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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惡人友好 對受害人冷酷的法律說明了什麼?

作者:

北京中南海

一、

雲南小張,被朋友約到楚雄。騙入傳銷團伙。小張要求離開,用手機網購了回家車票。但傳銷組織搶走他的手機和身份證,把他非法拘禁,並派傳銷骨幹老王監視他。

小張失去自由。也失去人身安全。

連去洗手間,老王都緊盯着他。因為小張始終拒絕妥協,被老王等人,群毆了五、六次。

被拘禁20天,小張上廁所。

老王跟進來,威脅道:領導(傳銷頭頭)給了你3天時間,你必須弄來五、六萬元。為了你和家人的人身安全,你自己考慮考慮吧。否則領導廢了你,誰都幫不了你。

小張哀求:王大哥,我給你1萬元,放我走好咯?如果你不好交待的話,乾脆我們一起離開。老王怒了,一把掐住小張的脖子:你居然還想逃跑?

二、

脖子被掐,小張被迫反抗,兩人僵持4分鐘左右。幾個回合後,小張從自己穿的羽絨服上,拉下一根帶子,纏繞在老王的頸部,並用力拉扯兩端。

老王仍掐着小張脖子不放手。小張建議:王大哥,我們兩個一起鬆手吧。

老王:不可以。

不可以……那就繼續掐着吧。

過了一會兒,老王撲通一聲栽倒,不動彈了。

小張逃出來報警。警察到時,忠於傳銷的老王,已死得涼透。

三、

近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公訴人指控:小張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構成故意殺人罪。

辨護人稱:是傳銷組織先動的手。

而且老王對小張威脅、侮辱、掐脖子……小張沒得辦法,應該算是防衛過當。

公訴人與辯護人,針鋒相對爭執不下。

——因為此案,法律界爭執再起。

四、

楚雄殺人事件,法律界形成兩派觀點:

一派人士認為:小張的行為,說到嚴重也不過是防衛過當。他被那伙人非法拘禁20天,暴打五、六頓。老王又是各種威脅掐脖。如果這還不算正當防衛,小張還有活路嗎?

第二派人士認為:小張面臨的不法侵害,不算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意思是說:非法拘禁20天,濕濕碎小意思啦,所以小張此舉,跟正當防衛不沾邊,就是故意殺人。

兼聽則明。擱在以前,對第二派人士的觀點,我們會認真聽聽的。

畢竟人家是專家。——但現在,我們對這些專家的智力,有點拿不準了。

五、

傳銷組織的非法拘禁,到底算不算「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呢?

2016年,一位28歲的余姓年輕人,被傳銷組織非法拘禁。傳銷人員對他進行了殘忍的凌虐,群毆,腳踢,用水悶頭,剝除衣物,用牙刷柄捅肛門……最終,小余被活活虐殺。

2015年,河南孫姓青年,在網上認識一位多情溫柔的姑娘,遂前往約會。到達後才知落入傳銷陷阱。此後8天,小伙遭受掐脖子、熱水澆臉、毛巾堵嘴、扒開嘴灌水等酷刑,被活活折磨死。

2014年,甘肅男子郭華,經朋友介紹去服裝廠面試,進門才知是傳銷。郭華奪門而逃,被傳銷團伙捉住,以毛巾捂嘴,活生生悶死。

2014年,一位叫吳友德的年輕人,被騙入傳銷組織,囚禁22天。22天後,吳友德趁人不備,突然沖入廚房,搶菜刀在手,試圖殺出一條血路。但傳銷組織可不是吃素的,悍不畏死,群涌而上,輪起板凳狂劈,當場將吳友德砸死。

官方數據:從2010年到2017年,有33人死於傳銷組織。其中16人被活活打死,5人墜樓,3人溺死。

——而這,只是一部分。

六、

我們的法律界,有個奇怪現象:——對於逞凶者,有顆善良到了一塌糊塗的聖母心。

媒體報道:2013年,一名受害人被傳銷組織殺害,主犯獲刑,從犯陳沖逃走。4個月後,同一個城市,同一個城區,陳沖在網上假扮女性,以談戀愛為名,將一位姓秦的年輕人騙入傳銷團伙,將其虐待至死。

