涉逃漏稅超過人民幣1400萬,她最終被關了422天,但並未進到刑事判決確定有罪後執行處罰的監獄,而是看守所,且沒被起訴,事後劉曉慶靠拍戲及處理房產的所得去補稅,然擔當她公司總經理並負責財務的妹夫扛了刑責,被判刑坐牢3年。

至於范冰冰,先前劉巧玉也說過她被判刑坐牢的機會不高,理由全因刑法第201條「偷稅罪」已於9年前進行過重大修改,舊法條中人民幣1萬、10萬就是入罪標準,偷稅比例有其相對應的有期徒刑刑責,而修改後的新法雖拿掉明確的金額標準,然以范冰冰案的鉅額來說,無論怎麼說肯定都過了立案標準。

而其中最重要的區別是,新法明定「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除非5年內再犯,因此身為初犯的范冰冰,經行政處罰補繳稅款並繳滯納金、罰款後,依規定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因此也就不必進監獄,而政府之所以修法,劉巧玉認為是為了更好地挽救國家稅務損失,故給初犯這樣的待遇,然她也透露,案件在偵查期間,國民有配合的義務,因此相關單位為了好好調查,會限制涉案人的人身自由,方便查清事實。

責任編輯: 葉淨寒  來源:中時電子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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