兩條人命,陳沖終於落網。但在法庭上,他侃侃而談,說自己也是受害人。他的說法獲得認可,感動法庭,終因悔過態度「良好」,只獲刑10年。

2011年還有起案子。青年喬志輝,大學畢業兩年後,被騙入傳銷組織,不久喬志輝墜樓身亡。事後以「自殺」結案,傳銷人員喜大普奔,無罪開釋。

七、

——但當法律面對受害人時,就不再那麼溫情了。

2010年,曾發生著名的肖昌勇案。

肖昌勇,學的是平媒設計。一個朋友電話他,約他去談筆生意。肖昌勇到地方後,才發現這是個傳銷組織,當即掉頭就走。一伙人突然衝出,群涌而上,拳打腳踢,將肖昌勇打倒在地。倒地後,肖昌勇掏出一柄小刀,慌亂向四周舞動。傳銷組織一人斃命,兩人受傷。

事發後,合議庭認為,肖昌勇近距離持刀,對多名徒手人員連續捅刺,造成一人死亡,兩人受傷,其正當防衛已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失,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最終的結果是:判肖昌勇過失致人死亡罪,但當庭開釋。雖是免了牢獄之災,肖昌勇還是被貼上刑事犯罪的標籤。

——實際上,合議庭心裏明鏡也似。肖昌勇的行為,屬於標準教科書式的正當防衛,一點也沒超出限度。

法律對陷入危險的公民,太過於苛刻了。明知肖昌勇除了揮刀自保,別無生路。仍以結果為導向,以死了人為由,不承認肖昌勇的正當防衛之舉。

八、

回到本文的開頭,再白痴的腦子也知道,小張對老王絕無殺意。——他只想逃離恐怖的傳銷組織。

如果有個惡人,幹了壞事後倉惶逃走,卻被人阻路。壞人慌亂中當胸一刀,將人殺死——到了法庭之上,壞人之罪,也只是過失殺人。而不是故意殺人。

可是被非法拘禁20天的小張,卻被控故意殺人。這種司法認知,對惡人何其善良。對無助的受害人,又是何其冷酷。

九、

為什麼有些人,對小張這類陷入危境的人,如此嚴苛呢?

——從我們到法律,存在着兩種社會規範:

公法,與私權。

公法,就是法律適用的空間。

私權,就是在法律未達地帶,陷入危險的我們,所擁有的自保權利。

公法與私權的關係,不外乎三種:

一是公法尊重私權。

持此認知者,認為落入魔窟的受害人,為了避免被殺害,可以使用一切手段,逃離極度危險的環境。之所以認可當事人這種權力,是因為除了他自己,沒有人來救他的性命。

二是公法壓過私權。

此類認知人士,不承認公民有自救的權利。他們把犯罪分子想像成善良的天使,甚至會認為被非法拘禁20天,生命危在旦夕,不過是雞毛蒜皮的小事兒。這類人對加害人有顆聖母心,替其開解。對受害人卻毫無悲憫,刻薄苛責。

三是尊重公法,也尊重私權。

此派人士認為,公法進一步,私權就退一步。社會複雜,掛一漏萬。公法不可缺,私權必須有。公法弱,則民間失其依所,各自為戰。私權弱,則人人自危,無以自保。好的社會,不是把公法與私權僵硬固化,而是因應實際情況,尋求民眾利益最大化的平衡點。

十、

好的社會,尊重一個人的善良權利。——至少給好人,一個活命的出口!

公民尊重法律,法律也認可公民在極危環境下的自救。一個人落入恐怖的傳銷組織,自由失去,生命危殆。這種情況下還不允許公民自保自救,只會讓邪惡者更加猖狂。

被剝奪了自我保護權利的人,是最好的欺凌目標。

反正你不敢動手傷我。你傷了我,就是故意殺人。我肆無忌禪做惡,最多只是過失傷人,你能奈我何?

壞人揚眉吐氣。

好人戰戰兢兢。

這樣的社會,與噩夢何異?

就從這起案件開始吧,承認當事人在遭受了長達20天的非法拘禁之下,有保護自由的權利,有保護生命安全的權利,也有在法律許可的限度內,對惡人反擊的權力。為他呼籲,就是為我們自己。他的權利,就是我們的權利。他的自由,就是我們的自由。沒有人是孤立的個體,每個人都是群體的一部分。一個人的自由權利遭受剝奪,就意味着所有人的自由喪失。

霧曰

有部名著《基督山伯爵》。

結尾點睛之筆說:

人類的全部智慧,就包含在兩個詞中:等待與希望!

等待什麼?又希望什麼?

——等待,是因為這世上諸多事兒,不盡如人意。你努力過,戰鬥過,可總是陷入到艱難之中。除了等待,你別無咒念。

——希望,是因為世上的事兒,是不確定的。一如西紅柿,歸入水果好象不對,歸入蔬菜也不妥當。如你所經歷的事,說好也不對,說壞也不妥,看似暗黑無垠,山窮水盡,卻可能突然間柳暗花明,獨僻蹊徑。

責任編輯: 李華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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